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8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领取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食品经营单位新城区知信大千果蔬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姜、糊辣鸡翅、干姜块),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类型:农产品 ;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样日期:2025-7-1;抽样数量:2.004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40;检验机构: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AEF703003AEF60377
7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干姜块;类型:农产品 ;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样日期:2025-7-1;抽样数量:1.56KG;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2.45;检验机构: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AEF703003AEF603778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糊辣鸡翅;类型:预包装食品;规格型号:300克/袋,抽样日期:2025-7-1;抽样数量:9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60000;93000;83000;78000;63000;检验机构: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AEF703003AEF603778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涉案姜、糊辣鸡翅、干姜块共购进糊辣鸡翅(辐照食品)30袋,进货价7.3元/袋,销售价8.91元/袋;干姜(干姜块)2.5KG,进货价50元/KG,销售价60元/KG;姜32.5KG,进货价9.54元/KG,销售价11.8元KG。自查获之日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800.8元。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后,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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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0-20 09:57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领取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食品经营单位新城区知信大千果蔬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姜、糊辣鸡翅、干姜块),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类型:农产品 ;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样日期:2025-7-1;抽样数量:2.004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40;检验机构: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AEF703003AEF60377
7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干姜块;类型:农产品 ;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样日期:2025-7-1;抽样数量:1.56KG;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2.45;检验机构: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AEF703003AEF603778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糊辣鸡翅;类型:预包装食品;规格型号:300克/袋,抽样日期:2025-7-1;抽样数量:9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60000;93000;83000;78000;63000;检验机构: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AEF703003AEF603778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涉案姜、糊辣鸡翅、干姜块共购进糊辣鸡翅(辐照食品)30袋,进货价7.3元/袋,销售价8.91元/袋;干姜(干姜块)2.5KG,进货价50元/KG,销售价60元/KG;姜32.5KG,进货价9.54元/KG,销售价11.8元KG。自查获之日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800.8元。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后,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