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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制定说明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1-03-25 16:41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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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城区烟草专卖局原执行的《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呼烟专〔2018〕83号)为2018年制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划的变迁,卷烟市场环境、卷烟消费环境的变化,原来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已无法匹配现有新城区管辖内卷烟市场的要求,因此,我局决定制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新烟专〔2021〕6号)。

  一、关于制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必要性

  目前,新城区局有卷烟零售户2202户,基本满足了全市卷烟市场的消费需求,并且能实现方便群众购买卷烟的初始目的。但随着近几年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呼市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并不同步,而现行的《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适用范围是呼和浩特市全市,如果继续延用,不仅不利于卷烟零售户的盈利,形成恶性竞争,同时也不利于卷烟市场的管理与净化,也无法建立健康有序的卷烟环境,与我们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价值观相违背。因此,制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是迫在眉睫。

  一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制定《规划》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保证卷烟零售市场合理适度,有效防止零售户之间的恶性竞争,强化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因为卷烟销售流通,是通过卷烟零售户来实现的,只有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市场发展,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才能提高零售户的盈利水平和守法经营意识,最大程度方便消费者从合法零售渠道购买卷烟,创造烟草专卖市场监管的有利条件,防止假冒、劣质、走私卷烟现象滋生蔓延,保持卷烟零售市场规范有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不受侵害,使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不受冲击。现行的《规划》部分规定已与当前客观情况不相符,所以存在制定的必要性。

  二是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配置有限市场资源。烟草专卖品是特殊商品,卷烟零售业是有限的市场资源,既要保证卷烟市场供应,要使经营者取得应取得的最佳利益,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就显得十分重要,合理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可以实现烟草制品的最佳的资源配置,并且实现对卷烟市场的有效管理。《规划》的制定就是通过合理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达到对我辖区卷烟有限市场资源进行最合理配置的目的。

  三是有利于维护卷烟零售户的利益。通过制定新城区《规划》,明确不宜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将一些无法满足消费者进行购买条件的申请人排除,将一些有经营能力的卷烟零售户纳入卷烟销售网络,促进卷烟零售户公平合理竞争,并且提升其盈利水平。

  四是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卷烟市场调研以及卷烟市场监管以及案件情况分析,我们发现,一些卷烟零售户对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够珍惜,甚至有一些零售户多次发生违反《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情形,有一些卷烟零售户甚至还出现了“扰乱市场、二次批发、左右价格”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通过制定《规划》,适度调整卷烟零售户的分布,将卷烟零售经营权赋予那些确实是从事卷烟经营流通及为消费者方便购买卷烟而服务的,从而使得让全辖区内卷烟零售市场资源更趋向合理,卷烟零售户违法经营卷烟现象明显减少,卷烟市场秩序好转,进而实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关于制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法律依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了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分布密度差别很大,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合理布局的标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因此,我局依法享有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权限。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要求。

  制定《规划》是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中“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条件的细化,并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未增加新的行政许可条件,实体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三)符合上级文件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内烟专〔2014〕149号)在制定程序中提出明确要求“为了突出可操作性,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原则上由各县级烟草专卖局制定。”

  三、制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研情况

  一是开展制定《规划》调研工作,是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做到与市场需求趋于一致,将有意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纳入专卖监督管理服务渠道,进一步增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性,不断提高烟草专卖 行政许可的社会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同时,开展调研可以更加全面的了解卷烟市场与卷烟消费需求,有利于科学合理的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二是2020年11月,我局开始进行制定《规划》的调研与讨论工作,讨论主要是针对全局内部员工,公开调研主要是针对卷烟零售户、无证户、消费者以及专卖人员、客户经理、送货人员等在执行《规划》密切相关的岗位人员。

  三是本次调研论证采取分类抽样的方式,分为卷烟零售户、无证户、消费者。卷烟零售户的比例按照现有卷烟零售户2202户的10%进行抽取,共发放调研问卷240份,收回235份;无证户比例按照目前无证户档案的10%的比例进行抽取,共发放调研问卷5份;针对消费者共发放调研问卷140份;专卖人员、客户经理、送货人员全员参加了调研,共发放调研问卷65份。

  四是2021年2月8日我局组织全体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征集意见建议,并将草案初稿报上级烟草专卖局征求意见建议。

  五是通过调研问卷的统计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95.32%的卷烟零售户认为现有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已经趋于饱和,防止出现恶性竞争,应该保持零售点间距标准。

  2.55.74%的卷烟零售户认为零售点间距应该保持在50米;24.68%的卷烟零售户认为零售点间距应该达到60米;22.12%的卷烟零售户认为应该缩短现有间距。

  3.20%的无证户认为应该缩短零售点间距标准。

  4.54.29%的消费者认为现有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基本实现了方便购买的要求,认为应该保持原有零售点间距标准;9.27%的消费者认为应该缩短原有零售点间距标准;23.57%的消费者认为应该扩大零售点间距至60米;

