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同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单位厨房的碗筷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AEG320009AEF6047054)并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筷子;类型;餐具,抽样日期:2026-03-16;抽样基数:400;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788;检验机构: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AEG320009AEF604705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当事人单位厨房的碗筷于2026年3月16日进行监督抽检之时尚未完成高温消毒流程,餐具表面仍残留有洗涤剂成分。当事人已对所有餐具重新消毒,并对该批碗筷进行第二次检测。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使用未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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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5-15 17:10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同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单位厨房的碗筷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AEG320009AEF6047054)并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筷子;类型;餐具,抽样日期:2026-03-16;抽样基数:400;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788;检验机构: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AEG320009AEF604705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当事人单位厨房的碗筷于2026年3月16日进行监督抽检之时尚未完成高温消毒流程,餐具表面仍残留有洗涤剂成分。当事人已对所有餐具重新消毒,并对该批碗筷进行第二次检测。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使用未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