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5SP14195、编号No:2025SP14341,不合格产品均由内蒙古华甄乳业有限公司提供),我辖区奶制品经营单位内蒙古华甄乳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奶皮子;规格型号:90克/袋,生产日期:2025-8-18,抽样日期:2025-9-2;样品数量:8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脂肪,标准指标:GB5009.6-2016(第三法)标准(≥50.0g/100g),实测值:29.2g/100g;报告编号:No:2025SP14195;产品名称:奶皮子;规格型号:90克/袋,生产日期:2025-8-18,抽样日期:2025-9-2;样品数量:8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脂肪,标准指标:GB5009.6-2016(第三法)标准(≥50.0g/100g),实测值:29.2g/100g;报告编号:No:2025SP1434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购进票据及销售票据,以上不合格奶皮子从新城区蒙根源食品加工坊购进了50袋(进货价6元/袋),从新城区赵建军奶制品加工部购进了30袋(进货价6.5元/袋),均已售完,售价分别是8元/袋(销售了50袋)、9元/袋(销售了30袋)。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严把食品进货关;2.加强进货查验;3.加强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明确人员职责。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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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2-08 15:42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5SP14195、编号No:2025SP14341,不合格产品均由内蒙古华甄乳业有限公司提供),我辖区奶制品经营单位内蒙古华甄乳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奶皮子;规格型号:90克/袋,生产日期:2025-8-18,抽样日期:2025-9-2;样品数量:8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脂肪,标准指标:GB5009.6-2016(第三法)标准(≥50.0g/100g),实测值:29.2g/100g;报告编号:No:2025SP14195;产品名称:奶皮子;规格型号:90克/袋,生产日期:2025-8-18,抽样日期:2025-9-2;样品数量:8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脂肪,标准指标:GB5009.6-2016(第三法)标准(≥50.0g/100g),实测值:29.2g/100g;报告编号:No:2025SP1434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购进票据及销售票据,以上不合格奶皮子从新城区蒙根源食品加工坊购进了50袋(进货价6元/袋),从新城区赵建军奶制品加工部购进了30袋(进货价6.5元/袋),均已售完,售价分别是8元/袋(销售了50袋)、9元/袋(销售了30袋)。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严把食品进货关;2.加强进货查验;3.加强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明确人员职责。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