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7日,我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奶制品经营单位新城区蒙根源食品加工坊生产不符合已经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现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奶皮子;规格型号:90克/袋,生产日期:2025-8-18,抽样日期:2025-9-2;样品数量:8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脂肪,标准指标:GB5009.6-2016(第三法)标准(≥50.0g/100g),实测值:29.2g/100g;报告编号:No:2025SP1419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该批次不合格奶皮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18日,2025年8月18日当事人共生产奶皮子120袋(90g/袋),售价是6元/袋,截至现场检查时,该批奶皮子已全部销售,有销售记录,确定违法所得720元。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已经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十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已经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二、罚款5000元整。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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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2-08 14:52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我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奶制品经营单位新城区蒙根源食品加工坊生产不符合已经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现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奶皮子;规格型号:90克/袋,生产日期:2025-8-18,抽样日期:2025-9-2;样品数量:8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脂肪,标准指标:GB5009.6-2016(第三法)标准(≥50.0g/100g),实测值:29.2g/100g;报告编号:No:2025SP1419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该批次不合格奶皮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18日,2025年8月18日当事人共生产奶皮子120袋(90g/袋),售价是6元/袋,截至现场检查时,该批奶皮子已全部销售,有销售记录,确定违法所得720元。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已经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十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已经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二、罚款5000元整。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