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新城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新城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促进各族老年人共享优质养老服务发展成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设施按性质可分为全日照料设施、日间照料设施两种类型,按服务供给体系可分为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两种形态。
(一)全日照料设施:指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照料护理服务或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类型。
(二)日间照料设施: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或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类型。
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可采取公建民营方式运营,政府或集体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在不改变权属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委托给具有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具体操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新城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资助扶持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资助扶持及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多元参与、放管并重、提质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优先保障新城区户籍的特困老年人、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和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模式一:政府提供场地并装修建设、配备设备,将达到开业运营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的建设运营模式。政府提供的场地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权属,明确使用期限、维护责任及退出机制,签订国有资产使用协议。
模式二:政府提供场地将需要新建或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建设运营模式。政府提供的场地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权属,明确使用期限、维护责任及退出机制,签订国有资产使用协议。
模式三:社会力量自备场地,自主投资建设,自主管理运营,政府给予资助扶持的建设运营模式。
第六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对全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抽查,负责街道办事处与运营机构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的备案,复核审批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的资助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主管单位,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场地选择、立项申报、组织建设、运营监管、扶持资助申请的审核、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在辖区范围内的具体事宜协调等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养老服务扶持资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将医疗资源引入养老服务,制定“医养结合”服务标准,对养老服务涉医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政府物业,指导、协助各街道办事处购置、租赁养老服务场地。
区消防大队负责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
区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公共文体服务,推动公共文体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区养老服务设施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用地供应并规范用地管理。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七条 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一)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
(二)综合考虑老年人口分布、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已有的养老服务设施等。
(三)符合建筑、消防、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养老服务设施可通过下列方式满足场所供给:
(一)利用政府物业新建或在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配套提供。
(二)利用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资源,建设融合型养老服务设施。
(三)政府通过购置、租赁等方式配置。
(四)社会力量配置场所。
第九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为:
(一)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托养床位原则上不少于30张。
(二)建筑设计、建筑设备、专门要求等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第十条 养老服务站建设标准为:
(一)新建养老服务站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50平方米,日间托养床位原则上不少于5张。
(二)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设计样图〉的通知》(民函〔2015〕116号)等要求。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同时需要符合无障碍设计、标识设置、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
(一)无障碍建设标准: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用房应满足轮椅进出的要求,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规定。
(二)标识设置标准:名称与标识设置应统一规范,符合《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MZ/T 131-2019)的规定。
(三)消防安全建设标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规定。
第三章 运营规范
第十二条 政府提供场地或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本办法第五条所述模式一、模式二),其运营方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主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如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以模式三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机构由出资兴办的社会力量建设运营。
第十三条 鼓励街道办事处将15分钟服务半径覆盖范围内以模式一、模式二建设的养老服务站按有关招标遴选程序集中委托就近的养老机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统筹运营,构建立体融合的“15分钟养老服务圈”。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应当为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收住老年人的应按相关规定到区民政局办理养老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信息。公示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更新,便于老年人了解、获取,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运营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运营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鼓励购买相关综合责任保险,并与服务对象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知情同意书,主动出示安全须知,鼓励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运营风险。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可通过在养老服务设施内设立医疗机构或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提供日托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站(点)因故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终止服务60日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安置方案(明确分流去向、费用结算、应急保障等内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享受政府资助的设施,安置方案需经区民政局复核。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做好老年人安置工作,区民政局自收到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备案。
第四章 资助扶持
第二十二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资助扶持措施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公办养老机构、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营利性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得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均可申请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标准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资助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标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以入住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相应的补贴金额为基数,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相应的补贴比例进行差异化补贴。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确定。具体核算标准:
(一)补贴基数:生活可自理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200元;全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入住一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标准为老年人申请补贴;入住二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1.3倍、1.4倍为老年人申请补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以老年人入住符合第二章所列条件的养老机构之日起计算,老年人当月在同一机构入住满20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20日的不纳入当月计算范围,不享受当月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
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资助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养老机构建设类型和评定等级进行核算。核算标准:
(一)补贴基数:新建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基数进行核算;改扩建机构,按照每张床位4000元进行核算;租赁机构、公建民营机构,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基数进行核算。
(二)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一级至二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的0.8倍、0.9倍补贴;三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标准补贴;四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补贴。
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床位数量根据该机构备案的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含公共设施建筑面积每30平方米按照1张床位核算,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入床位数量。床位数超出500张的部分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医疗机构内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在民政部门备案后按照备案手续中实际开展养老服务的床位数核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对外经营的,按照总床位数核算;对外经营的,按照养老服务区域的床位数核算。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服务企业奖励范围、条件及标准
养老服务企业奖励按照《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综合运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在新城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居家和养老服务并依法登记的养老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按照《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评定标准》被评估为4A级以上的居家和养老服务中心(综合体、站点)。
(二)提供社区嵌入式机构养老、日间喘息照料服务或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呼叫服务、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心理慰藉、健康指导、代办服务、法律咨询、开设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等多项上门服务。
(三)已运营并开展服务满一年以上,年度绩效考核获合格及以上称号,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符合上述规定奖励范围、条件的居家和养老服务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评估为4A级居家和养老服务中心,年度服务达到 4A基本绩效要求(合格)的给予3万元基础奖励金,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良好、优秀的,在基础奖励金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30%,每增加100人且不少于10000人次,再给予1万元奖励金,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8万元。
