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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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03 2026

    《新城区四项养老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为加快构建新城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持续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优质化水平,牢牢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切实保障各民族老年人共享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成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经新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审议,制定出台《新城区四项养老服务相关管理办法》。该办法共计4部分79条,包含《新城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新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新城区社区为老餐厅管理办法》《新城区(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引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实施办法》4项配套管理文件,构建起全域覆盖、权责清晰、规范有序的养老服务管理制度体系,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新城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共6章31条,核心内容分为以下五个部分:(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一是适用范围。新城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资助扶持及监督管理。二是设施类型。分为全日照料设施、日间照料设施、生活照料或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类型。形态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可实行公建民营。三是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先保障特困、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计生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二)建设标准与部门职责一是建设模式。明确三种建设运营模式,分别为政府建好交社会运营、政府供地由社会建设运营、社会自建自运。二是建设标准。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床位不少于30张;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50㎡、日间床位不少于5张,同时符合无障碍、消防、标识等国家规范。三是部门分工。民政部门负责对全区居家和养老服务设施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抽查,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建设和运营监管,发改、财政、卫健、住建、消防、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协同推进。(三)运营管理规范一是运营主体选择。政府投资设施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运营方,社会自建设施自主运营。二是运营要求。运营机构须依法登记、按标准开展服务,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配备专业人员,建立风险防范和医养结合机制。三是停办管理。因故暂停或终止服务须提前60日告知并提交安置方案,经备案后方可执行。(四)资助扶持政策一是运营补贴。根据老年人自理、半失能、全失能等级设定补贴基数,结合机构等级实行差异化补贴。二是建设补贴。按新建、改扩建、租赁/公建民营分类设定床位基数,结合机构等级核算补贴标准。三是运营奖励。对获评4A、5A级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考核结果给予分级奖励,最高每年分别奖励8万元、10万元。(五)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一是日常监管。镇、街道定期督导检查,民政部门开展年度综合评估,结果与补贴、奖励挂钩。二是绩效管理。民政、财政联合开展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次年资金分配依据。三是违规处理。对擅自改变用途、骗取补贴、侵害老年人权益、转包运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二、《新城区社区为老餐厅管理办法》共八章二十二条,核心内容为以下八个部分: (一)总体原则与功能定位。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方便老人、贴心服务、收支平衡、长效运营”宗旨,通过便捷布局、精准补助、规范管理、亲情服务等,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高性价比就餐服务,重点保障困难老年人用餐需求,兼顾周边居民,打造综合养老服务平台。(二)统一建设标准。对为老餐厅选址、面积、设施、标识、定价、食品安全等作出硬性规定:选址优先老年人集中安全区域,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厨房不低于15平方米,配备冷藏、消毒、监控、无感支付等设备并完成适老化改造;统一门头牌匾与内部标识;实行低偿优惠服务,必须为65周岁以上老人提供优惠餐食;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保障食品安全。(三)实行分类管理。将助餐服务机构分为社区级为老餐厅、社会为老餐厅、社区为老助餐点三类。支持公建民营、社会化运营、自主运营等模式,公建民营需按政府采购程序择优确定运营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保障老年人用餐基础上可对外开放,增强可持续运营能力。(四)资金奖补政策。设立运营补助,用于人员、场地、水电暖等支出,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对本区户籍常住60周岁以上六类困难老年人给予就餐补贴,早餐2元、午餐4元,每日最高6元,通过智慧医养平台结算;行动不便老人可享受送餐服务,按市级指导标准收取送餐费;补贴按季度拨付,建立数据复核与资金监管机制,严防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五)运营与安全监管。要求餐厅公示收费标准、补贴明细、捐赠情况等信息,全面接入“新城区智慧医养指挥调度平台”实现数据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执行食品留样、采购登记等制度;街道社区不定期巡查,对违规行为可终止协议、暂停补助并追缴资金。(六)建立刚性退出机制。明确11类终止合作情形,包括涉嫌非法集资、长期就餐人数不达标、私自转让经营权、提供虚假数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拒不接受监管等,确保违规机构及时清退。(七)鼓励社会多元参与。推行“党建+老年助餐”,发动党员、社工、志愿者组建助餐队伍,建立志愿服务积分激励制度;引导慈善资源、社会捐赠参与,支持农村利用集体经济开办助餐点,探索邻里互助、结对帮扶等模式,并按运营成效给予奖补。(八)压实部门与属地责任。建立民政牵头、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明确发改、财政、市场监管、消防、农业农村等部门职责;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日常监管、资金拨付、投诉处理等工作,配备养老服务专干,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三、《新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共六章十二条,核心内容可概括为服务对象及标准、购买与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准入条件、操作流程、监督管理六个部分,具体为:(一)服务对象与补助标准一是服务对象。具有新城区户籍且在本区常住、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共涵盖六类群体:65周岁以上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80周岁以上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老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70周岁及以上计生特扶、独居老人;70周岁以上市级以上劳模、因公/见义勇为伤残等突出贡献人员;90周岁以上老人。二是补助标准。按不同群体实行差异化补助,每人每月70元-200元不等,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入住养老机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等人员,不再享受本项购买服务。(二)购买与承接主体职责一是购买主体。以新城区人民政府为购买主体,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委托单位,承担属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实施职责。