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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呼伦贝尔北路呼和浩特市山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9•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7-23 16:04 点击量:68
来源: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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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6日16时40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山水小区呼和浩特市山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排1名水电维修人员到业主家查看屋顶漏雨情况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2309万元(不含行政处罚)。

2024年9月6日17时50分,新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新城区公安分局通报,立即联络有关单位并组织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信访局、呼伦贝尔北路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成立新城呼伦贝尔北路呼和浩特市山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9·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新城呼伦贝尔北路呼和浩特市山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9·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呼和浩特市山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呼市山水物业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山水小区院内;邮政编码:010010;成立日期:2006年2月20日;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服务业(O829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登记状态: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2783029****;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物业管理等。法定代表人:尚*林。

2.上海发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110国道北侧霍寨村D047;邮政编码:010000;成立日期:2023年3月30日;所属行业:其他房屋建筑业(E479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21MACDRN****;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法定代表人:郭*立。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呼市山水物业公司。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制度等,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上海发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立(死者),据调查,该公司实为郭*立承揽工程需要所注册,无其他成员或职工,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6日新城区山水小区23号楼3单元6楼东户业主刘*旺发现自家厨房抽油烟机排烟筒旁边的柜子里有漏雨现象,于是向呼市山水物业公司水电维修负责人温*利进行反映。15时43分,温*利电话联系水电维修人员郭*立到刘*旺家查看漏点。郭*立到达刘*旺家,脱掉自己的鞋,换上刘*旺家的拖鞋进入屋内。查看厨房漏雨情况后,郭*立和刘*旺说明自己需要上楼顶进一步查看。刘*旺告知郭*立从阁楼可以上到屋顶,随后郭*立便从二层阁楼通往楼顶平台的窗户上到楼顶。大约3分钟后,刘*旺看到屋顶的避雷线突然掉落,挂在自家窗户旁边,打开窗户查看,发现郭*立已经坠落到二楼平台上。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位山水小区23号楼三单元,楼顶可见悬挂变形的避雷设施,郭*立坠落位置二楼平台,地面距楼顶高度18.63m,楼顶距离二楼平台14.12m;

2.二楼平台女儿墙高0.51m,距离楼体最窄宽度1.27m,最长宽度1.69m。平台地面可见郭*立堕落残留血迹,经与现场目击群众了解郭*立当时坠落平台姿势为侧躺位,头朝西,面朝南。

3.据户主刘*旺讲述:郭*立进入屋内换了拖鞋,先对屋内漏雨点进行查看,后通过六楼二层阁楼通往楼顶平台窗户(高1.05m,宽0.53m)进入楼顶平台,楼顶平台可见花瓶等杂物,围绕楼体边缘可见避雷设施,楼顶为马脊梁结构,铺设蓝色琉璃瓦。郭*立由南侧屋顶翻越至北侧屋顶坠落。

4.郭*立身上未佩戴安全带,着拖鞋。

(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2309万元。

伤者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

郭*立

男

** 

安徽省临泉县

******************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事故类别  

就业类型  

文化程度  

死亡时间  

头部、躯干 

死亡

高处坠落  

普工  

初中  

2024.9.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事故接报

2024年9月6日17时50分新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新城区公安分局通报,立即联络有关地区和部门赶往事故现场。

2.事故上报

事故发生后,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新城区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编发上报了该起事故的要情快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进行了事故直报。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对郭*立进行抢救,郭*立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9月9日,新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呼伦贝尔北路街道办事处牵头,人社局、信访局、总工会配合的事故善后处置组,负责协调善后赔偿事宜。 9月18日呼市山水物业公司与郭*立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赔偿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讨论和分析,本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违规作业造成高处坠落。

(一)直接原因分析

郭*立未佩戴安全带、着拖鞋,冒雨上到马脊梁结构的湿滑屋顶进行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司法鉴定情况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郭*立符合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所送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安眠镇静药、常见有机磷农药和常见杀鼠药。所送心血中未检出乙醇。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呼市山水物业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郭*立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以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二)有关地区和部门

未认真吸取近年以来新城区及其他地区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教训,未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专项开展物业服务企业高处作业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郭*立。男,群众,水电维修人员。对高处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不具备高空作业能力且未使用安全带、防滑鞋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雨上到马脊梁结构的湿滑屋顶查看漏雨点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无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无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呼市山水物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新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呼市山水物业公司行政处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温*利,男,群众,呼市山水物业公司水电维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郭*立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新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温*利行政处罚。

