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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健身房关门注销,预付款“打水漂”?法律撑起“保护伞”!
发布时间:2026-07-27 10:10 点击量:68
来源: 新城区农牧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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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以其便捷与优惠,已经融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在健身、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领域广泛普及。然而,这种“先付款、后消费”的模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因商家“关门跑路”等现象而暗藏风险。

当消费者遭遇健身馆突然关门,老板“跑路”的情况又该如何维权?预付的款项是否就此“打水漂”?今天我们就来看枣阳法院立案庭审理的一个相关案例。

李某某于2023年3月向某健身馆的经营者转账7600元购买健身馆健身私教课48节。李某某购买该健身课后尚未上课。后健身馆停业并被其经营者注销。李某某因此诉至枣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关系以及被告返还未履行服务的费用7600元(健身卡)。

另查明,某健身馆于2019年8月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的经营者为王某某,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2025年1月,该健身馆办理注销登记。

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经营的某健身馆以预付式消费模式办理健身私教课程,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依约预支付了服务费,但王某某经营的健身馆在未进行清算和通知各债权人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1月歇业并注销,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某某经营的健身馆存在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某某作为健身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清偿健身馆债务的责任。原告于2023年3月向健身馆支付7600元购买48节健身私教课程,截止2025年1月健身馆办理注销登记时,尚未消费,剩余服务课程为48节,应退款金额为7600元。

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其7600元,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健身服务合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某服务费7600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预付费用,目的在于获取长期、稳定的服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其自身原因(如歇业、注销)无法继续提供服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余额。本案中,李某某一节课未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判决全额退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法官借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

对消费者而言:一要谨慎选择,理性充值。办理预付卡时,应仔细考察商家的信誉、经营状况,优先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的企业。尽量避免一次性投入过高金额,缩短预付费的使用周期,以降低风险。二要保留证据,有备无患。妥善保管好付款凭证、服务合同、协议章程、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维权使用。三要及时反映,勇于维权。一旦发现商家有经营异常、即将关门或失联的迹象,应及时与商家交涉,同时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对经营者而言:一方面要诚信守法,规范经营。诚信是经营之本。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在决定终止经营时,必须依法进行清算,履行对债权人(包括已付费的消费者)的通知义务,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另一方面要厘清责任,勿存侥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须明确,自身对店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切勿以为注销营业执照就能“一走了之”,否则将面临被强制执行个人财产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不记名预付卡的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记名预付卡的实际持卡人与预付卡记载的持卡人不一致,但提供其系合法持卡人的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消费者提供其与经营者存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的其他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请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前已经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请求按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请求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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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健身房关门注销,预付款“打水漂”?法律撑起“保护伞”!

发布日期:2026-07-27 10:10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农牧水利局

预付式消费以其便捷与优惠,已经融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在健身、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领域广泛普及。然而,这种“先付款、后消费”的模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因商家“关门跑路”等现象而暗藏风险。

当消费者遭遇健身馆突然关门,老板“跑路”的情况又该如何维权?预付的款项是否就此“打水漂”?今天我们就来看枣阳法院立案庭审理的一个相关案例。

李某某于2023年3月向某健身馆的经营者转账7600元购买健身馆健身私教课48节。李某某购买该健身课后尚未上课。后健身馆停业并被其经营者注销。李某某因此诉至枣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关系以及被告返还未履行服务的费用7600元(健身卡)。

另查明,某健身馆于2019年8月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的经营者为王某某,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2025年1月,该健身馆办理注销登记。

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经营的某健身馆以预付式消费模式办理健身私教课程,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依约预支付了服务费,但王某某经营的健身馆在未进行清算和通知各债权人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1月歇业并注销,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某某经营的健身馆存在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某某作为健身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清偿健身馆债务的责任。原告于2023年3月向健身馆支付7600元购买48节健身私教课程,截止2025年1月健身馆办理注销登记时,尚未消费,剩余服务课程为48节,应退款金额为7600元。

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其7600元,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健身服务合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某服务费7600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预付费用,目的在于获取长期、稳定的服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其自身原因(如歇业、注销)无法继续提供服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余额。本案中,李某某一节课未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判决全额退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法官借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

对消费者而言:一要谨慎选择,理性充值。办理预付卡时,应仔细考察商家的信誉、经营状况,优先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的企业。尽量避免一次性投入过高金额,缩短预付费的使用周期,以降低风险。二要保留证据,有备无患。妥善保管好付款凭证、服务合同、协议章程、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维权使用。三要及时反映,勇于维权。一旦发现商家有经营异常、即将关门或失联的迹象,应及时与商家交涉,同时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对经营者而言:一方面要诚信守法,规范经营。诚信是经营之本。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在决定终止经营时,必须依法进行清算,履行对债权人(包括已付费的消费者)的通知义务,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另一方面要厘清责任,勿存侥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须明确,自身对店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切勿以为注销营业执照就能“一走了之”,否则将面临被强制执行个人财产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不记名预付卡的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记名预付卡的实际持卡人与预付卡记载的持卡人不一致,但提供其系合法持卡人的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消费者提供其与经营者存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的其他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请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前已经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请求按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请求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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