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家长朋友们:
近期,全国各地均出现校外培训机构出现卷款跑路现象,给家长和学生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困扰。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新城区教育局特温馨提示如下:
一、“卷款跑路”惯用伎俩
虚假宣传吸引报名;高额优惠诱导缴费;巧立名目收取费用;拖延开课或停课;频繁更换教学地点;转移资金;利用加盟模式逃避责任等。
二、正确选择
1.查看资质证照:务必选择具有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规培训机构。
2.了解经营状况:多渠道了解培训机构的口碑、办学历史、师资力量等情况。若机构频繁更换场地、师资不稳定,或存在大量负面评价,需谨慎报名。
3.签订规范合同:报名时,要与培训机构签订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退费的规定。
三、理性缴费
1.控制缴费金额:按照国家规定,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避免因一次性缴费过多,在机构出现问题时遭受较大损失。
2.警惕优惠陷阱:对于培训机构推出的 “高额优惠”“充值赠送”等活动,要保持理性,切勿因贪图便宜而冲动缴费。一些不良机构可能借此吸引家长缴费,随后卷款跑路。
3.通过正规渠道缴费: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线上支付等有交易记录的方式缴费,避免现金交易。缴费后,务必索要正规发票或加盖公章的收款凭证。
四、案件警示
“职业闭店人”卷款跑路典型案例
2023 年 4 月,某家长给孩子报教育培训机构,预付 10888 元买 60 节课,另获赠 14 节。孩子上了 21 节课后,同年 9 月,家长接到机构微信通知,因经营场所租赁纠纷及经营不善,机构暂停营业,课程无法继续。家长追讨 7000 多元剩余学费,机构拒绝退还。该机构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高某。2023 年 9 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为 88 岁张某,且张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认定,原被告协议有效,机构因自身原因关闭属根本违约,应退还家长未授课时费用。张某作为现一人股东,未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高某作为前独资股东,未实缴出资就转让股权,明知公司资不抵债仍转给 88 岁的张某,有逃费出资债务恶意,需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维权建议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换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请求,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和遏制“卷款跑路”行为。——此内容引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4日新闻发布会《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议家长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家长朋友们,孩子的成长不容闪失,家庭的积蓄不容挥霍。面对机构,擦亮双眼,不盲目跟风,不冲动缴费。让我们以谨慎为盾,抵御卷款跑路风险。
来源:新城区教育局
编辑:郇昕丨初审:施少宇丨复审:李捷丨终审:魏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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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3-26 09:40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融媒体中心
尊敬的家长朋友们:
近期,全国各地均出现校外培训机构出现卷款跑路现象,给家长和学生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困扰。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新城区教育局特温馨提示如下:
一、“卷款跑路”惯用伎俩
虚假宣传吸引报名;高额优惠诱导缴费;巧立名目收取费用;拖延开课或停课;频繁更换教学地点;转移资金;利用加盟模式逃避责任等。
二、正确选择
1.查看资质证照:务必选择具有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规培训机构。
2.了解经营状况:多渠道了解培训机构的口碑、办学历史、师资力量等情况。若机构频繁更换场地、师资不稳定,或存在大量负面评价,需谨慎报名。
3.签订规范合同:报名时,要与培训机构签订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退费的规定。
三、理性缴费
1.控制缴费金额:按照国家规定,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避免因一次性缴费过多,在机构出现问题时遭受较大损失。
2.警惕优惠陷阱:对于培训机构推出的 “高额优惠”“充值赠送”等活动,要保持理性,切勿因贪图便宜而冲动缴费。一些不良机构可能借此吸引家长缴费,随后卷款跑路。
3.通过正规渠道缴费: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线上支付等有交易记录的方式缴费,避免现金交易。缴费后,务必索要正规发票或加盖公章的收款凭证。
四、案件警示
“职业闭店人”卷款跑路典型案例
2023 年 4 月,某家长给孩子报教育培训机构,预付 10888 元买 60 节课,另获赠 14 节。孩子上了 21 节课后,同年 9 月,家长接到机构微信通知,因经营场所租赁纠纷及经营不善,机构暂停营业,课程无法继续。家长追讨 7000 多元剩余学费,机构拒绝退还。该机构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高某。2023 年 9 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为 88 岁张某,且张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认定,原被告协议有效,机构因自身原因关闭属根本违约,应退还家长未授课时费用。张某作为现一人股东,未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高某作为前独资股东,未实缴出资就转让股权,明知公司资不抵债仍转给 88 岁的张某,有逃费出资债务恶意,需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维权建议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换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请求,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和遏制“卷款跑路”行为。——此内容引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4日新闻发布会《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议家长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家长朋友们,孩子的成长不容闪失,家庭的积蓄不容挥霍。面对机构,擦亮双眼,不盲目跟风,不冲动缴费。让我们以谨慎为盾,抵御卷款跑路风险。
来源:新城区教育局
编辑:郇昕丨初审:施少宇丨复审:李捷丨终审:魏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