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9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领取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食品经营单位新城区浙加都超市销售的“黄豆芽”(散装称重)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豆芽;类型:散装称重;规格型号:250g/袋,抽样日期:2025-04-28;生产日期:2025-04-27;抽样基数:3.107kg;检验不合格项目: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报告编号:NO:2025SP0652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涉案黄豆芽是新城区浙加都超市于2025年4月28日从玉泉区美潺食品经销部购进了2包(共20斤,30元),抽检约6.2斤,剩下约13.8斤全部销售。进价每斤1.5元,售价每斤2.28元。截止检查时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黄豆芽,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45.6元,违法所得15.6元。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后,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属于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拟免予行政处罚;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
发布日期:2025-08-26 10:51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领取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食品经营单位新城区浙加都超市销售的“黄豆芽”(散装称重)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豆芽;类型:散装称重;规格型号:250g/袋,抽样日期:2025-04-28;生产日期:2025-04-27;抽样基数:3.107kg;检验不合格项目: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报告编号:NO:2025SP0652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涉案黄豆芽是新城区浙加都超市于2025年4月28日从玉泉区美潺食品经销部购进了2包(共20斤,30元),抽检约6.2斤,剩下约13.8斤全部销售。进价每斤1.5元,售价每斤2.28元。截止检查时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黄豆芽,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45.6元,违法所得15.6元。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后,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属于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拟免予行政处罚;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