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23-01498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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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7-20 | 公文时效 |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参照《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落实<内蒙古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呼应急发[2023]117号)文件,结合新城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受理新城区危险化学品领域、烟花爆竹领域、非煤矿山领域、工贸(冶金、金属、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应制定相关行业实施细则或制度,依照其执行。
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新城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471-2570566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箱、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三条 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接收和处置举报信息,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附件1),建立举报受理台账。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由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理举报,根据举报内容转交相应业务股室。
第四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原则。新城区本级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由新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必要时,也可移交或指定下级部门办理举报事项。交由下级部门核查处置的,应当跟踪督导督办,下级部门应对办理结果负责;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依照《办法》第十七条进行处理。
第五条 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实名举报有功的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金的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股室或部门根据具体标准确定,填写《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报本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也可通过本人银行账号转账形式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其官方媒体账号上进行公告通知。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领取奖金;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给予褒扬激励。
第八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存在异议的,在接到领奖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负责核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向举报人反馈复核结果。
申请复核的举报人领取奖金从被告知复核结果之日起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每年度区级财政统筹安排安全生产领域奖励资金,用于支付区级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并参照自治区、市级做法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docx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23-01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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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7-20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3-07-20 10:59点击量:
来源: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参照《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落实<内蒙古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呼应急发[2023]117号)文件,结合新城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受理新城区危险化学品领域、烟花爆竹领域、非煤矿山领域、工贸(冶金、金属、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应制定相关行业实施细则或制度,依照其执行。
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新城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471-2570566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箱、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三条 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接收和处置举报信息,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附件1),建立举报受理台账。新城区应急管理局由新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理举报,根据举报内容转交相应业务股室。
第四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原则。新城区本级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由新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必要时,也可移交或指定下级部门办理举报事项。交由下级部门核查处置的,应当跟踪督导督办,下级部门应对办理结果负责;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依照《办法》第十七条进行处理。
第五条 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实名举报有功的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金的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股室或部门根据具体标准确定,填写《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报本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也可通过本人银行账号转账形式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其官方媒体账号上进行公告通知。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领取奖金;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给予褒扬激励。
第八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存在异议的,在接到领奖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负责核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向举报人反馈复核结果。
申请复核的举报人领取奖金从被告知复核结果之日起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每年度区级财政统筹安排安全生产领域奖励资金,用于支付区级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并参照自治区、市级做法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