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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城区三加三造型店(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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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街街道老缸房东街粮站商住楼1-2层北起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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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50*********JY7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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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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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健公罚〔202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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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6/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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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并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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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及未按规定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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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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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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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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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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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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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7-15 15:38点击量: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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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城区三加三造型店(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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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街街道老缸房东街粮站商住楼1-2层北起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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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50*********JY7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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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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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健公罚〔202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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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6/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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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并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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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及未按规定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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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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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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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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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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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