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的功能定位
《条例》聚焦群众关切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办理、社会生活等身边小事,在建立管理制度、拓展应用模式、丰富应用场景等方面下功夫,着力破解“一人多卡”“一事一卡”的问题。
一是明确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的定义。为明确社会保障卡集成各种功能实现一卡通用的特点,《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是指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集成身份识别、资金发放、支付结算等功能,实现持卡人凭社会保障卡跨地域、跨领域享受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一卡通用”。为解决“重复发卡”、“一人多卡”等问题,《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领域,有关部门不再发放功能重复的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当推进与社会保障卡融合使用,支持社会保障卡加载相关服务功能”。
二是建立目录管理机制。为有序推进“一卡通”应用,《条例》第七条规定“一卡通应用实行目录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支持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事项,列入一卡通应用事项目录。其他领域适合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及时推动列入目录”。
三是丰富应用场景。《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持卡人可以凭社会保障卡办理就业创业、劳动关系、人才人事、社会保险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并且可以按照规定凭社会保障卡办理挂号、诊疗、住院、购药、结算、缴费等医疗健康与医疗保障业务。同时《条例》第十三条还明确了自治区支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为持卡人提供交通出行、文化体验、旅游观光等服务。
四是推进资金待遇一卡发放。《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社会保险待遇等统一发放到社会保障卡”。为推广社会保障卡在资金待遇发放领域应用,该条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工资待遇、个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等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五是强化身份凭证功能。为更好发挥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明的作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障卡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事项时用于证明身份的有效身份凭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立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机制
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的有效实施,需要多方协同参与。《条例》构建“政府组织领导、人社部门主管、各部门推动”的工作格局,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
一是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条例》第六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任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一卡通业务应用、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二是强化政策宣传和反馈机制。《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障卡的功能、应用场景、用卡规范和服务规程等开展宣传,普及用卡知识,规范用卡行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供用卡咨询、服务引导和投诉受理等服务,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推进应用场景标准化建设。为让持卡人清晰了解应用范围,《条例》第七条要求编制自治区应用目录时“明确应用场景和应用场所”,且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一卡通应用场所及服务网点应当使用统一标识,设置社会保障卡读写、扫码终端等服务设施,提供便利服务”,推进服务场所标准化建设。
四是建立社会参与机制。为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投入资金和技术参与到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一卡通建设,投入资金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保障、宣传推广等,推动一卡通在校园、企业、园区和社区等的应用”。
三、提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效能
《条例》聚焦提升服务质量,着力解决办事难点,满足群众美好生活需求。
一是优化社会保障卡办理流程。为满足持卡人办卡换卡的服务需求,《条例》第九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社会保障卡的办理指南、服务网点等信息,多渠道提供申领、挂失、补换、注销等服务”,同时明确,社会保障卡业务可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及经办窗口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实现“线下办、即时办、就近办”。
二是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跨省通办。为便利群众跨省办理“一卡通”业务,《条例》第十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人员流动等因素,加强与相关省、区、市一卡通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一卡通跨省应用”。
三是强化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为保障持卡人享受便捷的金融服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的服务和保障,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持卡人可以在合作金融机构中自愿选择、更换金融机构”。
四是突出特殊群体的便利服务。《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推动将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的功能等加载到社会保障卡,便利相关人群凭社会保障卡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领域享受优待、优惠”。第十七条提出“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可以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第十九条进一步要求“一卡通”应用场所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无障碍服务。
推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会带来哪些具体好处?
一是方便群众办事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让群众在办理各类事务时更加便捷高效。持卡人凭借这一张卡,就可以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职业培训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同时,社会保障卡还可用于就医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支付医药费用,极大简化了群众办事流程。与以往需要携带多种卡片和证明材料的情况相比,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有效减少了办事环节和携带负担,让群众“少带卡、少跑腿、少烦心”,显著提升了公共服务的便捷性和体验感。
《条例》明确,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是以社保卡为载体,集成身份识别、资金发放、支付结算等功能,实现跨地域、跨领域一卡通用。同时将实行目录管理,涵盖就业创业、社保医保、交通出行、文化旅游等多个场景。居民凭社保卡可办理挂号就医、住院结算、购药支付等医疗健康业务,还能享受公交出行、景区游览等服务。资金发放方面,惠民惠农补贴、社保待遇等将统一通过社保卡发放,部分地区还可将工资、住房公积金提取、奖助学金等纳入其中,真正实现“一卡管待遇”。
二是提升管理效率
《条例》聚焦资源浪费、群众出行卡多码多等问题,推动社会保障卡集成各类公共服务,待遇补贴资金进卡发放,着力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实现公共服务的便捷高效和阳光透明。
三是促进共享互通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具有整合资源、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显著优势。通过“一卡通”平台,人社、医保、民政等部门能够实现居民身份信息、参保信息等数据的共享与互通,打破信息孤岛,避免数据重复采集,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同时,业务办理更加流畅、高效,实现部门间的无缝协同,既节省行政管理成本,又提高了政务服务效能,切实为群众提供更加高质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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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9-01 10:51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东街街道办事处
