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007201904711):你公司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华侨新村项目建设中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叁拾万元人民币(小写¥300000)的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叁拾万元人民币(小写¥300000)(按罚款数额每日3%计算,截至《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住建罚决字〔2025〕010号)发出之日共205天,金额自2026年4月12日起算)。因本局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住建强催字〔2026〕001号)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股(地址:新城区新华大街130号城建环保大厦住建局401室;电话:0471-6213534 )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新城区住建局财务室(810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要求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缴纳罚款,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1月2日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
发布日期:2026-11-02 16:44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007201904711):你公司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华侨新村项目建设中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叁拾万元人民币(小写¥300000)的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叁拾万元人民币(小写¥300000)(按罚款数额每日3%计算,截至《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住建罚决字〔2025〕010号)发出之日共205天,金额自2026年4月12日起算)。因本局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新住建强催字〔2026〕001号)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股(地址:新城区新华大街130号城建环保大厦住建局401室;电话:0471-6213534 )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新城区住建局财务室(810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要求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缴纳罚款,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