(二)对评估为5A级居家和养老服务中心,年度服务达到 5A基本绩效要求(合格)的给予5万元基础奖励金,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良好、优秀的,在基础奖励金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30%,每增加100人且不少于10000人次,再给予1万元奖励金,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年度运营服务合同履约情况监测,按照职责权限,定期对运营机构进行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每年组织专业力量对全区养老服务设施上一年度运营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 30 日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补贴资格并终止运营合同。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共同建立资助经费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明确绩效评价指标(含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资金使用效率等),每年开展1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运营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方可依据运营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提请民政、市场监管、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
(二)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三)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四)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
(五)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六)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七)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服务的;
(八)擅自对运营业务进行转让、转包的;
(九)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十)擅自拆除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的;
(十一)暂停或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十二)向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推销保健产品、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为其他经营主体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的;
(十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新城区人民政府所有。
第二部分
新城区社区为老餐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通过便捷化布局、精准化补助、规范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大众化参与、载体化激励等手段,逐步将社区为老餐厅打造为邻里相助、情感交流、爱心奉献、敬老孝老、和谐治理的平台,提升社区为老餐厅运营能力,为各族老年人提供高性价比就餐服务,为区域治理现代化、精细化贡献力量,使老年助餐服务成为宜养新城养老服务新亮点。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二条 社区为老餐厅以“方便老人、贴心服务、收支平衡、长效运营”为宗旨,突出社区为老餐厅的惠老性,满足部分老人刚性需求, 同时兼顾周边居民的用餐需求,保证餐厅长效运营。老年助餐服务坚持运营主体主导、街道监管、部门指导,街道和社区具体负责社区为老餐厅的开设、运营、管理,街道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老年助餐服务要与生活照料、心理慰藉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相结合。
推广使用“新城区智慧医养指挥调度平台”,规范社区为老餐厅日常助餐服务管理,提升助餐服务智能化、信息化水平,让广大老年人享有便捷、安全、舒心的用餐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为老餐厅是指为新城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周边居民提供日常就餐、配送餐等服务,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法律规定的、在新城区民政局备案的、纳入“新城区智慧医养指挥调度平台”管理的餐饮服务场所,重点保障高龄、失能、失智、低保、低边、空巢、独居等困难老人和有需求的老年人吃饭刚需。
(一)选址标准。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数量、结构、需求、便利性及可持续等因素,合理进行布点。选址应在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相对集中、无污染、无危害的安全区域内,多层或高层建筑原则上选取在一层,鼓励利用闲置场地进行改造。
(二)建设标准。为老餐厅用房应符合结构安全要求,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社区为老餐厅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15平方米,要配备具有加热、冷藏、消毒功能等基本设施,配置视频监控、无感支付等设备;助餐点要有供堂食的场地并配备相应的食物加热、餐具消毒、视频监控、无感支付等设备。装修简朴、环境舒适、卫生整洁,餐厅内合理进行防滑地面、扶手、地面引导标识等适老化改造。
(三)标牌标识标准。餐厅门头要统一使用民政部门指定的牌匾和标识;内部装饰按照民政部门规范执行,坚持做到统一外观、统一名称、统一标识。
(四)收费定价标准。社区为老餐厅要按照有偿、低偿的原则提供助餐等服务,对符合政策文件的老人实行补贴就餐;需要提供送餐服务的,按政策要求的价格收取送餐费,鼓励对半失能、失能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社区为老餐厅收费具有自主定价权,但要坚持公益与效益平衡的原则,每个餐厅必须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优惠餐食,(至少两个菜品及主食),也可对其他年龄段老人提供相应优惠。另外,鼓励为老餐厅通过对外开放、团餐预定、社会捐赠等方式,确保长效运营。
(五)食品原料标准。社区为老餐厅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原则上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要求标准等规定建设。从事厨房工作和配送餐工作的人员均应取得健康证。餐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四条 为方便管理,将本办法所指的社区为老餐厅分为三类。
(一)社区级社区为老餐厅:是指设置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周边的为老餐厅,主要为本辖区老年人提供配餐、堂食、送餐服务。
(二)社会社区为老餐厅:是指通过协议方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老年餐服务的社会餐饮企业。
(三)社区为老助餐点:是指设置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其他老年活动场所、小区门房等区域,自身未设置餐厅而设置的助餐点,主要为本小区或就近的老年人及居民提供送餐和餐食加热服务,平均每日用餐人数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第五条 镇、各街道及村、社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村、社区大多数老年人和其他群众的需求和意见,选择合适的村、社区为老餐厅类型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一)村、社区为老餐厅或助餐点,由镇、街道或村、社区提供场所。由镇、街道提供国有资产场所的,需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明确使用期限、维护责任及退出机制。由村、社区提供集体所有场所的,需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偿提供期限及使用要求载入运营协议,接受村(居)务监督机构审计,通过社会化运营或自主运营的方式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引进社会企业运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公建民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等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
(二)社会为老餐厅自主运营的,村、社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合作的,需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接方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范围、价格优惠、送餐时限、食品安全责任等内容,承接方不得将服务转包;非政府购买服务类合作,协议需报镇、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小区助餐点,由村、社区为老餐厅、社会为老餐厅等签订配送餐协议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送餐到点服务。
(四)各类村、社区为老餐厅在保障辖区老年人用餐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可以略低于市场价的标准面向公众开放,适当增加餐厅运营收入。
(五)鼓励镇、街道统筹辖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养老服务+为老助餐”综合服务模式,择优选取辖区养老综合服务商,统筹做好辖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
(六)采用公建民营模式的,采购需求需征求辖区老年人及居民意见,采购文件明确运营资质(含食品经营许可、养老服务经验等)、服务标准、惠老要求、补贴发放条件及退出机制;签订的运营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合同文 本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资金奖补
第六条 村、社区为老餐厅运营补助。该补助经费可用于人员配送、场地管理、水电暖支出等费用。
建立健全为老餐厅年度考核评估机制。对就餐人次未达标的运营主体,由镇(街道)牵头,联合区民政局实施约谈提醒,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且整改后无实质改善的,可按程序终止合作协议或取消其财政补贴申领资格。
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运营主体的服务辐射范围、场所规模等实际情况,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差异化的服务人次基准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对因客观条件限制(如服务区域老年人口基数较小)未达基准标准但服务质量优良的运营主体,经评估后可适当放宽要求。
考核评估内容应包括服务质量、食品安全、老年人满意度等指标,评估结果作为财政补贴发放、合作续约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六类老人就餐补贴。本办法所称‘六类老人’,是指本区户籍且常住的60周岁及以上高龄、失能、失智、低保、低保边缘、空巢、独居等困难老年人。以上老年人在为老餐厅享受每日两餐补贴,分别是早餐2元、午餐4元,一天不超6元的就餐补贴。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通过‘新城区智慧医养指挥调度平台’直接结算或按季度核拨给运营方。
第八条 送餐综合服务费收取。对于60周岁以上老年人如需送餐入户服务,经社区核实确因行动不便无法到老年助餐机构就餐的,可享受送餐入户服务,送餐费用按照《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指导清单(2021版)》向老人收取。
第九条 助餐补贴资金于每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完成结算拨付(遇节假日顺延)。结算以‘新城区智慧医养指挥调度平台’数据为基础,结合民政部门实地核查记录、就餐台账及发票等佐证材料;建立数据异议处理机制,运营机构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财政、民政部门定期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挪用补贴资金的,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村、社区为老餐厅或助餐点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餐厅收费标准、优惠政策、捐赠情况等信息。助餐补贴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民政部门牵头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运营机构需按月公示老年人就餐补贴发放明细、资金使用情况及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未按规定公示或违规使用资金的,暂停补贴拨付直至整改达标。
第十一条 每个村、社区为老餐厅(包括助配餐点)需配备网络摄像头和智慧结算设备,用餐数据以“新城区智慧医养指挥调度平台”为准。
第十二条 村、社区为老餐厅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消防法律规范,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各村、社区为老餐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履行职责,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做好食品留样、食材采购登记等工作,村、社区为老餐厅须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十四条 镇、街道及村、社区加强对村、社区为老餐厅的日常及安全生产监管,一旦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虚报用餐人员数据、未落实补贴优惠政策等情况的,即可终止协议、暂停发放补助、对已发放补助进行追缴。镇、街道应对辖区内村、社区为老餐厅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运营规范、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监管到位。
第十五条 各村、社区为老餐厅运营单位要强化日常监管和服务, 要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村、社区为老餐厅管理的监督和促进作用。每天按时提供餐食,并根据老年人身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提供营养配餐服务。
提供配送餐服务的村、社区为老餐厅,需要签订服务协议,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餐费补贴等事项,定期开展送餐服务,完善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要结合老年人餐饮习惯建立老年健康食谱,并按照要求每周周一前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村、社区为老餐厅退出机制。
出现以下情形的村、社区为老餐厅或助餐点,由协议签订主体依法终止合作协议:
(一)利用村、社区为老餐厅便利,组织老人进行大额充值,具有非法集资嫌疑的;
(二)餐厅连续30日内,老年人就餐人数少于20人的;
(三)接受村、社区为老餐厅运营权之后,非自主经营并私自转让经营权的;
(四)对于我市及新城区老年人助餐服务政策执行落实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使用新城区智慧医养指挥调度平台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的;
