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0日,我局领取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食品经营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东路二当家牛肉串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现将不合格餐饮具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餐盘;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检验项目;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报告编号:NO:2026SP0232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涉案餐饮具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东路二当家牛肉串店自购并清洗的。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后,主动整改并送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后检测结果为合格。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明,新城区展东路二当家牛肉串店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属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违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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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7-29 09:59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0日,我局领取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食品经营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东路二当家牛肉串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现将不合格餐饮具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餐饮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餐盘;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检验项目;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报告编号:NO:2026SP0232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涉案餐饮具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东路二当家牛肉串店自购并清洗的。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后,主动整改并送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后检测结果为合格。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明,新城区展东路二当家牛肉串店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属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违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