一、突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的功能定位
《条例》聚焦群众关切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办理、社会生活等身边小事,在建立管理制度、拓展应用模式、丰富应用场景等方面下功夫,着力破解“一人多卡”“一事一卡”的问题。
一是明确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的定义。为明确社会保障卡集成各种功能实现一卡通用的特点,《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是指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集成身份识别、资金发放、支付结算等功能,实现持卡人凭社会保障卡跨地域、跨领域享受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一卡通用”。为解决“重复发卡”、“一人多卡”等问题,《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领域,有关部门不再发放功能重复的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当推进与社会保障卡融合使用,支持社会保障卡加载相关服务功能”。
二是建立目录管理机制。为有序推进“一卡通”应用,《条例》第七条规定“一卡通应用实行目录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支持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事项,列入一卡通应用事项目录。其他领域适合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及时推动列入目录”。
三是丰富应用场景。《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持卡人可以凭社会保障卡办理就业创业、劳动关系、人才人事、社会保险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并且可以按照规定凭社会保障卡办理挂号、诊疗、住院、购药、结算、缴费等医疗健康与医疗保障业务。同时《条例》第十三条还明确了自治区支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为持卡人提供交通出行、文化体验、旅游观光等服务。
四是推进资金待遇一卡发放。《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社会保险待遇等统一发放到社会保障卡”。为推广社会保障卡在资金待遇发放领域应用,该条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工资待遇、个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等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五是强化身份凭证功能。为更好发挥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明的作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障卡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事项时用于证明身份的有效身份凭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立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机制
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的有效实施,需要多方协同参与。《条例》构建“政府组织领导、人社部门主管、各部门推动”的工作格局,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
一是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条例》第六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任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一卡通业务应用、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二是强化政策宣传和反馈机制。《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障卡的功能、应用场景、用卡规范和服务规程等开展宣传,普及用卡知识,规范用卡行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供用卡咨询、服务引导和投诉受理等服务,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推进应用场景标准化建设。为让持卡人清晰了解应用范围,《条例》第七条要求编制自治区应用目录时“明确应用场景和应用场所”,且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一卡通应用场所及服务网点应当使用统一标识,设置社会保障卡读写、扫码终端等服务设施,提供便利服务”,推进服务场所标准化建设。
四是建立社会参与机制。为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投入资金和技术参与到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一卡通建设,投入资金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保障、宣传推广等,推动一卡通在校园、企业、园区和社区等的应用”。
三、提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效能
《条例》聚焦提升服务质量,着力解决办事难点,满足群众美好生活需求。
一是优化社会保障卡办理流程。为满足持卡人办卡换卡的服务需求,《条例》第九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社会保障卡的办理指南、服务网点等信息,多渠道提供申领、挂失、补换、注销等服务”,同时明确,社会保障卡业务可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及经办窗口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实现“线下办、即时办、就近办”。
二是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跨省通办。为便利群众跨省办理“一卡通”业务,《条例》第十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人员流动等因素,加强与相关省、区、市一卡通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一卡通跨省应用”。
三是强化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为保障持卡人享受便捷的金融服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的服务和保障,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持卡人可以在合作金融机构中自愿选择、更换金融机构”。
四是突出特殊群体的便利服务。《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推动将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的功能等加载到社会保障卡,便利相关人群凭社会保障卡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领域享受优待、优惠”。第十七条提出“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可以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第十九条进一步要求“一卡通”应用场所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无障碍服务。
推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会带来哪些具体好处?
一是方便群众办事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让群众在办理各类事务时更加便捷高效。持卡人凭借这一张卡,就可以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职业培训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同时,社会保障卡还可用于就医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支付医药费用,极大简化了群众办事流程。与以往需要携带多种卡片和证明材料的情况相比,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有效减少了办事环节和携带负担,让群众“少带卡、少跑腿、少烦心”,显著提升了公共服务的便捷性和体验感。
《条例》明确,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是以社保卡为载体,集成身份识别、资金发放、支付结算等功能,实现跨地域、跨领域一卡通用。同时将实行目录管理,涵盖就业创业、社保医保、交通出行、文化旅游等多个场景。居民凭社保卡可办理挂号就医、住院结算、购药支付等医疗健康业务,还能享受公交出行、景区游览等服务。资金发放方面,惠民惠农补贴、社保待遇等将统一通过社保卡发放,部分地区还可将工资、住房公积金提取、奖助学金等纳入其中,真正实现“一卡管待遇”。
二是提升管理效率
《条例》聚焦资源浪费、群众出行卡多码多等问题,推动社会保障卡集成各类公共服务,待遇补贴资金进卡发放,着力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实现公共服务的便捷高效和阳光透明。
三是促进共享互通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具有整合资源、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显著优势。通过“一卡通”平台,人社、医保、民政等部门能够实现居民身份信息、参保信息等数据的共享与互通,打破信息孤岛,避免数据重复采集,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同时,业务办理更加流畅、高效,实现部门间的无缝协同,既节省行政管理成本,又提高了政务服务效能,切实为群众提供更加高质量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