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6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领取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食品经营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昊敏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椒、姜、菠菜,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菠菜;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5-10-10;购进日期:2025-10-10;样品数量:1.25kg;检验不合格项目:阿维菌素,标准指标:≤0.05 ,实测值:0.39;检验机构: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SP:FZJ1006090265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龙椒;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5-10-10;购进日期:2025-10-10;样品数量:2.25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05 ,实测值:0.094;检验机构: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SP: FZJ1006090265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姜;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5-10-10;购进日期:2025-10-10;样品数量:2.25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05 ,实测值:0.96;检验机构: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SP: FZJ1006090266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从东瓦窑“24号库”进了1件龙椒10斤花了50元,每斤5元,零售价是每斤5.5元。一件姜10斤花了55元,每斤5.5零售价6元,菠菜3斤花了7.5元每斤2.5元,零售价3元;截止检查时现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龙椒、姜、菠菜,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后,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2、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3、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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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1-23 11:25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6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领取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食品经营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昊敏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椒、姜、菠菜,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菠菜;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5-10-10;购进日期:2025-10-10;样品数量:1.25kg;检验不合格项目:阿维菌素,标准指标:≤0.05 ,实测值:0.39;检验机构: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SP:FZJ1006090265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龙椒;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5-10-10;购进日期:2025-10-10;样品数量:2.25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05 ,实测值:0.094;检验机构: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SP: FZJ1006090265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姜;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5-10-10;购进日期:2025-10-10;样品数量:2.25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05 ,实测值:0.96;检验机构: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SP: FZJ1006090266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从东瓦窑“24号库”进了1件龙椒10斤花了50元,每斤5元,零售价是每斤5.5元。一件姜10斤花了55元,每斤5.5零售价6元,菠菜3斤花了7.5元每斤2.5元,零售价3元;截止检查时现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龙椒、姜、菠菜,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后,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2、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3、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