新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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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3 2026
  • 11-03 2026

    《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结合当前发展形势和要求变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6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最新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加强《管理办法》的宣贯解释,推动《管理办法》落地落实,促进评标专家规范履职、公正评标,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起草背景2024年1月,自治区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加强对专家的动态管理、资源共享和电子监管。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明确要求“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202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对健全完善专家全周期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修订并印发《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推进全区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共用,完善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机制,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工作质量,点面结合推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二、《办法》主要目标《管理办法》全面落实26号令中关于加强专家全周期日常监督管理的最新要求,重点围绕6个方面作了修订完善。一是强化专家入库审核。进一步明确评标专家入库条件和实践要求,细化专家入库培训、测试考试、审核确认的责任部门和内容要求,严格专家入库管理。二是强化专家责任义务。进一步细化评标专家遵守评标现场秩序,对电子交易系统机器自动打分、人工智能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的责任义务,并对主观评分结果的异常偏差处置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专家评标行为的终身责任,不因退休或者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于追责。三是强化专家抽取管理。进一步细化评标专家抽取要求和回避情形,严格专家名单信息保密规定,明确专家评标结果公示和信息隐藏处理要求。四是完善专家履职监督。明确自治区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本行业全区统一的评价标准,健全专家履职考核和监督评估机制,细化完善监管手段,确保专家履职风险可防可控。五是强化专家全周期管理。进一步优化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管理模式,细化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处置规定,健全专家聘期管理、抽取调整、暂停资格、清理出库、自愿退出等多种动态轮换机制,实现专家“有进有出”、“能进能退”。六是加强法律责任约束。结合26号令最新要求,进一步强化招标人、评标专家、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库系统运行维护机构等各方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且细化完善了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档案记录和通报曝光制度。三、《办法》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分为8章,共49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管理、专家库建设、专家权利和义务、抽取管理、专家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制定目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进行阐述。第二章:组织管理,明确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对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的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第三章:专家库建设,主要对常态化征集专家作出具体规定,细化完善了专家入库条件、程序步骤、聘期管理、信息查询、信息变更等内容,并明确了自治区和盟市两级行政监督部门审核职权。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主要对专家的权利、义务、工作纪律进行了明确规定,新增专家对系统机器自动打分、人工智能评审结果复核确认、主观评分异常偏差作出说明的职责义务。第五章:抽取管理,主要对抽取终端设置方式及要求、专家抽取、专家回避情形、专家信息保密、评标结果情况公示等进行了具体说明和细化完善。第六章:专家管理,对专家履职考核和责任承担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发现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曝光方式;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形。第七章:法律责任,主要对招标人、评标专家、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专家库系统运行维护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第八章:附则,主要内容为优先适用条款和办法生效时间。(来源:内蒙古政府网)
  • 10-16 2026

    预付式消费 “有人管”,一文看懂该找谁

    在教培、健身、美容美发、餐饮零售等领域,预付式消费早已成为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充值享优惠、办卡更划算——这种“先付款、后消费”的模式,既为消费者带来便利与折扣,也为商户稳定客源、缓解资金周转提供了支持。然而,商家卷款跑路、退卡无门、服务缩水等问题也频频刺痛消费者的神经。当权益受损时,消费者最大的困惑往往是:这事到底该谁管?今天,我们从法律法规出发,为您梳理预付式消费的监管框架与维权路径。预付式消费监管有法可依,法律体系日臻完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施行)该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首次针对预付式消费“退款难”“卷款跑路”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经营者停业或迁移须提前30日公告;收取预付款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退费方式和违约责任;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停止收费;消费者有权要求继续履约或退余额。条例还首次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并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加大执法力度。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27条,适用范围涵盖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重点内容包括:“霸王条款”: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明确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未经同意转让合同义务等情形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七日无理由退款: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返还预付款本金;“卷款跑路”: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约定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该办法规定了商务部门负责单用途预付卡行业监督管理,明确了发卡企业备案、资金存管、发卡限额、退卡服务等核心要求。