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 区委
人大 人大
政府 政府
政协 政协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登录 / 注册
长辈版
暖心专区
无障碍模式
集约化站群 集约化站群

旗县区

  • 土默特左旗
  • 托克托县
  • 和林县
  • 清水河县
  • 武川县
  • 新城区
  • 回民区
  • 玉泉区
  • 赛罕区

委办局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务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外事办公室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疗保障局
  • 信访局
  • 市城市管理局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开发区

  •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和林格尔新区

其他

  • 呼和浩特市地铁
  • 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蒙古文版蒙古文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退出长辈版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发布
  • 走进新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通知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农牧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7-15 09:54 点击量:68
来源: 新城区农牧水利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农罚字〔2025〕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内蒙古云熙鲤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CAK6TLXQ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水泉村13号名宿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5年5月31日,本机关接到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新城区服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反映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取用地下水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5月31日对当事人开展了调查取证。2025年5月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农牧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6月10日封停了该自备井,2025年6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025年6月19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农牧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新农罚告字〔2025〕1号),告知其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10月5日,在保合少镇水泉村私自开凿1眼水源井用于施工,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未缴纳水资源税。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四、行政处罚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无证取水)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违法行为。

五、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地表水取水能力不满60立方米/小时,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6立方米/小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同时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并及时封闭自备井等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万元的处理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农牧水利局(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东配楼4楼418室,电话:0471-6218614)办理罚款缴纳手续。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年7月15日

附件: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打印 保存
分享
请使用CTRL+S保存网页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

中国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新城区政府机构
其他组织机构
  1. 新城区人大
  2. 新城区政协
呼和浩特市旗县区
  1. 土左旗
  2. 托克托县
  3. 和林县
  4. 清水河县
  5. 武川县
  6. 回民区
  7. 玉泉区
  8. 赛罕区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承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ICP备09004058号-3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积分查询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E-mail:xcwl605@163.com 网站技术维护电话:0471-6218605  
大美新城

新城发布

大美新城

大美新城

清风新城

清风新城

云上新城APP

无障碍模式 长者模式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发布

  • 走进新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通知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农牧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7-15 09:54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农牧水利局

新农罚字〔2025〕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内蒙古云熙鲤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CAK6TLXQ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水泉村13号名宿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5年5月31日,本机关接到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新城区服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反映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取用地下水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5月31日对当事人开展了调查取证。2025年5月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农牧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6月10日封停了该自备井,2025年6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025年6月19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农牧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新农罚告字〔2025〕1号),告知其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10月5日,在保合少镇水泉村私自开凿1眼水源井用于施工,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未缴纳水资源税。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四、行政处罚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无证取水)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违法行为。

五、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地表水取水能力不满60立方米/小时,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6立方米/小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同时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并及时封闭自备井等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万元的处理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农牧水利局(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东配楼4楼418室,电话:0471-6218614)办理罚款缴纳手续。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年7月15日

附件: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蒙ICP备09004058号-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党政机关 政府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