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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编号:〔2026〕037号
发布时间:2026-07-29 10:04 点击量:68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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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2日,我局收到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发出的编号为No:FZK05208808529、No:FZK05208808530、No:FZK0520880853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呼和浩特市第十四中学的自消毒“餐碗(橙)、(小碗)、(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餐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呼和浩特市第十四中学的自消毒“餐碗(橙)、(小碗)、(餐盘)”;抽样日期:2026-5-12;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机构: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发出的报告编号:No:FZK05208808529、No:FZK05208808530、No:FZK0520880853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该当事人该批次餐具抽检不合格原因,1.冲洗时间水压较小,留有洗消洁净残留。2.消毒时间较短,责任人落实制度不够。针对该当事人违法行为我局已予立案处罚,并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进行消毒,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属于生产经营者按规定消毒餐具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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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编号:〔2026〕037号

发布日期:2026-07-29 10:04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2日,我局收到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发出的编号为No:FZK05208808529、No:FZK05208808530、No:FZK0520880853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呼和浩特市第十四中学的自消毒“餐碗(橙)、(小碗)、(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餐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呼和浩特市第十四中学的自消毒“餐碗(橙)、(小碗)、(餐盘)”;抽样日期:2026-5-12;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机构: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发出的报告编号:No:FZK05208808529、No:FZK05208808530、No:FZK0520880853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该当事人该批次餐具抽检不合格原因,1.冲洗时间水压较小,留有洗消洁净残留。2.消毒时间较短,责任人落实制度不够。针对该当事人违法行为我局已予立案处罚,并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进行消毒,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属于生产经营者按规定消毒餐具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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