(六)擅自改变村、社区为老餐厅设施用途开展为老餐厅无关业务的;
(七)餐厅运营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八)提供虚假助餐服务数据,违规领取政府补贴的;
(九)不接受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十)发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十一)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社会参与
第十七条 各地区要结合村、社区基层治理工作,发动党员志愿服务,实施“党建+老年助餐服务”,增强老年助餐服务红色基因。
第十八条 各地区要会同餐厅运营主体通过动员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网格化管理等形式,积极引入志愿者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鼓励村、社区结合辖区助餐服务实际需求,引导社工、热心居民等自愿组建‘社工+志愿者’助餐服务队伍,队伍规模由村、社区与志愿者协商确定,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志愿送餐入户服务。
第十九条 村、社区为老餐厅应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志愿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长,对在村、社区为老餐厅提供志愿服务的,经餐厅运营主体和所在村、社区确认后,可在村、社区为老餐厅及所属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内进行建立志愿服务积分激励制度,志愿者参与助餐服务的时长计入志愿服务积分,积分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兑换为为老餐厅的优惠餐券(非直接等价兑换)或优先享受其他社区公益服务,具体兑换规则由村、社区制定并公示,严格遵循志愿服务无偿、自愿原则志愿服务激励措施需符合《志愿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相关要求,不得将志愿服务时长与物质报酬直接挂钩,重点通过精神表彰、积分储蓄等方式回馈志愿者,保障志愿服务的公益性本质。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责配合开展社区为老餐厅的建设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为老餐厅所在地区的镇、街道办事处是其管理主体,履行管理职责;各地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涉及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或使用国有/集体资产的,需按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或集体资产管理法定程序确定运营商;自主运营且不涉及财政资金、国有/集体资产的,由村、社区引导公平竞争,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运营商,并签订相关运营合同,报区民政局备案;确需收取运营保证金的,收取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机构国有固定资金投入的1%、退还条件(协议期满无违规行为全额退还)及专用账户管理要求,禁止收取无依据的保证金或变相增加运营成本;村、社区应结合辖区老年人口数量、分布及助餐服务需求,科学制定为老餐厅布局方案,方案需征求辖区老年人及居民意见并公示,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负责引导慈善资源和村、社区为老餐厅项目对接;负责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负责督促各村、社区落实至少1名养老服务专干具体负责村、社区为老餐厅相关工作;负责在本办法框架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各村、社区为老餐厅长效运营及助配餐方案。要把村、社区为老餐厅建设和长效运营纳入目标任务范围。负责补助资金发放,由区财政统筹安排,镇(街道)在区财政局、民政局的书面授权下,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结算流程及时限完成补助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民政局定期对镇(街道)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专款专用情况;对未按规定拨付资金的镇(街道),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因运营主体数据异议、资格复核等特殊情况需延迟拨付的,镇(街道)应及时告知运营主体并说明理由,延迟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支持村级养老助餐点建设。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广泛发动党员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积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开办老年食堂、设置老年助餐点等,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对村集体开办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根据年度运行效果及老人就餐数量,给予一定的奖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新城区人民政府所有。
第三部分
新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确保各族老年人共享优质养老服务发展成果,推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17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及标准
第一条 购买服务对象。具有新城区户籍且在新城区常住的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政府购买服务。
1.65周岁以上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
2.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人;
3.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
4.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独居老人;
5.7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者、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
6.90周岁以上老人。
第二条 购买服务标准。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一)65周岁以上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二)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分别按每人每月150元、20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三)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独居老人按每人每月7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四)7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者、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五)90周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老人,按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入住机构享受护理补贴、家庭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的,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后,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员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章 购买主体、组织分工和承接主体。
第三条 根据《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2021版)>的通知》(呼民政发〔2021〕68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为新城区人民政府,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委托单位,承担属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实施职责,相关委托手续报区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制定,承接主体的登记备案、服务指导、监督考评,享受补贴人员终审、管理等工作。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的确定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资格审核、服务实施的绩效考评、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村、社区负责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的评估工作由第三方承担(政府采购)。
第五条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为符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条件,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登记成立的,且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
第六条 合同签订:街道办事处(保合少镇人民政府)作为合同甲方,与中选的服务承接主体(乙方)签订《居家养老服务承接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期限(原则上1年1签)、服务费用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等核心条款,合同副本需报新城区民政局备案。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七条 在《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框架下,按照呼和浩特市民政局每年发布的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标准)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包,开展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居家养老购买服务,重点购买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呼叫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健康指导、代办服务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第四章 居家养老服务准入条件
第八条 从业机构基本要求: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企业需持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社会组织需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需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内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除外),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基本设施(办公设备、通讯工具、档案管理)、照护设备(医疗急救设备、康复训练器材、安全监控系统)、特殊服务需配备相应专业设备(如助浴设备、适老化改造工具);
(三)服务根据《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四)应符合区人民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1.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3.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4.主动服务,能吃苦耐劳,符合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规范;
5.尊老敬老,对老年人富有爱心、孝心和恒心。
第五章 购买服务操作流程
第九条 承接主体选择:
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法定程序择优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
(二)服务对象申请
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老年人,根据本人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新城区户籍的老年人向新城区常住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申请,填写《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只能对老人常住所一套房屋享受服务。
(三)受理与初审
村(社区)在收到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等进行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录入养老监管系统,于每月15日前将初审结果通过平台报至所在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并将所需材料上报所在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同时,告知申请基本保障服务的对象需进行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评估。
(四)审核
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身份信息、生活能力、社会状况等进行审核,根据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申请居家养老基本服务的对象,在所在村(社区)公示5日无异议后,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录入养老监管系统;对申请居家养老基本保障服务的对象,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录入养老监管系统申请评估,于每月15日前报新城区民政局。
(五)评估与审批
新城区民政局在收到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有关材料后,不需要进行生活能力评估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需要进行生活能力评估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于5日内完成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公示5日无异议,并经新城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于次月起享受服务同时补贴金额生效;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评申请,新城区民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复评结果经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新城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申请人于次月起享受服务。
(六)结算
补贴资金按月核算、按季度拨付。以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服务清单、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单为结算依据,经村(社区)核实、街道办审核后,由镇、街道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拨付至承接主体。
第十条 退出机制
