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020403-2021-0000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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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24 | 公文时效 |
各股室:
现将制定完成后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该规划自2021年4月26日起施行,请各股室严格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3月24日
(可公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实际,制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标准。
本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50米。间距为门中点到门中点的直线距离,有多个门的,以最近的距离为准。
第五条 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
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规模在50户以下不得超过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规模在51户以上100户以下不得超过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规模在101户以上200户以下不得超过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规模在201户以上500户以下不得超过6个烟草制品零售点;501户以上不得超过8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内的零售点不受合理布局规划间距限制。
第六条 候车室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
火车站候车室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6个;汽车站候车室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6个。
候车室内的零售点不受合理布局规划间距限制。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办理,可不受合理布局规划间距限制,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一)建筑面积500平米以上餐饮酒楼,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上的各类大中型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三)建筑面积500平米以上经营烟酒、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第八条 住宅小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每个小区总量不得超过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包含5个)。
第九条 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烈士遗属、肢体残疾人申请经营卷烟者,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25米,由行政审批部门核查证件的真伪,但一个有效证件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登记的负责人(经营者)不得进行变更。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其他地址经营的,按照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25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行政审批部门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条 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其门口最短直线距离100米以内的。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是指经教育局正式备案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中小学学校、幼儿园门口是指自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含正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任一出入口)。
(二)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三)利用信息网络、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在本规划施行之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继续延续经营的,不受本规划条件限制(100米内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除外)。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2021年4月26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XCBG-2021-01号。施行后不再执行《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呼烟专〔2018〕83号)。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020403-2021-0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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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24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1-03-24 10:44点击量: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各股室:
现将制定完成后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该规划自2021年4月26日起施行,请各股室严格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3月24日
(可公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实际,制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标准。
本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50米。间距为门中点到门中点的直线距离,有多个门的,以最近的距离为准。
第五条 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
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规模在50户以下不得超过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规模在51户以上100户以下不得超过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规模在101户以上200户以下不得超过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规模在201户以上500户以下不得超过6个烟草制品零售点;501户以上不得超过8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内的零售点不受合理布局规划间距限制。
第六条 候车室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
火车站候车室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6个;汽车站候车室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6个。
候车室内的零售点不受合理布局规划间距限制。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办理,可不受合理布局规划间距限制,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一)建筑面积500平米以上餐饮酒楼,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上的各类大中型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三)建筑面积500平米以上经营烟酒、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第八条 住宅小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每个小区总量不得超过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包含5个)。
第九条 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烈士遗属、肢体残疾人申请经营卷烟者,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25米,由行政审批部门核查证件的真伪,但一个有效证件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登记的负责人(经营者)不得进行变更。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其他地址经营的,按照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25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行政审批部门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条 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其门口最短直线距离100米以内的。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是指经教育局正式备案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中小学学校、幼儿园门口是指自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含正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任一出入口)。
(二)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三)利用信息网络、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在本规划施行之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继续延续经营的,不受本规划条件限制(100米内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除外)。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2021年4月26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XCBG-2021-01号。施行后不再执行《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呼烟专〔2018〕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