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这份证明,不用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就可以处理不良债务,比原来节省了好几个月的时间,大大提高了我们的办事效率!”某银行负责人在收到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具的《预查废证明书》后感慨地说到。
为探索创新金融纠纷化解新模式,近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等部门协调建立“预查废”机制,提高金融纠纷处理效率。根据市中院工作部署,在“雷霆执行·2024”专项执行行动开展期间,2024年6月2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书》,以创新举措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基本案情
刘某透支信用卡后无法按时还款,某银行催收无果,遂依据生效判决向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立案前,执行局对刘某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发现刘某此前因其他债务已被多次强制执行,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至今亦未发现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某银行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给法院执行,经银行申请和严格审查,新城区人民法院向某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书》。有了这份证明,无需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银行便可凭借该证明对债务进行不良资产处置。
新城区人民法院引入“预查废”机制,为银行查询债务人因其“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终本的裁定,并依此出具《预查废证明书》,不仅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执行重复立案、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空转,进一步深化执源治理、节约司法资源,也切实助推金融机构加快化解不良债务、降低不良资产比例、抵御金融风险,为优化营商环境赋能增效。
截至2024年6月24日17:00,新城区人民法院“雷霆执行·2024”专项执行行动已累计结案375件,执行到位金额1.49亿元,腾退房屋38套,扣押车辆2辆,拘传16人,拘留4人,限制高消费148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8人。
下一步工作中,新城区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与辖区金融机构沟通,不断完善“预查废”机制,优化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非诉核销”配套制度,将更多的金融纠纷化解在诉前、执前,为首府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说法
01
什么是“预查废”制度?
“预查废”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已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经“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详细核查债务人财产情况,核实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财产线索后,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该证明进行不良资产核销。
02
“预查废”制度适用范围
适用类型:针对信用卡纠纷等标的额较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对象: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
03
“预查废”制度实施意义
引入“预查废”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纠纷进行执前过滤、简化程序,不仅极大缩短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周期,助推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资产比例,还能深化金融领域的执源治理,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重复执行立案,减轻申请执行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防止执行程序空转。
法官提醒:
“预查废”机制≠免债务
经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的《预查废证明书》可以作为时效中断的依据,在执行立案中出具的《预查废证明书》,可视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金融机构可凭借《预查废证明书》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呆账”的核销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索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的,金融机构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推进债务实质性化解。
▌本文来源: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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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25 13:35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有了这份证明,不用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就可以处理不良债务,比原来节省了好几个月的时间,大大提高了我们的办事效率!”某银行负责人在收到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具的《预查废证明书》后感慨地说到。
为探索创新金融纠纷化解新模式,近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等部门协调建立“预查废”机制,提高金融纠纷处理效率。根据市中院工作部署,在“雷霆执行·2024”专项执行行动开展期间,2024年6月2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书》,以创新举措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基本案情
刘某透支信用卡后无法按时还款,某银行催收无果,遂依据生效判决向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立案前,执行局对刘某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发现刘某此前因其他债务已被多次强制执行,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至今亦未发现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某银行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给法院执行,经银行申请和严格审查,新城区人民法院向某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书》。有了这份证明,无需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银行便可凭借该证明对债务进行不良资产处置。
新城区人民法院引入“预查废”机制,为银行查询债务人因其“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终本的裁定,并依此出具《预查废证明书》,不仅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执行重复立案、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空转,进一步深化执源治理、节约司法资源,也切实助推金融机构加快化解不良债务、降低不良资产比例、抵御金融风险,为优化营商环境赋能增效。
截至2024年6月24日17:00,新城区人民法院“雷霆执行·2024”专项执行行动已累计结案375件,执行到位金额1.49亿元,腾退房屋38套,扣押车辆2辆,拘传16人,拘留4人,限制高消费148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8人。
下一步工作中,新城区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与辖区金融机构沟通,不断完善“预查废”机制,优化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非诉核销”配套制度,将更多的金融纠纷化解在诉前、执前,为首府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说法
01
什么是“预查废”制度?
“预查废”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已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经“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详细核查债务人财产情况,核实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财产线索后,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该证明进行不良资产核销。
02
“预查废”制度适用范围
适用类型:针对信用卡纠纷等标的额较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对象: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
03
“预查废”制度实施意义
引入“预查废”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纠纷进行执前过滤、简化程序,不仅极大缩短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周期,助推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资产比例,还能深化金融领域的执源治理,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重复执行立案,减轻申请执行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防止执行程序空转。
法官提醒:
“预查废”机制≠免债务
经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的《预查废证明书》可以作为时效中断的依据,在执行立案中出具的《预查废证明书》,可视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金融机构可凭借《预查废证明书》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呆账”的核销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索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的,金融机构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推进债务实质性化解。
▌本文来源: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