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畜禽养殖户、经纪人、承运人及相关从业者:
为规范畜禽产地检疫申报和调运管理,防范动物疫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相关检疫规程,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出售、运输畜禽前,货主应提前3日向新城区农牧水利局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提交检疫申报。
畜禽送往定点屠宰场屠宰的,应至少提前6小时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时,畜禽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非封锁区,且饲养场近期无相关动物疫情;
(二)按规定完成强制免疫,且处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
(三)畜禽标识佩戴齐全,耳标信息与养殖档案相符;
(四)畜禽临床检查健康,精神、采食、呼吸及排泄正常;
(五)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六)按规定需要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规定期限内的合格检测报告;
(七)运输畜禽车辆必须是在牧运通系统备案的车辆。
三、申报方式
(一)线上:下载并注册:内蒙古牧运通APP(内蒙古牧运通APP暂不支持苹果手机,使用安卓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进行下载)
注册账号:下载完成后,进入内蒙古牧运通,点击注册账号,选择散户,填写手机号获取验证码,点击继续。然后填写姓名,设置密码,(注意密码由大小写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构成),最后点击完成注册。
登录完善信息:按照刚注册的手机号和密码进行登录,登录后自动跳转完善信息,所有内容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注意: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准确,以免影响后续申报)。

检疫申报:货主登录后,选择【产地检疫申报】,填写:货主信息、动物种类、数量、畜禽耳标(标识)、起运地、目的地、承运人、运输车辆信息,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免疫记录、养殖档案等),提交申报。(注意:*号为必填项,签字提交,上传照片时需要打开定位,按提示位置拍摄照片,若照片显示“0-0”,说明未开启定位,将无法通过审核)。
(二)线下:新城区东配楼农牧水利局(动物疫病防控中心521室),申报点电话:0471-6218251 协检员电话:13947121179
四、注意事项:
(一)养殖户不会操作可联系防疫员或协检员协助检疫申报;
(二)畜禽运抵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及时向目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行落地报告义务。未按规定落实落地报告的,将依法处置;多次拒不落实的,后续检疫申报将从严核查。
五、法律责任
出售、屠宰、运输畜禽,应当依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按规定申报检疫,或者屠宰、经营、运输未附检疫证明的,将依法予以处罚。伪造、变造、转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耳标)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货主对申报信息、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检疫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其他提醒
请自觉遵守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严禁瞒报、谎报畜禽信息,严禁调运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新城区农牧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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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1-02 17:05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农牧水利局
各畜禽养殖户、经纪人、承运人及相关从业者:
为规范畜禽产地检疫申报和调运管理,防范动物疫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相关检疫规程,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出售、运输畜禽前,货主应提前3日向新城区农牧水利局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提交检疫申报。
畜禽送往定点屠宰场屠宰的,应至少提前6小时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时,畜禽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非封锁区,且饲养场近期无相关动物疫情;
(二)按规定完成强制免疫,且处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
(三)畜禽标识佩戴齐全,耳标信息与养殖档案相符;
(四)畜禽临床检查健康,精神、采食、呼吸及排泄正常;
(五)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六)按规定需要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规定期限内的合格检测报告;
(七)运输畜禽车辆必须是在牧运通系统备案的车辆。
三、申报方式
(一)线上:下载并注册:内蒙古牧运通APP(内蒙古牧运通APP暂不支持苹果手机,使用安卓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进行下载)
注册账号:下载完成后,进入内蒙古牧运通,点击注册账号,选择散户,填写手机号获取验证码,点击继续。然后填写姓名,设置密码,(注意密码由大小写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构成),最后点击完成注册。
登录完善信息:按照刚注册的手机号和密码进行登录,登录后自动跳转完善信息,所有内容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注意: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准确,以免影响后续申报)。

检疫申报:货主登录后,选择【产地检疫申报】,填写:货主信息、动物种类、数量、畜禽耳标(标识)、起运地、目的地、承运人、运输车辆信息,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免疫记录、养殖档案等),提交申报。(注意:*号为必填项,签字提交,上传照片时需要打开定位,按提示位置拍摄照片,若照片显示“0-0”,说明未开启定位,将无法通过审核)。
(二)线下:新城区东配楼农牧水利局(动物疫病防控中心521室),申报点电话:0471-6218251 协检员电话:13947121179
四、注意事项:
(一)养殖户不会操作可联系防疫员或协检员协助检疫申报;
(二)畜禽运抵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及时向目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行落地报告义务。未按规定落实落地报告的,将依法处置;多次拒不落实的,后续检疫申报将从严核查。
五、法律责任
出售、屠宰、运输畜禽,应当依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按规定申报检疫,或者屠宰、经营、运输未附检疫证明的,将依法予以处罚。伪造、变造、转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耳标)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货主对申报信息、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检疫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其他提醒
请自觉遵守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严禁瞒报、谎报畜禽信息,严禁调运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新城区农牧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