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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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12 2026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营商环境创优提质行动方案(2026版)》政策解读)》

                                                                            (来源:呼和浩特政府网)
  • 02-28 202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从三个方面进行解读。一、出台背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对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202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20〕11号),对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要求,持续巩固和提升苏木乡镇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成效,进一步压实责任、规范管理、提升能力,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原《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因地制宜、上下联动、统一标准、规范有序的原则,以实现苏木乡镇统计工作“八有八化”为目标,加快推进苏木乡镇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步伐,规范基层统计工作管理,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重点任务1.压紧压实工作职责。明确苏木乡镇在统计业务上的隶属关系,界定其组织实施统计工作、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数据采集等职责,规范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和使用标准。1.压紧压实工作职责。明确苏木乡镇统计业务上的隶属关系,界定其组织实施统计工作、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数据采集等职责,规范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和使用标准。2.配齐配强统计力量。要求按规定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人员,稳定嘎查村(社区)统计工作人员队伍,规范统计工作人员变更程序,明确人员力量不足时的补充方式。3.改善统计工作条件。保障统计工作人员的办公场所,配备专用办公设备和档案存放设施,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及时更新老化设备。4.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规范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管理,明确统计资料分类保管要求和保存期限。5.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电子政务总体规划,保障四级统计专网畅通,强化统计信息安全管理。6.加大依法统计工作力度。规范统计调查实施流程,要求统计工作人员参加法治培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协助统计执法检查。7.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明确旗县级统计部门培训职责和全覆盖要求。(三)保障措施明确将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特别是做好对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工作人员(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工作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和补助经费的保障工作。三、政策亮点(一)统计工作目标更清晰明确提出苏木乡镇统计工作“八有八化”目标,即有岗位、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网络、有制度、有培训,实现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标准化、统计台账电子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工作法治化、统计信息网络化、统计宣传常态化,为基层统计工作开展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和标准。(二)基层统计力量保障更有力强调嘎查村(社区)统计工作人员稳定性以及保障嘎查村(社区)统计工作人员(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劳动报酬和补助经费,明确人员变更需经旗县级统计部门同意并备案,同时通过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缓解人员力量不足问题,确保统计工作持续稳定开展。(三)依法统计与人员素质提升双推进一方面强化依法统计要求,规范统计调查流程,加强法治培训和宣传;另一方面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确保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年度培训全覆盖,全面提升统计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业务能力。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联系电话:0471-4896245海拉尔路办事处孙琪转载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 02-27 2026

    如何理解推动新质生产力同新质战斗力高效融合、双向拉动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动新质生产力同新质战斗力高效融合、双向拉动。”新质生产力是新质战斗力发展的源头供给;新质战斗力是军队先进战斗力的主要组成部分,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安全保障和需求牵引。理解好这一对重大关系,可以从3个方面来把握。第一,推动新质生产力同新质战斗力高效融合、双向拉动,是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必然要求。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是我们党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战略指导,也是发展各项事业的基本遵循。随着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国家战略竞争力、社会生产力、军队战斗力的耦合关联越来越紧,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成为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国家安全能力的重要驱动。推动新质生产力同新质战斗力高效融合、双向拉动,有利于打破传统领域边界,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新域新质作战能力建设,加快提升新兴领域一体化战略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战略资源,抢占前沿领域战略制高点,提升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谋取国家发展和国际竞争战略优势;有利于更好把国防和军队建设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体系,加快先进战斗力有效供给,充分运用社会一切优质资源和先进成果提高军事实力,掌握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主动。第二,推动新质生产力同新质战斗力高效融合、双向拉动,关键要加强新兴领域战略布局。新兴领域技术密集、创新活跃、前景广阔,是引领未来发展的新支柱、新赛道,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不断催生新生产方式和新作战方式,已经成为国家战略能力的重要增长极。在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军事革命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大国纷纷加强新兴领域发展战略布局,争相塑造新兴领域整体竞争优势。百舸争流,奋楫者先。应当深刻把握新兴领域发展趋势,加强顶层设计和战略筹划,从全局上搞好需求对接、规划衔接、任务对接,形成多维一体、协同推进、跨越发展的融合发展格局,确保新兴领域快速发展、健康发展、有序发展。把握新兴领域发展战略需求,优化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合理确定投向投量,提高配置的精准度和集中度,防止重复分散建设、“内卷式”竞争,实现经济效益和军事效益最大化。新兴领域发展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涉及多元主体、多方利益,需要加大工作统筹力度,持续抓好政策制度协调、标准体系适配等工作,提高共建共用共享水平,同步提升生产效益和军事效能。第三,推动新质生产力同新质战斗力高效融合、双向拉动,需要抓好重大前沿科技突破和应用。新质生产力和新质战斗力发展,从根本上说源于科技的创新和应用,主要由技术革命性突破催生而成。当前,战略高新技术迅猛发展,既孕育着产业变革的新动能,也蕴含着军事革命的新契机,已经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新质战斗力的核心要素。应当进一步把科技创新特别是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作为突破口,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军事创新,打造新质生产力和新质战斗力发展的强大引擎。要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聚焦前沿领域深化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原始创新,勇于挺进“无人区”、开辟“新赛道”,加快重大前沿技术突破和应用。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是支撑前沿科技创新突破的重要载体,应加快建设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聚力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合力抓好新领域、新业态人才培养,研究出台激励政策吸引人才,打造高水平、专业化的科技人才方阵。构建自主自强、开放融合、充满活力的创新生态,增强军民一体创新的能力和效力,带动新质生产力和新质战斗力同步跃升。
  • 01-28 2026

