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类补贴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补贴对象:符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71号)要求的城镇困难群众。
补贴标准:不足918元/人/月的城镇低保对象补贴到918元/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申请城市低保的困难群众,经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于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到保障对象银行账户。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123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补贴对象:符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71号)要求的农村困难群众。
补贴标准:不足918元/人/月的农村低保人员补贴到918元/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申请农村低保的困难群众,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于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到保障对象银行账户。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123
(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补助
补贴对象:符合农村特困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1600元/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申请农村特困供养的困难群众,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纳入供养范围,于下月起发放特困供养金,每月及时足额将供养金发到供养对象银行账户。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123
(四)城镇特困人员供养补助
补贴对象:符合城镇特困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城镇特困供养标准1600元/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申请城镇特困供养的困难群众,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纳入供养范围,于下月起发放特困供养金,每月及时足额将供养金发到供养对象银行账户。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123
(五)临时救助金
补贴对象: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困难群体。
补贴标准:最高为低保标准的12倍,或通过一事一议两种方式决定。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申请临时救助金的困难群众,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纳入供养范围,于下月起发放临时救助金,每月及时足额将供养金发到供养对象银行账户。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123
(六)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568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476元/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经村(居)民委员会及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排查,将名单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联合镇(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照料护理的标准档次,并按标准档次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123
(七)农村牧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568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476元/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经村(居)民委员会及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排查,将名单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联合镇(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照料护理的标准档次,并按标准档次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123
(八)残疾人两项补贴
补贴对象: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新城区行政区域户籍中的低保家庭中的一至四级残疾人。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新城区行政区域户籍中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135元/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117
(九)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无工作的城镇居民、农民、牧民。
补贴标准:1376元/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申请“三民”的群众,经村(居)委会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117
(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补助
补贴对象:户籍在新城区未满18周岁的儿童。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补贴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996元/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1.申请。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近亲属或村(居)委会填写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2.查验。镇、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审核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区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3.确认。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做出确认。规定情形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终止保障资格。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713
(十一)孤儿育养补助
补贴对象:户籍在新城区未满18周岁且符合
集中供养、散居条件的孤儿。
补贴标准:集中供养孤儿2310元/人/月、散居孤儿1996元/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1.申请。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近亲属或村(居)委会填写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2.查验。镇、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审核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区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3.确认。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做出确认。规定情形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终止保障资格。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713
(十二)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新城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年龄在70(含)-79(含)周岁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新城区户籍老年人在收入和年龄符合条件后,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填表申请,经村(社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记入发放清册,自申请当月起开始发放。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648
(十三)高龄津贴
补贴对象:具有新城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8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新城区户籍老年人在年龄符合条件后,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填表申请,经村(社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记入发放清册,自申请当月享受补贴,当季度起开始发放;之后每季度末(3月、6月、9月、12月)的1-20日进行生存认证,认证完成后次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10日前按季度发放补贴。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648
(十四)困难群众电价补贴
补贴对象:低保人员和分散特困人员。
补贴标准:每户每月15度电,每度电按照0.415元补贴。
实施期限:按季度计算发放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123
二、卫生健康类补贴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补贴对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补贴标准: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20 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其他每月 10 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户籍在新城区的农村独女户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每月20元提高到每月50元;纯居民和下岗职工中少数民族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每月10元月提高到每月50元。
实施期限: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申请流程:本人申报,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572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补贴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补贴标准:按照新城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三倍标准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本人申报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审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572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补贴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补贴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795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630元。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本人申报,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审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572
(四)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补助资金
补贴对象: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补贴标准:60周岁以上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每年960元;50-59周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扶助,按每人每年720元标准发放。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本人申报,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审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572
(五)专职计生干部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连续从事计生工作满10年离职人员。
补贴标准:离职时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在10-20年的(含20年),每人每月元发给生活补助120元;离职时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在21年以上的(含21年),每人每月元发给生活补助150元。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本人申报,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审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572
三、农牧类补贴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新城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植农民。
补贴标准:补贴实际发放标准依据补贴金额和补贴面积确定。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由各镇审核上报当年补贴面积,区农牧、财政部门测算补贴标准并发放。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574
(二)农机具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从事农牧业生产农民和农牧业生产的经营组织。
补贴标准:按品类补贴标准为30%。
实施期限:按季度计算发放
申请流程: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574
(三)目标价格补贴
补贴对象:新城区内玉米、马铃薯、大豆等农作物生产者(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
补贴标准:补贴实际发放标准依据补贴金额和补贴面积确定。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由各镇审核上报当年补贴面积,区农牧、财政部门测算补贴标准并发放。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574
(四)蔬菜补贴
补贴对象:新城区内种植露地蔬菜、设施蔬菜等生产者(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
补贴标准:补贴实际发放标准依据补贴金额和补贴面积确定。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由各镇审核上报当年补贴面积,区农牧、财政部门测算补贴标准并发放。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574
四、库区移民补助
(一)库区移民补助
补贴对象:大中型水库移民。
补贴标准:600元/人/年。
实施期限:自发放之日起连续扶持20年
申请流程:根据国家水利部《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文件精神,新城区支电办逐级申请上报呼和浩特市水务局移民办、内蒙发改委移民办、国家水利部移民办审批,最终由国家水利部移民办核准。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551
五、公租房租赁补贴
(一)公租房租赁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人群。
补贴标准:240/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申请人携带所需证件原件到社区领取并填写公租房补贴《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向社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社区初审通过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复审通过报区住建局,经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纳入补贴范围。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3546
