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4日,我局领取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食品经营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金超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葱,现将不合格小葱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葱;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丙环唑等15项;
检验机构: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报告编号:NO:AEG703006AEF605220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涉案小葱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金超蔬菜店自行进购的。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后,主动整改并配合调查。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明,新城区金超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金超蔬菜店的行为免于处罚。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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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27 10:44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4日,我局领取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食品经营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金超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葱,现将不合格小葱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葱;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丙环唑等15项;
检验机构: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报告编号:NO:AEG703006AEF605220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涉案小葱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金超蔬菜店自行进购的。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后,主动整改并配合调查。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明,新城区金超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金超蔬菜店的行为免于处罚。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