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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通知公告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2026〕038号
发布时间:2026-07-31 10:15 点击量:68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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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5日,收到由我局委托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1G623079A1F12M4574a),我辖区餐饮经营单位新城区跳跳驴驴肉火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酱香驴肉;检验日期:2026-06-23,样品状态:固体、正常;检验不合格项目:马成分检出。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当事人自2019年11月15日开始经营,从事餐饮服务。2026年7月15日,收到由我局委托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新城区跳跳驴驴肉火烧店经营的酱香驴肉的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A1G623079A1F12M4574a),显示马成分检出。

当事人于2026年5月21日从新民市大柳屯镇熟食加工坊(个体工商户)购进了该批酱香牛肉(生产日期:2026.5.21)10斤,进价为每斤110元/斤。2026年7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产品批次,当事人已全部售完,售价为125元/斤。当事人提供了购进票据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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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2026〕038号

发布日期:2026-07-31 10:15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5日,收到由我局委托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1G623079A1F12M4574a),我辖区餐饮经营单位新城区跳跳驴驴肉火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酱香驴肉;检验日期:2026-06-23,样品状态:固体、正常;检验不合格项目:马成分检出。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当事人自2019年11月15日开始经营,从事餐饮服务。2026年7月15日,收到由我局委托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新城区跳跳驴驴肉火烧店经营的酱香驴肉的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A1G623079A1F12M4574a),显示马成分检出。

当事人于2026年5月21日从新民市大柳屯镇熟食加工坊(个体工商户)购进了该批酱香牛肉(生产日期:2026.5.21)10斤,进价为每斤110元/斤。2026年7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产品批次,当事人已全部售完,售价为125元/斤。当事人提供了购进票据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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