来源:中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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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9-05 09:35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融媒体中心
一、社会保障类补贴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补贴对象:符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71号)要求的城镇困难群众。
补贴标准:不足918元/人/月的城镇低保对象补贴到918元/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申请城市低保的困难群众,经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于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到保障对象银行账户。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123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补贴对象:符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71号)要求的农村困难群众。
补贴标准:不足918元/人/月的农村低保人员补贴到918元/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申请农村低保的困难群众,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于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到保障对象银行账户。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123
(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补助
补贴对象:符合农村特困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1600元/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申请农村特困供养的困难群众,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纳入供养范围,于下月起发放特困供养金,每月及时足额将供养金发到供养对象银行账户。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123
(四)城镇特困人员供养补助
补贴对象:符合城镇特困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城镇特困供养标准1600元/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申请城镇特困供养的困难群众,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纳入供养范围,于下月起发放特困供养金,每月及时足额将供养金发到供养对象银行账户。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123
(五)临时救助金
补贴对象: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困难群体。
补贴标准:最高为低保标准的12倍,或通过一事一议两种方式决定。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申请临时救助金的困难群众,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纳入供养范围,于下月起发放临时救助金,每月及时足额将供养金发到供养对象银行账户。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123
(六)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568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476元/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经村(居)民委员会及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排查,将名单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联合镇(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照料护理的标准档次,并按标准档次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123
(七)农村牧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568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476元/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经村(居)民委员会及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排查,将名单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联合镇(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照料护理的标准档次,并按标准档次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123
(八)残疾人两项补贴
补贴对象: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新城区行政区域户籍中的低保家庭中的一至四级残疾人。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新城区行政区域户籍中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135元/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117
(九)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无工作的城镇居民、农民、牧民。
补贴标准:1376元/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申请“三民”的群众,经村(居)委会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117
(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补助
补贴对象:户籍在新城区未满18周岁的儿童。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补贴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996元/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1.申请。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近亲属或村(居)委会填写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2.查验。镇、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审核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区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3.确认。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做出确认。规定情形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终止保障资格。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713
(十一)孤儿育养补助
补贴对象:户籍在新城区未满18周岁且符合
集中供养、散居条件的孤儿。
补贴标准:集中供养孤儿2310元/人/月、散居孤儿1996元/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1.申请。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近亲属或村(居)委会填写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2.查验。镇、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审核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区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3.确认。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做出确认。规定情形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终止保障资格。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713
(十二)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新城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年龄在70(含)-79(含)周岁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新城区户籍老年人在收入和年龄符合条件后,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填表申请,经村(社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记入发放清册,自申请当月起开始发放。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648
(十三)高龄津贴
补贴对象:具有新城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8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新城区户籍老年人在年龄符合条件后,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填表申请,经村(社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记入发放清册,自申请当月享受补贴,当季度起开始发放;之后每季度末(3月、6月、9月、12月)的1-20日进行生存认证,认证完成后次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10日前按季度发放补贴。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648
(十四)困难群众电价补贴
补贴对象:低保人员和分散特困人员。
补贴标准:每户每月15度电,每度电按照0.415元补贴。
实施期限:按季度计算发放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123
二、卫生健康类补贴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补贴对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补贴标准: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20 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其他每月 10 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户籍在新城区的农村独女户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每月20元提高到每月50元;纯居民和下岗职工中少数民族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每月10元月提高到每月50元。
实施期限: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申请流程:本人申报,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572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补贴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补贴标准:按照新城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三倍标准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本人申报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审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572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补贴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补贴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795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630元。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本人申报,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审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572
(四)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补助资金
补贴对象: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补贴标准:60周岁以上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每年960元;50-59周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扶助,按每人每年720元标准发放。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本人申报,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审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572
(五)专职计生干部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连续从事计生工作满10年离职人员。
补贴标准:离职时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在10-20年的(含20年),每人每月元发给生活补助120元;离职时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在21年以上的(含21年),每人每月元发给生活补助150元。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本人申报,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审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572
三、农牧类补贴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新城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植农民。
补贴标准:补贴实际发放标准依据补贴金额和补贴面积确定。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由各镇审核上报当年补贴面积,区农牧、财政部门测算补贴标准并发放。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574
(二)农机具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从事农牧业生产农民和农牧业生产的经营组织。
补贴标准:按品类补贴标准为30%。
实施期限:按季度计算发放
申请流程: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574
(三)目标价格补贴
补贴对象:新城区内玉米、马铃薯、大豆等农作物生产者(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
补贴标准:补贴实际发放标准依据补贴金额和补贴面积确定。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由各镇审核上报当年补贴面积,区农牧、财政部门测算补贴标准并发放。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574
(四)蔬菜补贴
补贴对象:新城区内种植露地蔬菜、设施蔬菜等生产者(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
补贴标准:补贴实际发放标准依据补贴金额和补贴面积确定。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由各镇审核上报当年补贴面积,区农牧、财政部门测算补贴标准并发放。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574
四、库区移民补助
(一)库区移民补助
补贴对象:大中型水库移民。
补贴标准:600元/人/年。
实施期限:自发放之日起连续扶持20年
申请流程:根据国家水利部《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文件精神,新城区支电办逐级申请上报呼和浩特市水务局移民办、内蒙发改委移民办、国家水利部移民办审批,最终由国家水利部移民办核准。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8551
五、公租房租赁补贴
(一)公租房租赁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人群。
补贴标准:240/人/月。
实施期限:长期
申请流程:申请人携带所需证件原件到社区领取并填写公租房补贴《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向社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社区初审通过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复审通过报区住建局,经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纳入补贴范围。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1-6213546
来源:中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