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该通知明确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二)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6.《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该意见规定,对已取消行政审批但仍需实施政府监管的事项,由原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7.《信访工作条例》该条例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预付式消费涉及面广、行业众多,其监管职责并非由单一部门承担,而是由多个职能部门按“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协同管理。商务部门:负责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领域预付式消费日常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预付式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欺诈、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和价格违法等行为。行业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体育、教育等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预付式消费的监督管理、法律咨询和投诉举报处理,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例如,学科类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由教育部门负责监管;养老机构预付式消费由民政部门监管;体育健身预付式消费由体育部门监管;职业技能培训预付式消费由人社部门监管。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涉及预付式消费的金融欺诈、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税务、金融等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加强发票管理,依法查处经营者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消费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金融部门;负责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金融机构加强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一,选择正规商家。办理预付卡前,查看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优先选择知名度高、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的商家。第二,签订书面合同。务必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有效期、违约责任、退款规则等内容。对商家的口头承诺,要求写入合同。第三,理性充值、保留证据。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充值,避免因高折扣而冲动大额充值。办理预付卡后注意索要发票、收据,保管好每次消费打卡记录和聊天记录等证据。如遇预付式消费纠纷,可以采取和解、请求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理性消费、保留证据,是保护自身权益的第一道防线。郑州航空港区市场监管局将始终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依法履职、严格监管,让每一笔预付消费都安心、放心。供稿人:新城区科技局 马戎来源:郑州航空港市场监管公众号
  • 09-16 2026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切实保障采购人主体地位,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履约验收对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结果的导向作用,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的背景随着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监管逐渐由事前事中审批转变为事后监管,而履约验收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保证采购结果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关键环节。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重采购、轻验收现象仍然存在,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为强化履约验收的“最后一公里”管控作用,我们制定了《办法》,对履约验收提出了要求。二、《办法》制定的过程为确保《办法》执行中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征询自治区本级主要预算单位、盟市财政部门、社会公众等各方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分析,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意见予以采纳,同步完成《办法》修改,梳理了履约验收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难点问题,逐项明确了业务规范和执行要求。三、《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包括总则、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履约验收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五个部分三十三条内容。其中:总则部分对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履约验收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部分对验收主体为采购人、验收方案、验收方式、验收委托和供应商配合验收等内容进行明确;履约验收程序部分对验收启动、验收小组组成、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内容、验收报告、验收时效以及对于异常低价和本国产品采购验收要求等内容进行明确;监督管理部分对履约验收内控建设、主管预算单位监督责任、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等内容进行明确;附则部分对本办法的解释权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废止情况进行明确。(新城区财政局转载自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官网)
  • 08-21 2026