    【政策解读】违法所得认定明确统一标准!新规来了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微信公众号“市说新语”
  • 01-27 2026

    开辟中国商事调解新征程的重大法治之举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日益走深走实,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长,商事争议特别是国际商事争议日益复杂增多,企业等经营主体对高效优质解决商事争议的需求不断提升。《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其出台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是开辟我国商事调解新征程的重大法治之举。一、条例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调解制度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国际商事调解机制。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完善商事调解制度。条例首次将商事调解作为独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建立专门的商事调解制度,确立商事调解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了多项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的制度措施,必将有力推动我国商事调解行业跨越式发展。二、条例出台是发挥商事调解制度优势的必然要求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在我国解决矛盾纠纷的实践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智慧”或“东方经验”。但应当指出,人们平常所说的“调解”主要系指人民调解,而非商事调解。商事调解在适用范围、专业要求、程序规则等方面,与人民调解存在显著不同。现行调解制度以人民调解为核心,商事调解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与传统的诉讼、仲裁等方式相比,商事调解具有灵活高效、专业保密、友好经济等特点,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但是我国商事调解行业尚在起步阶段,长期以来存在商事调解组织门槛较低、调解人才供给不足、商事调解活动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商事调解优势的发挥。条例通过明确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和运行要求、商事调解员条件、商事调解活动基本规则等,为指导、规范和监督商事调解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提高商事调解公信力,发挥商事调解优势。同时,条例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有利于将适宜调解的商事争议从诉讼中有效分流,加强商事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的制度保障,提升商事调解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地位和作用,解决制约我国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三、条例出台是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的法治保障条例立足我国国情和商事调解行业发展实际,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和商事调解规则,构建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制度。条例明确商事调解的法律地位,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建立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制度,规定调解员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和知识等条件,要求对调解员组织开展培训,完善涉外商事调解制度,加强与国际商事调解制度规则的融通衔接,规定加强宣传推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给予支持等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的保障措施,有利于促进商事调解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提升我国商事调解的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四、条例出台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有力支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问题和高昂的时间成本,诉讼程序耗时费力,仲裁虽灵活但费用不菲,同时诉讼和仲裁都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可能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条例倡导高效、保密、共赢的商事调解模式,将“和为贵”的理念注入商事争议解决过程,通过协商寻求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强调沟通、理解与合作,精准契合了商事主体对“解纷效率”与“关系维护”的双重需求,有助于引导商事主体从“零和博弈”的对抗思维转向“合作共赢”的协商思维,有利于降低纠纷解决交易成本,保护商业信誉,维护合作关系。条例出台将有利于推动构建和谐有序的市场秩序,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综上,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填补了我国在商事调解领域中的立法空白,为规范商事调解活动、建立专业化高水平调解员队伍、提高商事调解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是我国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事件。随着条例有效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商事调解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为我国更加深入参与商事调解国际规则制定,增强商事调解领域国际话语权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来源:司法部官网 转载人:新城区司法局科信股  郝慧娟
  • 01-22 2026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城镇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指导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 政策背景截至目前,我区城镇供热面积已达到11.3亿平方米,供热企业270家,随着群众对城镇供热需求不断提高,一些供热企业在供热保障及服务方面无法满足用户需求,甚至出现一些“弃管、弃供”事件的发生。在此背景下,为规范供热企业经营行为,推动全区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结合我区供热实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择优准入供热企业。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平择优选择供热企业参与供热特许经营项目。同时要求与既有供热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二部分是依法做好经营许可工作。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规定,依法核发《经营许可证》。《指导意见》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中的8条经营许可条件进行了详细说明。第三部分是明确市场退出条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结合近几年发生的供热企业擅自停业、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等问题,明确了8条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条件。第四部分是做好后续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应急接管工作,并对退出企业资产评估和移交等提出了相关要求。三、 政策亮点一是系统整合城镇供热经营许可与特许经营相关政策,实现对供热企业长效、全过程监管。二是明确应急接管程序,当供热企业不履行相关义务,经协调督促仍无法保障安全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进行应急接管,并做好资产评估及后续的资产移交工作。新城区住建局张鑫摘自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