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居民、相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城区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新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5年11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 电子邮箱:发送至[hsxcqsqb@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为老餐厅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姓名/单位”;
2. 电话反馈:拨打0471-6218107,联系人:李霞。
附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城区民政局
2025年10月22日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积极推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17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及标准
(一)购买服务对象。具有新城区户籍且常住新城区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
1.65周岁以上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
2.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人;
3.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
4.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独居老人;
5.7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者、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
6.90周岁以上老人。
(二)购买服务标准。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1. 65周岁以上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2.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分别按每人每月150元、20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3.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独居老人按每人每月7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4. 7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者、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5.90周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老人,按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入住机构享受护理补贴、家庭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的,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后,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员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二、购买主体、组织分工和承接主体。
(一)根据《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2021版)》的通知》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旗县区人民政府。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新城区政府派出机关,承担属地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责任。
(二)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定,承接主体的登记备案、服务指导、监督考评,享受补贴人员终审、管理等工作。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确定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资格审核、服务实施的绩效考评、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村、社区负责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的评估工作由第三方承担(政府采购)。
(三)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为符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条件,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且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
(四)合同签订:街道办事处(保合少镇人民政府)作为合同甲方,与中选的服务承接主体(乙方)签订《居家养老服务承接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期限(原则上1年1签)、服务费用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等核心条款,合同副本需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购买内容
在《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附件1)框架下,开展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居家养老购买服务,重点购买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呼叫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健康指导、代办服务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四、居家养老服务准入条件
(一)从业机构基本要求:
1.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2.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3.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4.应符合区人民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1.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3.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4.主动服务,能吃苦耐劳,符合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规范;
5.尊老敬老,对老年人富有爱心、孝心和恒心。
五、购买服务操作流程
(一)承接主体选择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由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由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期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二)服务对象申请
符合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老年人,根据本人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申请,填写《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受理与初审
村(社区)在收到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等进行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录入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于每月15日前将初审结果通过平台报至所在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并将所需材料上报所在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同时,告知申请基本保障服务的对象需进行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评估。
(四)审核
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身份信息、生活能力、社会状况等进行审核,根据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申请居家养老基本服务的对象,在所在村(社区)公示5日无异议后,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录入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申请居家养老基本保障服务的对象,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录入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申请评估,于每月15日前报新城区民政局。
(五)评估与审批
新城区民政局在收到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有关材料后,不需要进行生活能力评估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需要进行生活能力评估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于5日内完成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公示5日无异议,并经新城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于次月起享受服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评申请,新城区民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复评结果经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新城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申请人于次月起享受服务。
(六)结算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以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服务清单作为结算依据,经村(社区)和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确认后,由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把资金拨付至承接主体。
六、监督管理和资金保障
(一)建立服务实体监督考核机制。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协议提供各项服务。新城区民政局依托新城区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服务过程进行全程动态跟踪监管,以阶段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从服务质量、服务时间、服务满意度等方面对服务承接主体的服务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服务不到位、服务满意度低、有效投诉多、服务对象反映强烈的服务承接主体,停止其服务承接资格;对利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服务资金的,追回骗取的补助资金,同时停止其服务承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被停止服务承接资格主体原承接的服务由入围单位中服务到位、服务满意高、服务对象反映较好的服务承接主体替代。
(二)建立服务对象监督管理机制。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对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和动态退出机制。新增服务对象每月开展动态报批,对因病住院、入住养老机构时间连续超过30日的服务对象,应暂停其相关服务,待恢复原有状态,继续提供服务;对因死亡、户口迁移或居住地移到区外等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要及时停止其相关服务,死亡人员应及时予以注销。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及时上报新城区民政局,取消当事人享受服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服务过程社会监督制度。依据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由村(社区)公示服务对象、服务类型、服务内容及时限,在指定期限、范围内接受群众监督。建立服务投诉制度,新城区民政局、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和服务承接主体通过各自网站、公开栏设立公开投诉电话,随时受理来自服务对象的投诉和意见。开展经常性的服务质量及满意度调查,及时反馈群众反映问题,并责令承接主体做出相应的整改,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建立服务经费保障监管机制。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专项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区财政、民政部门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政府购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七、其他规定
(一)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申请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审核,已领取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入住养老机构的对象不再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二)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对象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老年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供低保证明,逾期未提供或已被取消相关资格证明的服务对象应从相关证明到期当月取消其享受服务的资格,并从下月起停止提供服务。
(三)承接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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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0-23 11:01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民政局
