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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民政局关于制定《新城区养老机构准入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1 16:22 点击量:68
来源: 新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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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居民、相关单位:

为规范新城区养老机构准入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新城区养老机构准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5年11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 电子邮箱:发送至[hsxcqsqb@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为老餐厅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姓名/单位”;

2. 电话反馈:拨打0471-6218155,联系人:刘红军。

附件:《新城区养老机构准入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城区民政局

2025年10月21日

新城区养老机构准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新城区养老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深化新城区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养老服务环境,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新城区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承接机构,是指在新城区依法办理登记,为老人提供全日照料、日间照料两种类型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全日照料设施:指依法在相关部门登记成立,具有开展养老服务资质,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照料护理服务或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类型。在本办法中主要指提供全日照料的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第四条日间照料设施: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或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类型。在本办法中主要指提供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的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点。

第五条 工作原则。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级分类、协同联动、分工配合”的原则。

第六条 职责分工。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

第七条服务对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的社区老年人,优先保障新城区户籍的特困老年人、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和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第二章规范准入管理

第八条承接主体。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条件。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拥有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和服务团队;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3.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0万元。

4.具有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财务状况良好。

5.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成立不足3年的,成立至今)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无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相关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提供信用中国企业信用报告。

第九条遴选方式。60万元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购买。60万元以下的居家养老服务由购买服务主体(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全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条评标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养老服务项目的特点制定评标办法,建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遴选文件满足公开聘请公告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养老服务的综合评审项目应包括:

1.服务总体方案,包括服务目标及整体设想,以及投标人已有养老服务体系完备情况等;

2.服务管理,包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记录、服务改进、服务检查、服务应急预案、服务投诉监督等;

3.服务团队配置,包括服务人员资质、培训与管理、有效的健康证明材料等;

4.服务档案及跟踪管理方案;

5.服务特色与创新;

6.投标人在近三年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项目业绩等。

加分项目:

1.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养老方面相关荣誉;

2.具有医疗机构资质,并从业5年以上;

3.近3年内签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合同;

4.已在当地落地的专业化服务组织,服务质量评估优秀的。

加分项目加分总和不超过5分。

评标时,在综合评估承接主体资信基础上,应突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运营思路和能力要求,避免过多地追求运营所配备人员的资历及技术水平。

第三章开展服务质量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区民政局建立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绩效评价标准,不定期对服务承接主体进行抽查,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监管。每年年末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对本年度养老服务承接机构提供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在合同期内,把当年度服务绩效评价合格作为服务承接主体次年继续承接服务的前提。绩效评价主要从服务整体方案的实施情况、老年人满意率、工作人员参与养老护理培训率、安全生产、中心(站点)内部管理体系完善情况等对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承接机构承接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退出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运营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承接主体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所服务镇、街道办事处,并同时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区民政局应指导、督促服务承接主体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合同期满,服务承接主体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内容和要求,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在项目移交过程中,服务购买主体(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提前开展新一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服务衔接。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承接主体,购买服务主体和区民政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直接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挂靠投标的;

2.中标后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服务的;

3.中标之后3个月仍无法完成场地验收并正式开展各类服务的。

4.不再具备服务资格的,如法人被撤销或吊销的,经营许可资格被撤销或吊销的;

5.发布虚假广告,开展保健品传销活动等侵害老年人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服务中出现事故,存在欺老虐老行为的;

7.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解约条款的。

第十五条购买服务主体和区民政局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承接主体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评估,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购买服务主体和民政局有权责令服务承接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评估不合格的,购买服务主体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服务承接主体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新城区民政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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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民政局关于制定《新城区养老机构准入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21 16:22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民政局

各位居民、相关单位:

为规范新城区养老机构准入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新城区养老机构准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5年11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 电子邮箱:发送至[hsxcqsqb@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为老餐厅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姓名/单位”;

2. 电话反馈:拨打0471-6218155,联系人:刘红军。

附件:《新城区养老机构准入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城区民政局

2025年10月21日

新城区养老机构准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新城区养老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深化新城区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养老服务环境,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新城区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承接机构,是指在新城区依法办理登记,为老人提供全日照料、日间照料两种类型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全日照料设施:指依法在相关部门登记成立,具有开展养老服务资质,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照料护理服务或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类型。在本办法中主要指提供全日照料的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第四条日间照料设施: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或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类型。在本办法中主要指提供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的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点。

第五条 工作原则。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级分类、协同联动、分工配合”的原则。

第六条 职责分工。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

第七条服务对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的社区老年人,优先保障新城区户籍的特困老年人、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和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第二章规范准入管理

第八条承接主体。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条件。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拥有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和服务团队;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3.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0万元。

4.具有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财务状况良好。

5.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成立不足3年的,成立至今)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无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相关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提供信用中国企业信用报告。

第九条遴选方式。60万元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购买。60万元以下的居家养老服务由购买服务主体(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全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条评标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养老服务项目的特点制定评标办法,建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遴选文件满足公开聘请公告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养老服务的综合评审项目应包括:

1.服务总体方案,包括服务目标及整体设想,以及投标人已有养老服务体系完备情况等;

2.服务管理,包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记录、服务改进、服务检查、服务应急预案、服务投诉监督等;

3.服务团队配置,包括服务人员资质、培训与管理、有效的健康证明材料等;

4.服务档案及跟踪管理方案;

5.服务特色与创新;

6.投标人在近三年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项目业绩等。

加分项目:

1.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养老方面相关荣誉;

2.具有医疗机构资质,并从业5年以上;

3.近3年内签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合同;

4.已在当地落地的专业化服务组织,服务质量评估优秀的。

加分项目加分总和不超过5分。

评标时,在综合评估承接主体资信基础上,应突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运营思路和能力要求,避免过多地追求运营所配备人员的资历及技术水平。

第三章开展服务质量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区民政局建立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绩效评价标准,不定期对服务承接主体进行抽查,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监管。每年年末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对本年度养老服务承接机构提供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在合同期内,把当年度服务绩效评价合格作为服务承接主体次年继续承接服务的前提。绩效评价主要从服务整体方案的实施情况、老年人满意率、工作人员参与养老护理培训率、安全生产、中心(站点)内部管理体系完善情况等对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承接机构承接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退出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运营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承接主体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所服务镇、街道办事处,并同时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区民政局应指导、督促服务承接主体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合同期满,服务承接主体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内容和要求,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在项目移交过程中,服务购买主体(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提前开展新一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服务衔接。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承接主体,购买服务主体和区民政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直接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挂靠投标的;

2.中标后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服务的;

3.中标之后3个月仍无法完成场地验收并正式开展各类服务的。

4.不再具备服务资格的,如法人被撤销或吊销的,经营许可资格被撤销或吊销的;

5.发布虚假广告,开展保健品传销活动等侵害老年人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服务中出现事故,存在欺老虐老行为的;

7.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解约条款的。

第十五条购买服务主体和区民政局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承接主体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评估,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购买服务主体和民政局有权责令服务承接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评估不合格的,购买服务主体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服务承接主体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新城区民政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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