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2日,我局接到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呼和浩特市建华学校的编号为No:A2250786911301010C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呼和浩特市建华学校经营使用的“餐食留样盒盖”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餐食留样盒盖”;抽样日期:2026-5-12;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机构: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No:AFZK0520880852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该当事人未严格执行清洗、消毒、保洁、使用规范流程,,工作人员可能使用洗涤剂后,用清水冲洗的不彻底,未及时消毒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经营负责,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呼和浩特市建华学校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餐食留样盒盖”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呼和浩特市建华学校进行了复查。经查,该单位已整改完毕,一是优化清洗流程,重新培训清洗人员,张贴清洗流程图,达到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准要求。二是规范从业人员操作流程,保证按要求规范使用操作,建立消毒时间台账,每日记录温度与时长。三是添加定期自查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复查验收合格。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属于生产经营者按规定消毒餐具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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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8-10 10:55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2日,我局接到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呼和浩特市建华学校的编号为No:A2250786911301010C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呼和浩特市建华学校经营使用的“餐食留样盒盖”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餐食留样盒盖”;抽样日期:2026-5-12;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机构: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No:AFZK0520880852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该当事人未严格执行清洗、消毒、保洁、使用规范流程,,工作人员可能使用洗涤剂后,用清水冲洗的不彻底,未及时消毒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经营负责,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呼和浩特市建华学校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餐食留样盒盖”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呼和浩特市建华学校进行了复查。经查,该单位已整改完毕,一是优化清洗流程,重新培训清洗人员,张贴清洗流程图,达到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准要求。二是规范从业人员操作流程,保证按要求规范使用操作,建立消毒时间台账,每日记录温度与时长。三是添加定期自查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复查验收合格。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属于生产经营者按规定消毒餐具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