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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关于推进自治区“福彩护童”孤儿、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免申即享”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4 15:35 点击量:68
来源: 新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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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自治区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保障,更加优质便捷地服务群众,现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免申即享”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发放对象

户籍地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保障标准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全国范围内(除港、澳、台地区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入院治疗,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的保障内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等其他保险金额。

保费:参保儿童每人50元/年。

保障责任及保险金额以实际签订的保险协议约定为准。

二、办理流程

(一)免于申请

旗县(市、区)民政局组织基层儿童工作者结合入户探访宣传政策,与已纳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儿童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或本人(年满18周岁)签订《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知情同意书》(附件1)。

(二)审核报送

各旗县(市、区)民政局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信息,并汇总参保人员名单填写《被保险人信息清单》(附件2),经盟市民政局审核后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知情同意书》(附件1)和《被保险人信息清单》(附件2)报送至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将参保人员信息提供至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并签订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保密协议。

(三)购买保险

由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使用捐赠资金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与承保公司签订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保密协议。承保公司出具保单后,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将保单以短信或电话的方式告知被保险人或者监护人,并做好存档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实事,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免申即享”工作,确保保险服务不断保、不漏保,持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加大政策宣传。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购买意外伤害险情况列入自治区民政厅“幸福清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结合入户探访,做好政策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得到及时赔付,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要协同承保机构集中开展宣传报道,让公众知晓保障对象、投保标准、理赔责任、理赔路径、保险公司服务热线等要素,不断提升公众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政策的知晓度和认知度。

(三)严格履职尽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协调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加强对理赔服务情况进行常态化回访、调研,准确掌握本地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服务质量,对出现的不合规现象要及时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强化信息保护。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保密意识,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方式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要严格按照《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民发〔2024〕67号)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困境儿童个人及其家庭有关信息,侵害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附件:1.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知情同意书

2.被保险人信息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5年11月24日     

附件1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参保知情同意书

一、参保范围

户籍地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参保标准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入院治疗,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

投保标准:参保儿童50元/年。

保障责任及保险金额以实际签订的保险协议约定为准。

三、保障待遇

完成统一参保登记手续后可按规定享受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四、参保意愿(请在相应选项前打勾)。

(一)参保(   )

上述内容本人已知悉,本人自愿参加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二)不参保(   )

上述内容本人已知悉,但因个人原因,本人自愿放弃享受由社会组织使用捐赠资金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所带来的各种待遇。

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本人(年满18周岁)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被保险人信息清单

序号

被保险人姓名

证件号码

监护人与被保险人

关系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证件号码

电话

例

xxx

150xxx

父母/亲属/监护人/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年满18周岁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无需填写监护人信息)

xxx

150xxx

138xxx











































来源:内蒙古民政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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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关于推进自治区“福彩护童”孤儿、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免申即享”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04 15:35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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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保障,更加优质便捷地服务群众,现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免申即享”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发放对象

户籍地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保障标准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全国范围内(除港、澳、台地区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入院治疗,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的保障内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等其他保险金额。

保费:参保儿童每人50元/年。

保障责任及保险金额以实际签订的保险协议约定为准。

二、办理流程

(一)免于申请

旗县(市、区)民政局组织基层儿童工作者结合入户探访宣传政策,与已纳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儿童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或本人(年满18周岁)签订《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知情同意书》(附件1)。

(二)审核报送

各旗县(市、区)民政局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信息,并汇总参保人员名单填写《被保险人信息清单》(附件2),经盟市民政局审核后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知情同意书》(附件1)和《被保险人信息清单》(附件2)报送至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将参保人员信息提供至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并签订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保密协议。

(三)购买保险

由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使用捐赠资金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与承保公司签订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保密协议。承保公司出具保单后,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将保单以短信或电话的方式告知被保险人或者监护人,并做好存档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实事,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免申即享”工作,确保保险服务不断保、不漏保,持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加大政策宣传。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购买意外伤害险情况列入自治区民政厅“幸福清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结合入户探访,做好政策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得到及时赔付,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要协同承保机构集中开展宣传报道,让公众知晓保障对象、投保标准、理赔责任、理赔路径、保险公司服务热线等要素,不断提升公众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政策的知晓度和认知度。

(三)严格履职尽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协调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加强对理赔服务情况进行常态化回访、调研,准确掌握本地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服务质量,对出现的不合规现象要及时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强化信息保护。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保密意识,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方式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要严格按照《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民发〔2024〕67号)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困境儿童个人及其家庭有关信息,侵害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附件:1.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知情同意书

2.被保险人信息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5年11月24日     

附件1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参保知情同意书

一、参保范围

户籍地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参保标准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入院治疗,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

投保标准:参保儿童50元/年。

保障责任及保险金额以实际签订的保险协议约定为准。

三、保障待遇

完成统一参保登记手续后可按规定享受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四、参保意愿(请在相应选项前打勾)。

(一)参保(   )

上述内容本人已知悉,本人自愿参加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二)不参保(   )

上述内容本人已知悉,但因个人原因,本人自愿放弃享受由社会组织使用捐赠资金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所带来的各种待遇。

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本人(年满18周岁)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被保险人信息清单

序号

被保险人姓名

证件号码

监护人与被保险人

关系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证件号码

电话

例

xxx

150xxx

父母/亲属/监护人/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年满18周岁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无需填写监护人信息)

xxx

150xxx

138xxx











































来源:内蒙古民政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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