(一)政府购买服务对象退出机制。购买服务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情形发生之日起退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对象退出后,如再次符合申请条件,可重新提出申请。
1.户籍转移的,从转移行政区退出;
2.本人亡故的,即行退出;
3.因身体、家庭、经济等相关因素,不再符合条件的,经核定后退出;
4.不按规定接受服务,直接套取现金或以商品代替服务的,经核实退出。
(二)服务商退出机制。建立购买服务动态进退机制,保合少镇、各街道应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处罚条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合少镇、各街道应及时终止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以各种方式记录虚假服务并以此作为政府补贴依据的;
3.服务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向老年人推销、销售保健品的;
4.服务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诈骗老人钱财的;
5.使用本机构自行发行卡让老人充值的;
6.服务组织的上级单位(或母公司)开展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活动的;
7.有其他严重违背公益性养老服务方向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服务商退出前,应提前 30 日告知服务对象及委托单位,配合做好服务交接工作,确保服务连续性。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和资金保障
(一)建立服务实体监督考核机制。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协议提供各项服务。新城区民政局依托新城区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服务过程进行全程动态跟踪监管,以阶段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从服务质量、服务时间、服务满意度等方面对服务承接主体的服务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服务不到位、服务满意度低、有效投诉多、服务对象反映强烈的服务承接主体,经依法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后,可作出停止其服务承接资格的决定;对利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服务资金的,追回骗取的补助资金,同时停止其服务承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被停止服务承接资格主体原承接的服务由入围单位中服务到位、服务满意度高、服务对象反映较好的服务承接主体替代。
(二)建立服务对象监督管理机制。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和动态退出机制。新增服务对象每月开展动态报批,对因病住院、入住养老机构时间连续超过30日的服务对象,应暂停其相关服务,待恢复原有状态,继续提供服务;对因死亡、户口迁移或居住地移到区外等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要及时停止其相关服务,死亡人员应及时予以注销。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应及时上报新城区民政局,取消当事人享受服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服务过程社会监督制度。依据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由村(社区)公示服务对象、服务类型、服务内容及时限,在指定期限、范围内接受群众监督。建立服务投诉制度,新城区民政局、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和服务承接主体通过各自网站、公开栏设立公开投诉电话,随时受理来自服务对象的投诉和意见。开展经常性的服务质量及满意度调查,及时反馈群众反映问题,并责令承接主体作出相应的整改,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建立服务经费保障监管机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区财政、民政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一)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审核,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同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两个以上条件的老人,安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入住机构享受护理补贴、家庭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的,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后,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员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二)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老年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供低保证明,逾期未提供或已被取消相关资格证明的服务对象应从相关证明到期当月取消其享受服务的资格,并从下月起停止提供服务。
(三)承接主体应依法与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鼓励承接主体为从业人员购买补充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保障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新城区人民政府所有。
第四部分
新城区(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引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规范新城区引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的管理流程,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促进公平竞争,吸引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供给;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推动各族老年人共享优质养老服务资源,强化备案后监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区域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化、多元化、高质量发展,满足各族老年人日益增长的专业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新城区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在新城区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照料、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全日照料设施:指依法在相关部门登记成立,具有开展养老服务资质,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照料护理服务或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类型。在本办法中主要指提供全日照料的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第四条 日间照料设施: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或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类型。在本办法中主要指提供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的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点。
第五条 工作原则。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级分类、协同联动、分工配合”的原则。
第六条 职责分工。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新城区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承接机构履行业务指导与行业监管职责(其中民政局负责机构登记备案、服务规范制定等相关监管事项);保合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第一责任,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的日常监管、隐患排查及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七条 服务对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的社区老年人,优先保障新城区户籍的特困老年人、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和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八条 承接主体。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条件。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拥有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和服务团队;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3.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0万元。
4.具有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财务状况良好。
5.在参与政府采购前3年内(成立不足3年的,成立至今)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相关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提供信用中国提供通过“信用中国”官方平台查询获取的企业信用报告或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查询记录需包含查询日期、查询主体及完整信用信息内容,并加盖查询单位公章或由平台自动生成有效电子签章
第九条 遴选方式。 政府购买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购买。60万元以下的居家养老服务由购买服务主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定承接主体后,可采用‘公建民营’的符合规定的运营模式。
第十条 评标办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养老服务项目的特点制定评标办法,建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遴选文件满足公开聘请公告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养老服务的综合评审项目应包括:
1.服务总体方案,包括服务目标及整体设想,以及投标人已有养老服务体系完备情况等;
2.服务管理,包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记录、服务改进、服务检查、服务应急预案、服务投诉监督等;
3.服务团队配置,包括服务人员资质、培训与管理、有效的健康证明材料等;
4.服务档案及跟踪管理方案;
5.服务特色与创新;
6.投标人在近三年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项目业绩等。
加分项目:
1.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养老方面相关荣誉;
2.近3年内签订的养老服务项目合同;
加分项目加分总和不超过5分。
评标时,在综合评估承接主体资信基础上,应突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运营思路和能力要求,避免过多地追求运营所配备人员的资历及技术水平。
第三章 开展服务质量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建立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绩效评价标准,不定期对服务承接主体进行抽查,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监管。每年年末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对本年度养老服务承接机构提供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在合同期内,把当年度服务绩效评价合格作为服务承接主体次年继续承接服务的前提。绩效评价主要从服务整体方案的实施情况、老年人满意率、工作人员参与养老护理培训率、安全生产、中心(站点)内部管理体系完善情况等对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承接机构承接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二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导致合同可能提前终止时,相关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及区民政局。其中,服务承接主体拟主动终止合同的,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应指导、督促服务承接主体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合同期满,服务承接主体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内容和要求,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在项目移交过程中,服务购买主体(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将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依规定予以公开,同时,提前开展新一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服务衔接。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承接主体,购买服务主体和区民政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单位名义投标的;
2.中标后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服务的;
3.无正当理由,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无法完成场地准备并正式开展服务的。
4.不再具备服务资格的,如法人被撤销或吊销的,经营许可资格被撤销或吊销的;
5.发布虚假广告,开展保健品传销活动等侵害老年人权益,开展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违法违规活动,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6.服务中出现事故,存在欺老虐老行为的;
7.符合合同约定的其它解约条款的。
第十五条 购买服务主体和区民政局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承接主体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评估,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购买服务主体和民政局有权责令服务承接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评估不合格的,购买服务主体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服务承接主体承担。
第五部分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新城区人民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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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4-16 15:30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民政局