  5.50.77%的内部人员认为应该保持零售点50米间距。

  6.81.70%的受调研者认为肢体残疾人、现役军人直系亲属、烈士遗属等群体应该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予以照顾。

  六是调研论证工作结束后,我局开始积极起草《规划》,并于2月10日通过新城区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办证大厅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15日。与此同时,我局于2021年2月9日组织召开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建议专题会议,确定《规划》内容。

  四、关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主要条款的可行性说明

  (一)间距标准的说明。

  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不少于50米,主要考虑零售点之间要有合理的距离,同时又要有利于消费者就近购买卷烟,目的是要使每位卷烟零售户有相对稳定的客源,避免零售户之间的恶性竞争,有效遏制“假、私、非”烟;保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同时使卷烟零售户能获得合理的相对稳定的利润,使得卷烟零售户热爱卷烟零售业,从而带动整个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说明。

  对于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和以出租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市场,为了避免烟草制品零售点过于集中,产生恶性竞争,形成违法卷烟集散市场,因此,提出了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规模在100户(摊位)以下的:10-50户(摊位)之间内设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100户(摊位)以下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规模在100-200户(摊位)内设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规模在500户(摊位)以下不超过6个烟草制品零售点,500户(摊位)以上不超过8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特别经营场所布局标准的说明。

  《规划》中,对三类特别经营场所明确实行“一店一证”的特别管理措施,充分体现了方便消费的原则,主要考虑其经营卷烟是供停留在设施内的人群消费,基本不参与卷烟零售市场的竞争,不会对卷烟市场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对于1000平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主要考虑到它经营的全面性,满足消费者一站式、多层次购物需求,有利于方便群众。

  (四)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况说明。

  1. 幼儿园、中小学校距离其门口距离10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进行的设定。

  2.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自动售货机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主要是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五)特定群体优先照顾的说明。

  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烈士遗属、肢体残疾人申请经营卷烟者,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25米,由工作人员核查证件的真伪,但一个有效证件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登记的负责人(经营者)不得进行变更。

  (六)关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合理布局规划》执行的说明,

  我局采取内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制监督等措施,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监管,确保其顺利实施。以上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规划》的制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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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制定说明

发布日期:2021-03-25 16:41点击量:

来源:政府办公室

  新城区烟草专卖局原执行的《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呼烟专〔2018〕83号)为2018年制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划的变迁,卷烟市场环境、卷烟消费环境的变化,原来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已无法匹配现有新城区管辖内卷烟市场的要求,因此,我局决定制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新烟专〔2021〕6号)。

  一、关于制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必要性

  目前,新城区局有卷烟零售户2202户,基本满足了全市卷烟市场的消费需求,并且能实现方便群众购买卷烟的初始目的。但随着近几年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呼市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并不同步,而现行的《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适用范围是呼和浩特市全市,如果继续延用,不仅不利于卷烟零售户的盈利,形成恶性竞争,同时也不利于卷烟市场的管理与净化,也无法建立健康有序的卷烟环境,与我们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价值观相违背。因此,制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是迫在眉睫。

  一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制定《规划》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保证卷烟零售市场合理适度,有效防止零售户之间的恶性竞争,强化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因为卷烟销售流通,是通过卷烟零售户来实现的,只有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市场发展,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才能提高零售户的盈利水平和守法经营意识,最大程度方便消费者从合法零售渠道购买卷烟,创造烟草专卖市场监管的有利条件,防止假冒、劣质、走私卷烟现象滋生蔓延,保持卷烟零售市场规范有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不受侵害,使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不受冲击。现行的《规划》部分规定已与当前客观情况不相符,所以存在制定的必要性。

  二是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配置有限市场资源。烟草专卖品是特殊商品,卷烟零售业是有限的市场资源,既要保证卷烟市场供应,要使经营者取得应取得的最佳利益,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就显得十分重要,合理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可以实现烟草制品的最佳的资源配置,并且实现对卷烟市场的有效管理。《规划》的制定就是通过合理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达到对我辖区卷烟有限市场资源进行最合理配置的目的。

  三是有利于维护卷烟零售户的利益。通过制定新城区《规划》,明确不宜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将一些无法满足消费者进行购买条件的申请人排除,将一些有经营能力的卷烟零售户纳入卷烟销售网络,促进卷烟零售户公平合理竞争,并且提升其盈利水平。