各位居民、相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城区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新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5年11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 电子邮箱:发送至[hsxcqsqb@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为老餐厅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姓名/单位”;
2. 电话反馈:拨打0471-6218107,联系人:李霞。
附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城区民政局
2025年10月22日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积极推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17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及标准
(一)购买服务对象。具有新城区户籍且常住新城区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
1.65周岁以上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
2.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人;
3.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
4.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独居老人;
5.7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者、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
6.90周岁以上老人。
(二)购买服务标准。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1. 65周岁以上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2.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分别按每人每月150元、20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3.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独居老人按每人每月7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4. 7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者、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5.90周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老人,按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入住机构享受护理补贴、家庭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的,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后,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员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二、购买主体、组织分工和承接主体。
(一)根据《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2021版)》的通知》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旗县区人民政府。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新城区政府派出机关,承担属地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责任。
(二)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定,承接主体的登记备案、服务指导、监督考评,享受补贴人员终审、管理等工作。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确定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资格审核、服务实施的绩效考评、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村、社区负责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的评估工作由第三方承担(政府采购)。
(三)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为符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条件,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且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
(四)合同签订:街道办事处(保合少镇人民政府)作为合同甲方,与中选的服务承接主体(乙方)签订《居家养老服务承接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期限(原则上1年1签)、服务费用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等核心条款,合同副本需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购买内容
在《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附件1)框架下,开展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居家养老购买服务,重点购买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呼叫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健康指导、代办服务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四、居家养老服务准入条件
(一)从业机构基本要求:
1.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2.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3.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4.应符合区人民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1.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3.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4.主动服务,能吃苦耐劳,符合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规范;
5.尊老敬老,对老年人富有爱心、孝心和恒心。
五、购买服务操作流程
(一)承接主体选择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由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由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期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二)服务对象申请
符合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老年人,根据本人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申请,填写《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受理与初审
村(社区)在收到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等进行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录入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于每月15日前将初审结果通过平台报至所在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并将所需材料上报所在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同时,告知申请基本保障服务的对象需进行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评估。
(四)审核
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身份信息、生活能力、社会状况等进行审核,根据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申请居家养老基本服务的对象,在所在村(社区)公示5日无异议后,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录入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申请居家养老基本保障服务的对象,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录入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申请评估,于每月15日前报新城区民政局。
(五)评估与审批
新城区民政局在收到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有关材料后,不需要进行生活能力评估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需要进行生活能力评估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于5日内完成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公示5日无异议,并经新城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于次月起享受服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评申请,新城区民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复评结果经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新城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申请人于次月起享受服务。
(六)结算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以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服务清单作为结算依据,经村(社区)和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确认后,由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把资金拨付至承接主体。
六、监督管理和资金保障
(一)建立服务实体监督考核机制。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协议提供各项服务。新城区民政局依托新城区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服务过程进行全程动态跟踪监管,以阶段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从服务质量、服务时间、服务满意度等方面对服务承接主体的服务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服务不到位、服务满意度低、有效投诉多、服务对象反映强烈的服务承接主体,停止其服务承接资格;对利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服务资金的,追回骗取的补助资金,同时停止其服务承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被停止服务承接资格主体原承接的服务由入围单位中服务到位、服务满意高、服务对象反映较好的服务承接主体替代。
(二)建立服务对象监督管理机制。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对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和动态退出机制。新增服务对象每月开展动态报批,对因病住院、入住养老机构时间连续超过30日的服务对象,应暂停其相关服务,待恢复原有状态,继续提供服务;对因死亡、户口迁移或居住地移到区外等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要及时停止其相关服务,死亡人员应及时予以注销。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及时上报新城区民政局,取消当事人享受服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服务过程社会监督制度。依据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由村(社区)公示服务对象、服务类型、服务内容及时限,在指定期限、范围内接受群众监督。建立服务投诉制度,新城区民政局、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和服务承接主体通过各自网站、公开栏设立公开投诉电话,随时受理来自服务对象的投诉和意见。开展经常性的服务质量及满意度调查,及时反馈群众反映问题,并责令承接主体做出相应的整改,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建立服务经费保障监管机制。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专项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区财政、民政部门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政府购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七、其他规定
(一)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申请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审核,已领取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入住养老机构的对象不再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二)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对象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老年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供低保证明,逾期未提供或已被取消相关资格证明的服务对象应从相关证明到期当月取消其享受服务的资格,并从下月起停止提供服务。
(三)承接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