第一部分
新城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新城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促进各族老年人共享优质养老服务发展成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设施按性质可分为全日照料设施、日间照料设施两种类型,按服务供给体系可分为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两种形态。
(一)全日照料设施:指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照料护理服务或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类型。
(二)日间照料设施: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或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类型。
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可采取公建民营方式运营,政府或集体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在不改变权属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委托给具有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具体操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新城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资助扶持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资助扶持及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多元参与、放管并重、提质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优先保障新城区户籍的特困老年人、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和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模式一:政府提供场地并装修建设、配备设备,将达到开业运营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的建设运营模式。政府提供的场地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权属,明确使用期限、维护责任及退出机制,签订国有资产使用协议。
模式二:政府提供场地将需要新建或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建设运营模式。政府提供的场地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权属,明确使用期限、维护责任及退出机制,签订国有资产使用协议。
模式三:社会力量自备场地,自主投资建设,自主管理运营,政府给予资助扶持的建设运营模式。
第六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对全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抽查,负责街道办事处与运营机构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的备案,复核审批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的资助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主管单位,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场地选择、立项申报、组织建设、运营监管、扶持资助申请的审核、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在辖区范围内的具体事宜协调等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养老服务扶持资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将医疗资源引入养老服务,制定“医养结合”服务标准,对养老服务涉医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政府物业,指导、协助各街道办事处购置、租赁养老服务场地。
区消防大队负责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
区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公共文体服务,推动公共文体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区养老服务设施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用地供应并规范用地管理。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七条 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一)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
(二)综合考虑老年人口分布、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已有的养老服务设施等。
(三)符合建筑、消防、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养老服务设施可通过下列方式满足场所供给:
(一)利用政府物业新建或在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配套提供。
(二)利用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资源,建设融合型养老服务设施。
(三)政府通过购置、租赁等方式配置。
(四)社会力量配置场所。
第九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为:
(一)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托养床位原则上不少于30张。
(二)建筑设计、建筑设备、专门要求等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第十条 养老服务站建设标准为:
(一)新建养老服务站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50平方米,日间托养床位原则上不少于5张。
(二)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设计样图〉的通知》(民函〔2015〕116号)等要求。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同时需要符合无障碍设计、标识设置、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
(一)无障碍建设标准: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用房应满足轮椅进出的要求,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规定。
(二)标识设置标准:名称与标识设置应统一规范,符合《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MZ/T 131-2019)的规定。
(三)消防安全建设标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规定。
第三章 运营规范
第十二条 政府提供场地或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本办法第五条所述模式一、模式二),其运营方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主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如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以模式三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机构由出资兴办的社会力量建设运营。
第十三条 鼓励街道办事处将15分钟服务半径覆盖范围内以模式一、模式二建设的养老服务站按有关招标遴选程序集中委托就近的养老机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统筹运营,构建立体融合的“15分钟养老服务圈”。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应当为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收住老年人的应按相关规定到区民政局办理养老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信息。公示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更新,便于老年人了解、获取,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运营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运营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鼓励购买相关综合责任保险,并与服务对象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知情同意书,主动出示安全须知,鼓励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运营风险。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可通过在养老服务设施内设立医疗机构或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提供日托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站(点)因故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终止服务60日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安置方案(明确分流去向、费用结算、应急保障等内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享受政府资助的设施,安置方案需经区民政局复核。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做好老年人安置工作,区民政局自收到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备案。
第四章 资助扶持
第二十二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资助扶持措施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公办养老机构、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营利性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得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均可申请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标准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资助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标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以入住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相应的补贴金额为基数,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相应的补贴比例进行差异化补贴。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确定。具体核算标准:
(一)补贴基数:生活可自理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200元;全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入住一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标准为老年人申请补贴;入住二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1.3倍、1.4倍为老年人申请补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以老年人入住符合第二章所列条件的养老机构之日起计算,老年人当月在同一机构入住满20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20日的不纳入当月计算范围,不享受当月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
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资助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养老机构建设类型和评定等级进行核算。核算标准:
(一)补贴基数:新建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基数进行核算;改扩建机构,按照每张床位4000元进行核算;租赁机构、公建民营机构,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基数进行核算。
(二)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一级至二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的0.8倍、0.9倍补贴;三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标准补贴;四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补贴。
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床位数量根据该机构备案的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含公共设施建筑面积每30平方米按照1张床位核算,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入床位数量。床位数超出500张的部分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医疗机构内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在民政部门备案后按照备案手续中实际开展养老服务的床位数核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对外经营的,按照总床位数核算;对外经营的,按照养老服务区域的床位数核算。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服务企业奖励范围、条件及标准
养老服务企业奖励按照《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综合运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在新城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居家和养老服务并依法登记的养老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按照《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评定标准》被评估为4A级以上的居家和养老服务中心(综合体、站点)。
(二)提供社区嵌入式机构养老、日间喘息照料服务或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呼叫服务、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心理慰藉、健康指导、代办服务、法律咨询、开设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等多项上门服务。
(三)已运营并开展服务满一年以上,年度绩效考核获合格及以上称号,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符合上述规定奖励范围、条件的居家和养老服务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评估为4A级居家和养老服务中心,年度服务达到 4A基本绩效要求(合格)的给予3万元基础奖励金,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良好、优秀的,在基础奖励金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30%,每增加100人且不少于10000人次,再给予1万元奖励金,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8万元。