  四是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卷烟市场调研以及卷烟市场监管以及案件情况分析,我们发现,一些卷烟零售户对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够珍惜,甚至有一些零售户多次发生违反《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情形,有一些卷烟零售户甚至还出现了“扰乱市场、二次批发、左右价格”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通过制定《规划》,适度调整卷烟零售户的分布,将卷烟零售经营权赋予那些确实是从事卷烟经营流通及为消费者方便购买卷烟而服务的,从而使得让全辖区内卷烟零售市场资源更趋向合理,卷烟零售户违法经营卷烟现象明显减少,卷烟市场秩序好转,进而实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关于制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法律依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了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分布密度差别很大,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合理布局的标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因此,我局依法享有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权限。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要求。

  制定《规划》是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中“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条件的细化,并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未增加新的行政许可条件,实体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三)符合上级文件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内烟专〔2014〕149号)在制定程序中提出明确要求“为了突出可操作性,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原则上由各县级烟草专卖局制定。”

  三、制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研情况

  一是开展制定《规划》调研工作,是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做到与市场需求趋于一致,将有意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纳入专卖监督管理服务渠道,进一步增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性,不断提高烟草专卖 行政许可的社会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同时,开展调研可以更加全面的了解卷烟市场与卷烟消费需求,有利于科学合理的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二是2020年11月,我局开始进行制定《规划》的调研与讨论工作,讨论主要是针对全局内部员工,公开调研主要是针对卷烟零售户、无证户、消费者以及专卖人员、客户经理、送货人员等在执行《规划》密切相关的岗位人员。

  三是本次调研论证采取分类抽样的方式,分为卷烟零售户、无证户、消费者。卷烟零售户的比例按照现有卷烟零售户2202户的10%进行抽取,共发放调研问卷240份,收回235份;无证户比例按照目前无证户档案的10%的比例进行抽取,共发放调研问卷5份;针对消费者共发放调研问卷140份;专卖人员、客户经理、送货人员全员参加了调研,共发放调研问卷65份。

  四是2021年2月8日我局组织全体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征集意见建议,并将草案初稿报上级烟草专卖局征求意见建议。

  五是通过调研问卷的统计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95.32%的卷烟零售户认为现有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已经趋于饱和,防止出现恶性竞争,应该保持零售点间距标准。

  2.55.74%的卷烟零售户认为零售点间距应该保持在50米;24.68%的卷烟零售户认为零售点间距应该达到60米;22.12%的卷烟零售户认为应该缩短现有间距。

  3.20%的无证户认为应该缩短零售点间距标准。

  4.54.29%的消费者认为现有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基本实现了方便购买的要求,认为应该保持原有零售点间距标准;9.27%的消费者认为应该缩短原有零售点间距标准;23.57%的消费者认为应该扩大零售点间距至60米;

  5.50.77%的内部人员认为应该保持零售点50米间距。

  6.81.70%的受调研者认为肢体残疾人、现役军人直系亲属、烈士遗属等群体应该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予以照顾。

  六是调研论证工作结束后,我局开始积极起草《规划》,并于2月10日通过新城区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办证大厅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15日。与此同时,我局于2021年2月9日组织召开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建议专题会议,确定《规划》内容。

  四、关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主要条款的可行性说明

  (一)间距标准的说明。

  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不少于50米,主要考虑零售点之间要有合理的距离,同时又要有利于消费者就近购买卷烟,目的是要使每位卷烟零售户有相对稳定的客源,避免零售户之间的恶性竞争,有效遏制“假、私、非”烟;保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同时使卷烟零售户能获得合理的相对稳定的利润,使得卷烟零售户热爱卷烟零售业,从而带动整个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说明。

  对于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和以出租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市场,为了避免烟草制品零售点过于集中,产生恶性竞争,形成违法卷烟集散市场,因此,提出了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规模在100户(摊位)以下的:10-50户(摊位)之间内设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100户(摊位)以下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规模在100-200户(摊位)内设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规模在500户(摊位)以下不超过6个烟草制品零售点,500户(摊位)以上不超过8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特别经营场所布局标准的说明。

  《规划》中,对三类特别经营场所明确实行“一店一证”的特别管理措施,充分体现了方便消费的原则,主要考虑其经营卷烟是供停留在设施内的人群消费,基本不参与卷烟零售市场的竞争,不会对卷烟市场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对于1000平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主要考虑到它经营的全面性,满足消费者一站式、多层次购物需求,有利于方便群众。

  (四)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况说明。

  1. 幼儿园、中小学校距离其门口距离10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进行的设定。

  2.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自动售货机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主要是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五)特定群体优先照顾的说明。

  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烈士遗属、肢体残疾人申请经营卷烟者,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25米,由工作人员核查证件的真伪,但一个有效证件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登记的负责人(经营者)不得进行变更。

  (六)关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合理布局规划》执行的说明,

  我局采取内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制监督等措施,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监管,确保其顺利实施。以上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规划》的制定说明。

  

附件:

政策文件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蒙ICP备09004058号-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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