二是分级职责。区民政局负责政策制定、服务指导、监督考评等工作;镇、街道负责资格审核、承接主体管理、资金发放等工作;村、社区负责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老年人能力评估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三是承接主体。为依法登记、具备养老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企业及相关机构,由镇、街道按政府采购程序择优确定,合同一年一签并报区民政局备案。(三)居家养老购买服务内容在市级服务目录框架内,重点开展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呼叫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健康指导、代办服务等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紧急救助五大类,全方位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四)服务机构与人员准入条件一是从业机构需依法登记注册,具备固定经营场所、配套服务设施,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相关内容,实行服务明码标价、公开承诺。二是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从业资格、持有效健康证明,恪守职业道德、尊老爱老,符合岗位服务规范与专业能力要求。(五)服务操作规范一是申请审批。符合条件老人自愿向常住地村(社区)申请,经村(社区)初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需能力评估的由第三方完成评估,全程公示、次月享受服务。二是资金结算。补贴按月核算、按季度拨付,以智慧养老平台数据、老人签字确认单为结算依据,确保资金拨付规范。三是退出机制。分别建立服务对象退出(户籍迁移、亡故、不再符合条件等)和服务商退出(资质缺失、虚假服务、诈骗老人等)机制,服务商退出需提前30日告知并做好服务交接,保障服务不间断。(六)监督与资金保障一是多方监督。依托智慧养老平台全程动态监管,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建立机构考核、对象动态管理、社会公示投诉三项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与满意度调查,及时整改问题。二是资金保障。服务专项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财政、民政部门全程监管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严防骗取、套取资金,对违规行为追回资金、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其他规定。明确服务资格动态核查、从业人员社保缴纳、商业保险补充保障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服务全流程管理。四、《新城区(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引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实施办法》共四章十五条,核心内容可概括为总体要求、规范管理、绩效评价、退出管理四个部分,具体为:(一)总体监管要求一是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城区行政区域内,全日照料、日间照料两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涵盖公建民营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点。二是工作原则。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级分类、协同联动、分工配合原则,压实各方监管责任。三是职责分工。民政、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履行行业监管与业务指导职责;镇、街道作为属地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监管、隐患排查整改。四是服务对象。面向辖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先保障特困、低收入困难家庭、计生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群体。(二)机构引进全流程管理一是承接主体准入条件。明确承接机构需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配套服务设备与专业团队,项目负责人需有3年以上养老相关从业经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0万元,且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纪、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需提交正规信用查询材料。二是遴选方式。6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原则上公开招标;60万元以下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推行公建民营运营模式。三是评标规则。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涵盖服务方案、管理规范、团队配置、档案管理、服务创新、项目业绩六大核心内容,设置养老领域荣誉、服务业绩两项加分项,总分不超过5分,评审重点突出运营思路与服务能力,避免唯人员资历、技术水平论。(三)服务质量绩效评价机制区民政局建立常态化绩效评价制度,日常不定期抽查服务情况,年末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服务实施效果、老年人满意度、人员培训、安全生产、内部管理等,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承接主体续期、续约的核心依据,评价合格是次年继续承接服务的前提。(四)机构退出管理机制一是合同终止与交接。承接主体主动解约需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需妥善完成项目移交,相关部门同步开展资产财务审计,保障养老服务不间断、老年人安置到位。二是违规退出情形。明确挂靠资质、擅自转包服务、逾期无法运营、虚假宣传欺诈、欺老虐老、丧失服务资格等7类违规情形,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并追责。三是不合格退出。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机构,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有权解除合同,相关损失由承接主体自行承担。
  • 03-26 2026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说明(摘要)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受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3月5日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说明。说明摘要如下:一、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坚持守正创新,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不断拓展深化,党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民族”首次写入宪法,明确规定“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根基,对于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具有重大意义。(一)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理念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同心共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迫切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是我们党坚持“两个结合”、着眼“两个大局”,深刻总结国内外民族工作经验教训,深刻洞察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趋势,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顺应中华民族从历史走向未来、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发展大趋势,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推动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三)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凝心聚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中华民族大团结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提和基础。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明确国家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大政方针和重点任务,从制度上、法律上支持民族地区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扎实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不断实现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凝聚磅礴力量。