(二)对评估为5A级居家和养老服务中心,年度服务达到 5A基本绩效要求(合格)的给予5万元基础奖励金,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良好、优秀的,在基础奖励金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30%,每增加100人且不少于10000人次,再给予1万元奖励金,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年度运营服务合同履约情况监测,按照职责权限,定期对运营机构进行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每年组织专业力量对全区养老服务设施上一年度运营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 30 日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补贴资格并终止运营合同。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共同建立资助经费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明确绩效评价指标(含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资金使用效率等),每年开展1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运营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方可依据运营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提请民政、市场监管、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
(二)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三)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四)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
(五)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六)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七)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服务的;
(八)擅自对运营业务进行转让、转包的;
(九)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十)擅自拆除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的;
(十一)暂停或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十二)向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推销保健产品、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为其他经营主体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的;
(十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新城区人民政府所有。
第二部分
新城区社区为老餐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通过便捷化布局、精准化补助、规范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大众化参与、载体化激励等手段,逐步将社区为老餐厅打造为邻里相助、情感交流、爱心奉献、敬老孝老、和谐治理的平台,提升社区为老餐厅运营能力,为各族老年人提供高性价比就餐服务,为区域治理现代化、精细化贡献力量,使老年助餐服务成为宜养新城养老服务新亮点。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二条 社区为老餐厅以“方便老人、贴心服务、收支平衡、长效运营”为宗旨,突出社区为老餐厅的惠老性,满足部分老人刚性需求, 同时兼顾周边居民的用餐需求,保证餐厅长效运营。老年助餐服务坚持运营主体主导、街道监管、部门指导,街道和社区具体负责社区为老餐厅的开设、运营、管理,街道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老年助餐服务要与生活照料、心理慰藉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相结合。
推广使用“新城区智慧医养指挥调度平台”,规范社区为老餐厅日常助餐服务管理,提升助餐服务智能化、信息化水平,让广大老年人享有便捷、安全、舒心的用餐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为老餐厅是指为新城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周边居民提供日常就餐、配送餐等服务,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法律规定的、在新城区民政局备案的、纳入“新城区智慧医养指挥调度平台”管理的餐饮服务场所,重点保障高龄、失能、失智、低保、低边、空巢、独居等困难老人和有需求的老年人吃饭刚需。
(一)选址标准。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数量、结构、需求、便利性及可持续等因素,合理进行布点。选址应在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相对集中、无污染、无危害的安全区域内,多层或高层建筑原则上选取在一层,鼓励利用闲置场地进行改造。
(二)建设标准。为老餐厅用房应符合结构安全要求,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社区为老餐厅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15平方米,要配备具有加热、冷藏、消毒功能等基本设施,配置视频监控、无感支付等设备;助餐点要有供堂食的场地并配备相应的食物加热、餐具消毒、视频监控、无感支付等设备。装修简朴、环境舒适、卫生整洁,餐厅内合理进行防滑地面、扶手、地面引导标识等适老化改造。
(三)标牌标识标准。餐厅门头要统一使用民政部门指定的牌匾和标识;内部装饰按照民政部门规范执行,坚持做到统一外观、统一名称、统一标识。
(四)收费定价标准。社区为老餐厅要按照有偿、低偿的原则提供助餐等服务,对符合政策文件的老人实行补贴就餐;需要提供送餐服务的,按政策要求的价格收取送餐费,鼓励对半失能、失能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社区为老餐厅收费具有自主定价权,但要坚持公益与效益平衡的原则,每个餐厅必须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优惠餐食,(至少两个菜品及主食),也可对其他年龄段老人提供相应优惠。另外,鼓励为老餐厅通过对外开放、团餐预定、社会捐赠等方式,确保长效运营。
(五)食品原料标准。社区为老餐厅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原则上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要求标准等规定建设。从事厨房工作和配送餐工作的人员均应取得健康证。餐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四条 为方便管理,将本办法所指的社区为老餐厅分为三类。
(一)社区级社区为老餐厅:是指设置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周边的为老餐厅,主要为本辖区老年人提供配餐、堂食、送餐服务。
(二)社会社区为老餐厅:是指通过协议方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老年餐服务的社会餐饮企业。
(三)社区为老助餐点:是指设置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其他老年活动场所、小区门房等区域,自身未设置餐厅而设置的助餐点,主要为本小区或就近的老年人及居民提供送餐和餐食加热服务,平均每日用餐人数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第五条 镇、各街道及村、社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村、社区大多数老年人和其他群众的需求和意见,选择合适的村、社区为老餐厅类型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一)村、社区为老餐厅或助餐点,由镇、街道或村、社区提供场所。由镇、街道提供国有资产场所的,需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明确使用期限、维护责任及退出机制。由村、社区提供集体所有场所的,需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偿提供期限及使用要求载入运营协议,接受村(居)务监督机构审计,通过社会化运营或自主运营的方式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引进社会企业运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公建民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等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
(二)社会为老餐厅自主运营的,村、社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合作的,需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接方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范围、价格优惠、送餐时限、食品安全责任等内容,承接方不得将服务转包;非政府购买服务类合作,协议需报镇、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小区助餐点,由村、社区为老餐厅、社会为老餐厅等签订配送餐协议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送餐到点服务。
(四)各类村、社区为老餐厅在保障辖区老年人用餐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可以略低于市场价的标准面向公众开放,适当增加餐厅运营收入。
(五)鼓励镇、街道统筹辖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养老服务+为老助餐”综合服务模式,择优选取辖区养老综合服务商,统筹做好辖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
(六)采用公建民营模式的,采购需求需征求辖区老年人及居民意见,采购文件明确运营资质(含食品经营许可、养老服务经验等)、服务标准、惠老要求、补贴发放条件及退出机制;签订的运营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合同文 本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资金奖补
第六条 村、社区为老餐厅运营补助。该补助经费可用于人员配送、场地管理、水电暖支出等费用。
建立健全为老餐厅年度考核评估机制。对就餐人次未达标的运营主体,由镇(街道)牵头,联合区民政局实施约谈提醒,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且整改后无实质改善的,可按程序终止合作协议或取消其财政补贴申领资格。
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运营主体的服务辐射范围、场所规模等实际情况,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差异化的服务人次基准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对因客观条件限制(如服务区域老年人口基数较小)未达基准标准但服务质量优良的运营主体,经评估后可适当放宽要求。
考核评估内容应包括服务质量、食品安全、老年人满意度等指标,评估结果作为财政补贴发放、合作续约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六类老人就餐补贴。本办法所称‘六类老人’,是指本区户籍且常住的60周岁及以上高龄、失能、失智、低保、低保边缘、空巢、独居等困难老年人。以上老年人在为老餐厅享受每日两餐补贴,分别是早餐2元、午餐4元,一天不超6元的就餐补贴。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通过‘新城区智慧医养指挥调度平台’直接结算或按季度核拨给运营方。
第八条 送餐综合服务费收取。对于60周岁以上老年人如需送餐入户服务,经社区核实确因行动不便无法到老年助餐机构就餐的,可享受送餐入户服务,送餐费用按照《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指导清单(2021版)》向老人收取。
第九条 助餐补贴资金于每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完成结算拨付(遇节假日顺延)。结算以‘新城区智慧医养指挥调度平台’数据为基础,结合民政部门实地核查记录、就餐台账及发票等佐证材料;建立数据异议处理机制,运营机构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财政、民政部门定期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挪用补贴资金的,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村、社区为老餐厅或助餐点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餐厅收费标准、优惠政策、捐赠情况等信息。助餐补贴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民政部门牵头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运营机构需按月公示老年人就餐补贴发放明细、资金使用情况及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未按规定公示或违规使用资金的,暂停补贴拨付直至整改达标。
第十一条 每个村、社区为老餐厅(包括助配餐点)需配备网络摄像头和智慧结算设备,用餐数据以“新城区智慧医养指挥调度平台”为准。
第十二条 村、社区为老餐厅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消防法律规范,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各村、社区为老餐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履行职责,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做好食品留样、食材采购登记等工作,村、社区为老餐厅须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十四条 镇、街道及村、社区加强对村、社区为老餐厅的日常及安全生产监管,一旦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虚报用餐人员数据、未落实补贴优惠政策等情况的,即可终止协议、暂停发放补助、对已发放补助进行追缴。镇、街道应对辖区内村、社区为老餐厅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运营规范、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监管到位。
第十五条 各村、社区为老餐厅运营单位要强化日常监管和服务, 要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村、社区为老餐厅管理的监督和促进作用。每天按时提供餐食,并根据老年人身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提供营养配餐服务。
提供配送餐服务的村、社区为老餐厅,需要签订服务协议,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餐费补贴等事项,定期开展送餐服务,完善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要结合老年人餐饮习惯建立老年健康食谱,并按照要求每周周一前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村、社区为老餐厅退出机制。
出现以下情形的村、社区为老餐厅或助餐点,由协议签订主体依法终止合作协议:
(一)利用村、社区为老餐厅便利,组织老人进行大额充值,具有非法集资嫌疑的;
(二)餐厅连续30日内,老年人就餐人数少于20人的;
(三)接受村、社区为老餐厅运营权之后,非自主经营并私自转让经营权的;
(四)对于我市及新城区老年人助餐服务政策执行落实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使用新城区智慧医养指挥调度平台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的;