    《关于加强医院法治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院法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意见》制定背景是什么?202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重要指示。2025年12月,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为卫生健康系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当前,医院法治体系还比较薄弱,部分医院存在法治思维不足、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等明显短板弱项,急需改进提升。加强医院法治建设对保障医院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卫生健康法治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治理方式融入医院合规管理全过程,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充分调研、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共同印发《意见》。二、《意见》主要内容有哪些?《意见》坚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要求,将党对医院法治建设的领导、树立预防性法治理念、提升人民群众卫生健康法治获得感作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确定医院法治建设的目的,明晰医院法治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医院法治建设总体工作作出部署安排。《意见》共5个部分,16项具体措施,分别为: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医院法治建设的领导。主要是明确强化医院法治思维、健全医院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制定落实公立医院政事权限清单,以及树立预防性法治理念、依法治院、建立医院重大涉法事项报告制度等。二是健全和完善医院法治建设制度。主要是明确加强医院合规审核全流程管理、加强涉法典型案例评析和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建设、完善医院依法报告处置传染病机制,以及强化依法依规执业自查自纠、以案促改促治、健全完善医院内部控制体系和合规治理机制等。三是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主要是明确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权益、规范优化就医良好秩序、妥善调处医患争议和矛盾纠纷,以及从严落实患者隐私和个人诊疗信息保护制度,建立多元纠纷处理机制等。四是促进和强化医院法治能力建设。主要是明确健全医务人员法治素养培育机制、加快医院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加强医院合规文化建设,以及扣好医务人员各职业阶段的第一粒“法治扣子”,承担医院法治建设任务的机构要全面增强履职本领,为医院重要决策、重点项目、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合规管理和医患矛盾化解提供有力法治支撑。五是强化组织实施和指导评估。主要是明确阶段重点和任务要求。2026年底前医院涉法重大事项报告、典型案例评析、法律风险评估、年度述法等四项制度有效实施,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诊疗信息、加强医疗文书管理、规范医院合规审核、及时识别报告法定报告传染病等取得明显成效。2027年底前,公立医院政事权限清单制度全面建立,制定医疗纠纷普法工作指南,持续优化医院法治环境,医院法治工作体系基本建立,人民群众卫生健康法治获得感明显增强。到2030年,医院合规文化全面普及,法治建设水平明显提升,法治工作体系更加完善,法治治理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同时,《意见》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教育、中医药、疾控等主管部门职责;明确了4个卫生健康法治重点城市以及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责任及任务要求;明确了各省份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医院、民营医院法治建设的重点要求。三、《意见》普遍适用于所有医院还是公立医院?《意见》是在总结梳理现有法律法规规定、零散单项法治工作安排和地方探索做法的基础上,首次对医院法治工作体系进行总体部署。《意见》普遍适用于所有医院。具体普适性内容包括:党对医院法治建设的领导、第一议题和会前学法制度、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医院建立重大涉法事项报告制度、医院合规审核全流程管理、涉法典型案例评析和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建设、完善医院依法报告处置传染病机制、从严落实患者隐私和个人诊疗信息保护制度、健全医务人员法治素养培育机制、扣好医务人员各职业阶段的第一粒“法治扣子”,以及加强医院合规文化建设、全面增强履职本领等,重在明确各级各类医院法治建设的主体架构,建立系统高效的医院法治工作机制。四、《意见》对不同类型的医院有哪些侧重点?在普适性内容的基础上,《意见》突出了不同类型医院法治工作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公立医院作为医院法治建设的主体部分,主要是全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制定落实公立医院政事权限清单、医院合规风险防控专兼职人才培养。央属和省属公立医院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在医院法治建设上走在前、作表率。专科医院主要是突出专业技术风险特点,加强涉法典型案例评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参照相关要求,提升法治意识,创新法律服务方式,增强合规治理能力。民营医院主要是细化依法依规运营的具体措施,健全合规审核体系、强化主动全员合规管理、提升医务人员法治素养。来源:国家卫健委网站
  • 08-03 2026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我区农村牧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34号)等有关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相关政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21条。此次修订对原《管理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对标《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遵循精简实用的原则,以补助资金分配和下达、补助资金使用监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为逻辑主线,一是明确资金保障对象和支持范围;二是明确资金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法,确定资金分类补助标准;三是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职能;四是规范资金使用流程和绩效管理;五是明确资金使用监管和违法违规责任。三、实施期限按照《管理办法》,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期满后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自实施之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村〔2025〕48号)同时废止。四、问题解答(一)农村牧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包括哪些?政策支持对象包括:农村牧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是什么?补助资金用于政策支持对象农村牧区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政策支持对象以外农牧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三)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保障范围?补助资金保障范围包括:各地根据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成本,以及农牧户意愿等因素,灵活采用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重建等方式实施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采取改造农村集体闲置公房等方式,妥善解决农村牧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依靠自身力量无法保障自身住房安全问题等方面的支出。(四)补助资金如何支付?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牧户的补助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牧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补助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新城区住建局张鑫摘自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