(四)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民族问题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和尊严,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五)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教育引导各民族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做好民族工作,事关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明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坚定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用法律武器有效防范和化解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二、立法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工作过程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成功经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制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刻领会“两个结合”的重大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这一重要思想的“十二个必须”要求,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二是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把是否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量,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维护、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三是坚持正确把握“四对关系”。坚持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落实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工作原则,做到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把各民族凝聚起来,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四是坚持依宪立法。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把宪法中有关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规定作为立法的根本依据,将符合新时代新要求的措施机制写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并做好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侧重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调整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工作,将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于2023年11月正式启动立法工作。赵乐际委员长两次主持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立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成立由李鸿忠副委员长任组长,彭清华、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三位副委员长任副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建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法律草案起草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系统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策文件中涉及民族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内容,准确把握立法政治方向。二是全面提炼有关地方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成果,委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对重大课题开展研究,形成相关研究报告和立法资料。三是赴相关地方开展立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深入了解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和立法需求。四是充分吸收立法调研成果,及时与党中央最新精神对标对表,组织力量对草案作反复修改。立法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修改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稿。五是将征求意见稿送中央国家机关、各省(区、市)224家单位,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就一些重点问题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广泛凝聚共识。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2025年8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请示。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把党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宣示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明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以及相关主体的职责要求,规定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方面具体举措,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会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区、市),部分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5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并决定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会后,将草案印发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组织部署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并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6年1月3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认为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据此,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三、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采用了“序言+7章”的体例,共有64条。主要内容包括:(一)关于序言。草案序言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为叙事主线,重点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意义;宣示和明确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具体任务和努力方向,对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提出明确要求。(二)关于总体要求和重要原则。草案第一章“总则”全面贯彻、具体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十二个必须”的核心要义。一是贯彻落实宪法规定,明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草案第一条、第二条)。二是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核心概念(草案第三条、第四条)。三是规定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等重要原则(草案第五条至第七条)。四是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作出规定(草案第八条至第十条)。