(六)擅自改变村、社区为老餐厅设施用途开展为老餐厅无关业务的;
(七)餐厅运营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八)提供虚假助餐服务数据,违规领取政府补贴的;
(九)不接受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十)发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十一)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社会参与
第十七条 各地区要结合村、社区基层治理工作,发动党员志愿服务,实施“党建+老年助餐服务”,增强老年助餐服务红色基因。
第十八条 各地区要会同餐厅运营主体通过动员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网格化管理等形式,积极引入志愿者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鼓励村、社区结合辖区助餐服务实际需求,引导社工、热心居民等自愿组建‘社工+志愿者’助餐服务队伍,队伍规模由村、社区与志愿者协商确定,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志愿送餐入户服务。
第十九条 村、社区为老餐厅应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志愿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长,对在村、社区为老餐厅提供志愿服务的,经餐厅运营主体和所在村、社区确认后,可在村、社区为老餐厅及所属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内进行建立志愿服务积分激励制度,志愿者参与助餐服务的时长计入志愿服务积分,积分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兑换为为老餐厅的优惠餐券(非直接等价兑换)或优先享受其他社区公益服务,具体兑换规则由村、社区制定并公示,严格遵循志愿服务无偿、自愿原则志愿服务激励措施需符合《志愿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相关要求,不得将志愿服务时长与物质报酬直接挂钩,重点通过精神表彰、积分储蓄等方式回馈志愿者,保障志愿服务的公益性本质。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责配合开展社区为老餐厅的建设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为老餐厅所在地区的镇、街道办事处是其管理主体,履行管理职责;各地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涉及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或使用国有/集体资产的,需按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或集体资产管理法定程序确定运营商;自主运营且不涉及财政资金、国有/集体资产的,由村、社区引导公平竞争,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运营商,并签订相关运营合同,报区民政局备案;确需收取运营保证金的,收取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机构国有固定资金投入的1%、退还条件(协议期满无违规行为全额退还)及专用账户管理要求,禁止收取无依据的保证金或变相增加运营成本;村、社区应结合辖区老年人口数量、分布及助餐服务需求,科学制定为老餐厅布局方案,方案需征求辖区老年人及居民意见并公示,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负责引导慈善资源和村、社区为老餐厅项目对接;负责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负责督促各村、社区落实至少1名养老服务专干具体负责村、社区为老餐厅相关工作;负责在本办法框架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各村、社区为老餐厅长效运营及助配餐方案。要把村、社区为老餐厅建设和长效运营纳入目标任务范围。负责补助资金发放,由区财政统筹安排,镇(街道)在区财政局、民政局的书面授权下,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结算流程及时限完成补助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民政局定期对镇(街道)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专款专用情况;对未按规定拨付资金的镇(街道),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因运营主体数据异议、资格复核等特殊情况需延迟拨付的,镇(街道)应及时告知运营主体并说明理由,延迟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支持村级养老助餐点建设。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广泛发动党员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积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开办老年食堂、设置老年助餐点等,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对村集体开办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根据年度运行效果及老人就餐数量,给予一定的奖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新城区人民政府所有。
第三部分
新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确保各族老年人共享优质养老服务发展成果,推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17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及标准
第一条 购买服务对象。具有新城区户籍且在新城区常住的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政府购买服务。
1.65周岁以上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
2.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人;
3.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
4.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独居老人;
5.7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者、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
6.90周岁以上老人。
第二条 购买服务标准。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一)65周岁以上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二)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分别按每人每月150元、20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三)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独居老人按每人每月7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四)7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者、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五)90周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老人,按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入住机构享受护理补贴、家庭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的,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后,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员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章 购买主体、组织分工和承接主体。
第三条 根据《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2021版)>的通知》(呼民政发〔2021〕68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为新城区人民政府,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委托单位,承担属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实施职责,相关委托手续报区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制定,承接主体的登记备案、服务指导、监督考评,享受补贴人员终审、管理等工作。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的确定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资格审核、服务实施的绩效考评、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村、社区负责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的评估工作由第三方承担(政府采购)。
第五条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为符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条件,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登记成立的,且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
第六条 合同签订:街道办事处(保合少镇人民政府)作为合同甲方,与中选的服务承接主体(乙方)签订《居家养老服务承接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期限(原则上1年1签)、服务费用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等核心条款,合同副本需报新城区民政局备案。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七条 在《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框架下,按照呼和浩特市民政局每年发布的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标准)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包,开展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居家养老购买服务,重点购买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呼叫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健康指导、代办服务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第四章 居家养老服务准入条件
第八条 从业机构基本要求: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企业需持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社会组织需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需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内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除外),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基本设施(办公设备、通讯工具、档案管理)、照护设备(医疗急救设备、康复训练器材、安全监控系统)、特殊服务需配备相应专业设备(如助浴设备、适老化改造工具);
(三)服务根据《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四)应符合区人民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1.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3.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4.主动服务,能吃苦耐劳,符合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规范;
5.尊老敬老,对老年人富有爱心、孝心和恒心。
第五章 购买服务操作流程
第九条 承接主体选择:
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法定程序择优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
(二)服务对象申请
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老年人,根据本人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新城区户籍的老年人向新城区常住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申请,填写《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只能对老人常住所一套房屋享受服务。
(三)受理与初审
村(社区)在收到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等进行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录入养老监管系统,于每月15日前将初审结果通过平台报至所在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并将所需材料上报所在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同时,告知申请基本保障服务的对象需进行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评估。
(四)审核
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身份信息、生活能力、社会状况等进行审核,根据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申请居家养老基本服务的对象,在所在村(社区)公示5日无异议后,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录入养老监管系统;对申请居家养老基本保障服务的对象,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录入养老监管系统申请评估,于每月15日前报新城区民政局。
(五)评估与审批
新城区民政局在收到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有关材料后,不需要进行生活能力评估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需要进行生活能力评估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于5日内完成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公示5日无异议,并经新城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于次月起享受服务同时补贴金额生效;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评申请,新城区民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复评结果经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新城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申请人于次月起享受服务。
(六)结算
补贴资金按月核算、按季度拨付。以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服务清单、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单为结算依据,经村(社区)核实、街道办审核后,由镇、街道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拨付至承接主体。
