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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城区蔓莉丝美容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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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街街道兴泰御都国际写字楼15楼15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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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50*********6N0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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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永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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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健医罚〔202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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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6/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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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并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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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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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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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补充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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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叁元贰角捌分整(¥143.28)并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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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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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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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5-27 14:00点击量: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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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城区蔓莉丝美容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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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街街道兴泰御都国际写字楼15楼15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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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50*********6N0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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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永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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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健医罚〔202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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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6/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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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并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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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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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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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补充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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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叁元贰角捌分整(¥143.28)并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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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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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