(三)关于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和文化基础,草案第二章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各族群众坚定“五个认同”、树立正确“五观”(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是对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作出具体规定(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是明确规定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分别对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公务用语用字、公共场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草案第十五条)。四是对学校教育、理论研究、宣传教育等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的机制和载体作出具体规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草案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五是对凝聚港澳台侨等力量作出具体规定(草案第二十一条)。(四)关于促进交往交流交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草案第三章对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条件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规定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草案第二十二条)。二是根据党中央最新精神和民族工作实践发展,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规定便利措施、保障举措,有序推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草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三是对通过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网络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出具体规定(草案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五)关于推动共同繁荣发展。草案第四章主要围绕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作出相关规定。一是规定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帮扶协作机制等。同时,明确在制定和实施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时都应当落实“赋予三个意义”的总体要求(草案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二是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安边固边兴边、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草案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六)关于保障与监督。草案第五章“保障与监督”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制度机制、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写入法律。一是明确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草案第四十一条)。二是明确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各级人大、群团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军队等相关主体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方面的职责要求(草案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三是规定干部人才和财政保障措施(草案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四是规定社会治理机制、风险防范处置、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监督和检察监督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监督机制(草案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五是规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将每年9月第四周确立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七)关于法律责任。草案第六章坚持引导性与约束性并重,针对相关主体损害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情形,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明确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对法律域外适用效力作出规定。(草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三条)(八)附则。主要规定法律施行日期。(草案第六十四条)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 03-12 2026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营商环境创优提质行动方案(2026版)》政策解读)》

                                                                            (来源:呼和浩特政府网)
  • 02-28 202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从三个方面进行解读。一、出台背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对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202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20〕11号),对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要求,持续巩固和提升苏木乡镇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成效,进一步压实责任、规范管理、提升能力,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原《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因地制宜、上下联动、统一标准、规范有序的原则,以实现苏木乡镇统计工作“八有八化”为目标,加快推进苏木乡镇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步伐,规范基层统计工作管理,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重点任务1.压紧压实工作职责。明确苏木乡镇在统计业务上的隶属关系,界定其组织实施统计工作、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数据采集等职责,规范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和使用标准。1.压紧压实工作职责。明确苏木乡镇统计业务上的隶属关系,界定其组织实施统计工作、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数据采集等职责,规范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和使用标准。2.配齐配强统计力量。要求按规定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人员,稳定嘎查村(社区)统计工作人员队伍,规范统计工作人员变更程序,明确人员力量不足时的补充方式。3.改善统计工作条件。保障统计工作人员的办公场所,配备专用办公设备和档案存放设施,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及时更新老化设备。4.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规范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管理,明确统计资料分类保管要求和保存期限。5.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电子政务总体规划,保障四级统计专网畅通,强化统计信息安全管理。6.加大依法统计工作力度。规范统计调查实施流程,要求统计工作人员参加法治培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协助统计执法检查。7.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明确旗县级统计部门培训职责和全覆盖要求。(三)保障措施明确将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特别是做好对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工作人员(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工作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和补助经费的保障工作。