第十条 退出机制
(一)政府购买服务对象退出机制。购买服务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情形发生之日起退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对象退出后,如再次符合申请条件,可重新提出申请。
1.户籍转移的,从转移行政区退出;
2.本人亡故的,即行退出;
3.因身体、家庭、经济等相关因素,不再符合条件的,经核定后退出;
4.不按规定接受服务,直接套取现金或以商品代替服务的,经核实退出。
(二)服务商退出机制。建立购买服务动态进退机制,保合少镇、各街道应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处罚条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合少镇、各街道应及时终止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以各种方式记录虚假服务并以此作为政府补贴依据的;
3.服务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向老年人推销、销售保健品的;
4.服务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诈骗老人钱财的;
5.使用本机构自行发行卡让老人充值的;
6.服务组织的上级单位(或母公司)开展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活动的;
7.有其他严重违背公益性养老服务方向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服务商退出前,应提前 30 日告知服务对象及委托单位,配合做好服务交接工作,确保服务连续性。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和资金保障
(一)建立服务实体监督考核机制。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协议提供各项服务。新城区民政局依托新城区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服务过程进行全程动态跟踪监管,以阶段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从服务质量、服务时间、服务满意度等方面对服务承接主体的服务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服务不到位、服务满意度低、有效投诉多、服务对象反映强烈的服务承接主体,经依法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后,可作出停止其服务承接资格的决定;对利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服务资金的,追回骗取的补助资金,同时停止其服务承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被停止服务承接资格主体原承接的服务由入围单位中服务到位、服务满意度高、服务对象反映较好的服务承接主体替代。
(二)建立服务对象监督管理机制。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和动态退出机制。新增服务对象每月开展动态报批,对因病住院、入住养老机构时间连续超过30日的服务对象,应暂停其相关服务,待恢复原有状态,继续提供服务;对因死亡、户口迁移或居住地移到区外等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要及时停止其相关服务,死亡人员应及时予以注销。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应及时上报新城区民政局,取消当事人享受服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服务过程社会监督制度。依据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由村(社区)公示服务对象、服务类型、服务内容及时限,在指定期限、范围内接受群众监督。建立服务投诉制度,新城区民政局、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和服务承接主体通过各自网站、公开栏设立公开投诉电话,随时受理来自服务对象的投诉和意见。开展经常性的服务质量及满意度调查,及时反馈群众反映问题,并责令承接主体作出相应的整改,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建立服务经费保障监管机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区财政、民政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一)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审核,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同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两个以上条件的老人,安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入住机构享受护理补贴、家庭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的,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后,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员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二)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老年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供低保证明,逾期未提供或已被取消相关资格证明的服务对象应从相关证明到期当月取消其享受服务的资格,并从下月起停止提供服务。
(三)承接主体应依法与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鼓励承接主体为从业人员购买补充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保障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新城区人民政府所有。
第四部分
新城区(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引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规范新城区引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的管理流程,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促进公平竞争,吸引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供给;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推动各族老年人共享优质养老服务资源,强化备案后监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区域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化、多元化、高质量发展,满足各族老年人日益增长的专业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新城区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在新城区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照料、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全日照料设施:指依法在相关部门登记成立,具有开展养老服务资质,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照料护理服务或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类型。在本办法中主要指提供全日照料的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第四条 日间照料设施: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或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类型。在本办法中主要指提供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的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点。
第五条 工作原则。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级分类、协同联动、分工配合”的原则。
第六条 职责分工。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新城区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承接机构履行业务指导与行业监管职责(其中民政局负责机构登记备案、服务规范制定等相关监管事项);保合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第一责任,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的日常监管、隐患排查及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七条 服务对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的社区老年人,优先保障新城区户籍的特困老年人、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和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八条 承接主体。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条件。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拥有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和服务团队;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3.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0万元。
4.具有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财务状况良好。
5.在参与政府采购前3年内(成立不足3年的,成立至今)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相关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提供信用中国提供通过“信用中国”官方平台查询获取的企业信用报告或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查询记录需包含查询日期、查询主体及完整信用信息内容,并加盖查询单位公章或由平台自动生成有效电子签章
第九条 遴选方式。 政府购买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购买。60万元以下的居家养老服务由购买服务主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定承接主体后,可采用‘公建民营’的符合规定的运营模式。
第十条 评标办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养老服务项目的特点制定评标办法,建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遴选文件满足公开聘请公告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养老服务的综合评审项目应包括:
1.服务总体方案,包括服务目标及整体设想,以及投标人已有养老服务体系完备情况等;
2.服务管理,包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记录、服务改进、服务检查、服务应急预案、服务投诉监督等;
3.服务团队配置,包括服务人员资质、培训与管理、有效的健康证明材料等;
4.服务档案及跟踪管理方案;
5.服务特色与创新;
6.投标人在近三年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项目业绩等。
加分项目:
1.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养老方面相关荣誉;
2.近3年内签订的养老服务项目合同;
加分项目加分总和不超过5分。
评标时,在综合评估承接主体资信基础上,应突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运营思路和能力要求,避免过多地追求运营所配备人员的资历及技术水平。
第三章 开展服务质量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建立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绩效评价标准,不定期对服务承接主体进行抽查,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监管。每年年末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对本年度养老服务承接机构提供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在合同期内,把当年度服务绩效评价合格作为服务承接主体次年继续承接服务的前提。绩效评价主要从服务整体方案的实施情况、老年人满意率、工作人员参与养老护理培训率、安全生产、中心(站点)内部管理体系完善情况等对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承接机构承接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二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导致合同可能提前终止时,相关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及区民政局。其中,服务承接主体拟主动终止合同的,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应指导、督促服务承接主体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合同期满,服务承接主体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内容和要求,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在项目移交过程中,服务购买主体(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将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依规定予以公开,同时,提前开展新一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服务衔接。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承接主体,购买服务主体和区民政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单位名义投标的;
2.中标后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服务的;
3.无正当理由,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无法完成场地准备并正式开展服务的。
4.不再具备服务资格的,如法人被撤销或吊销的,经营许可资格被撤销或吊销的;
5.发布虚假广告,开展保健品传销活动等侵害老年人权益,开展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违法违规活动,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6.服务中出现事故,存在欺老虐老行为的;
7.符合合同约定的其它解约条款的。
第十五条 购买服务主体和区民政局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承接主体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评估,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购买服务主体和民政局有权责令服务承接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评估不合格的,购买服务主体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服务承接主体承担。
第五部分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新城区人民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