三、政策亮点(一)统计工作目标更清晰明确提出苏木乡镇统计工作“八有八化”目标,即有岗位、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网络、有制度、有培训,实现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标准化、统计台账电子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工作法治化、统计信息网络化、统计宣传常态化,为基层统计工作开展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和标准。(二)基层统计力量保障更有力强调嘎查村(社区)统计工作人员稳定性以及保障嘎查村(社区)统计工作人员(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劳动报酬和补助经费,明确人员变更需经旗县级统计部门同意并备案,同时通过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缓解人员力量不足问题,确保统计工作持续稳定开展。(三)依法统计与人员素质提升双推进一方面强化依法统计要求,规范统计调查流程,加强法治培训和宣传;另一方面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确保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年度培训全覆盖,全面提升统计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业务能力。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联系电话:0471-4896245海拉尔路办事处孙琪转载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 02-27 2026

    如何理解推动新质生产力同新质战斗力高效融合、双向拉动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动新质生产力同新质战斗力高效融合、双向拉动。”新质生产力是新质战斗力发展的源头供给;新质战斗力是军队先进战斗力的主要组成部分,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安全保障和需求牵引。理解好这一对重大关系,可以从3个方面来把握。第一,推动新质生产力同新质战斗力高效融合、双向拉动,是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必然要求。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是我们党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战略指导,也是发展各项事业的基本遵循。随着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国家战略竞争力、社会生产力、军队战斗力的耦合关联越来越紧,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成为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国家安全能力的重要驱动。推动新质生产力同新质战斗力高效融合、双向拉动,有利于打破传统领域边界,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新域新质作战能力建设,加快提升新兴领域一体化战略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战略资源,抢占前沿领域战略制高点,提升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谋取国家发展和国际竞争战略优势;有利于更好把国防和军队建设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体系,加快先进战斗力有效供给,充分运用社会一切优质资源和先进成果提高军事实力,掌握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主动。第二,推动新质生产力同新质战斗力高效融合、双向拉动,关键要加强新兴领域战略布局。新兴领域技术密集、创新活跃、前景广阔,是引领未来发展的新支柱、新赛道,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不断催生新生产方式和新作战方式,已经成为国家战略能力的重要增长极。在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军事革命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大国纷纷加强新兴领域发展战略布局,争相塑造新兴领域整体竞争优势。百舸争流,奋楫者先。应当深刻把握新兴领域发展趋势,加强顶层设计和战略筹划,从全局上搞好需求对接、规划衔接、任务对接,形成多维一体、协同推进、跨越发展的融合发展格局,确保新兴领域快速发展、健康发展、有序发展。把握新兴领域发展战略需求,优化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合理确定投向投量,提高配置的精准度和集中度,防止重复分散建设、“内卷式”竞争,实现经济效益和军事效益最大化。新兴领域发展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涉及多元主体、多方利益,需要加大工作统筹力度,持续抓好政策制度协调、标准体系适配等工作,提高共建共用共享水平,同步提升生产效益和军事效能。第三,推动新质生产力同新质战斗力高效融合、双向拉动,需要抓好重大前沿科技突破和应用。新质生产力和新质战斗力发展,从根本上说源于科技的创新和应用,主要由技术革命性突破催生而成。当前,战略高新技术迅猛发展,既孕育着产业变革的新动能,也蕴含着军事革命的新契机,已经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新质战斗力的核心要素。应当进一步把科技创新特别是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作为突破口,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军事创新,打造新质生产力和新质战斗力发展的强大引擎。要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聚焦前沿领域深化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原始创新,勇于挺进“无人区”、开辟“新赛道”,加快重大前沿技术突破和应用。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是支撑前沿科技创新突破的重要载体,应加快建设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聚力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合力抓好新领域、新业态人才培养,研究出台激励政策吸引人才,打造高水平、专业化的科技人才方阵。构建自主自强、开放融合、充满活力的创新生态,增强军民一体创新的能力和效力,带动新质生产力和新质战斗力同步跃升。
  • 02-17 2026

    《2026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解读

    自2021年以来,我委连续5年发布年度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和各专业质控工作改进目标,引导行业聚焦医疗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点,明确工作改进方向,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程度。5年来,在目标的指引下,全行业形成合力,推动工作快速有序开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我国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证明了目标管理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实用性和重要意义。随着行业发展和工作推进,医疗质量安全情况每年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化。因此,我委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继承与发展的原则更新改进目标,保障目标的科学性、时效性、可行性,指导行业以目标为切入点,开展系统改进工作,推动整体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根据2025年目标改进情况和变化趋势,结合年度医疗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反映的医疗质量安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形成了《2026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2026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对2025年两项目标进行调整,进一步提质扩面。一是将“提高急性脑梗死再灌注治疗率”调整为“提高脑血管病急性期规范诊疗率”,引导行业聚焦脑血管病急性期规范诊疗和质量安全;二是将“提高肿瘤治疗前临床TNM分期评估率”调整为“提高肿瘤治疗前临床分期评估率”,考虑到临床实践中,不同肿瘤病种应用的临床分期亦有所不同,此次调整旨在将更多肿瘤病种纳入改进目标范畴。同时,指导各国家级质控中心研究制定了本专业2026年质控工作改进目标。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质控组织和行业团体要继续把推动目标实现作为年度工作重点,切实有效地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工作策略、推进工作协同,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深入落实目标管理、推进改进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