2.尚*林,男,中共党员,呼市山水物业公司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郭*立未佩戴安全带、着拖鞋,冒雨上到马脊梁结构的湿滑屋顶进行高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新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尚*林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违章作业,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未接受过高处作业安全培训,对高处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不具备高空作业能力且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雨违规上到楼顶查看漏雨点,导致事故发生。

(二)违章冒险作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山水物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针对性不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高处作业审批管理制度,未安排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未监督施工人员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配备安全带等应急装备和器材。

(三)存在管理盲区,吸取教训不到位。山水物业公司、呼伦路区域服务中心和新城区住建局未认真吸取近年来新城区及其他地区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教训,在事故防范上一定程度存在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新城区住建局未压实物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物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切实从本起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呼市山水物业公司

1.制定施工维修方案,按照规定对服务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所服务小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呼伦贝尔北路街道办事处  

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辖区内房屋维修、养护等施工的安全管理,及时关注气象预警,指导辖区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要认真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气象预警通知,深入开展辖区内房屋维修、养护等施工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2.要对辖区内房屋维修、养护等施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3.督促辖区内物业公司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督促呼市山水物业公司认真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各地区

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房屋维修、养护等施工的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关注天气预警信息,指导各社区、居委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新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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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呼伦贝尔北路呼和浩特市山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9•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5-07-23 16:04点击量:

来源: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16时40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山水小区呼和浩特市山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排1名水电维修人员到业主家查看屋顶漏雨情况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2309万元(不含行政处罚)。

2024年9月6日17时50分,新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新城区公安分局通报,立即联络有关单位并组织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信访局、呼伦贝尔北路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成立新城呼伦贝尔北路呼和浩特市山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9·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新城呼伦贝尔北路呼和浩特市山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9·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呼和浩特市山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呼市山水物业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山水小区院内;邮政编码:010010;成立日期:2006年2月20日;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服务业(O829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登记状态: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2783029****;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物业管理等。法定代表人:尚*林。

2.上海发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110国道北侧霍寨村D047;邮政编码:010000;成立日期:2023年3月30日;所属行业:其他房屋建筑业(E479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21MACDRN****;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法定代表人:郭*立。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呼市山水物业公司。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制度等,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上海发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立(死者),据调查,该公司实为郭*立承揽工程需要所注册,无其他成员或职工,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6日新城区山水小区23号楼3单元6楼东户业主刘*旺发现自家厨房抽油烟机排烟筒旁边的柜子里有漏雨现象,于是向呼市山水物业公司水电维修负责人温*利进行反映。15时43分,温*利电话联系水电维修人员郭*立到刘*旺家查看漏点。郭*立到达刘*旺家,脱掉自己的鞋,换上刘*旺家的拖鞋进入屋内。查看厨房漏雨情况后,郭*立和刘*旺说明自己需要上楼顶进一步查看。刘*旺告知郭*立从阁楼可以上到屋顶,随后郭*立便从二层阁楼通往楼顶平台的窗户上到楼顶。大约3分钟后,刘*旺看到屋顶的避雷线突然掉落,挂在自家窗户旁边,打开窗户查看,发现郭*立已经坠落到二楼平台上。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位山水小区23号楼三单元,楼顶可见悬挂变形的避雷设施,郭*立坠落位置二楼平台,地面距楼顶高度18.63m,楼顶距离二楼平台14.12m;

2.二楼平台女儿墙高0.51m,距离楼体最窄宽度1.27m,最长宽度1.69m。平台地面可见郭*立堕落残留血迹,经与现场目击群众了解郭*立当时坠落平台姿势为侧躺位,头朝西,面朝南。

3.据户主刘*旺讲述:郭*立进入屋内换了拖鞋,先对屋内漏雨点进行查看,后通过六楼二层阁楼通往楼顶平台窗户(高1.05m,宽0.53m)进入楼顶平台,楼顶平台可见花瓶等杂物,围绕楼体边缘可见避雷设施,楼顶为马脊梁结构,铺设蓝色琉璃瓦。郭*立由南侧屋顶翻越至北侧屋顶坠落。

4.郭*立身上未佩戴安全带,着拖鞋。

(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2309万元。

伤者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

郭*立

男

** 

安徽省临泉县

******************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事故类别  

就业类型  

文化程度  

死亡时间  

头部、躯干 

死亡

高处坠落  

普工  

初中  

2024.9.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事故接报

2024年9月6日17时50分新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新城区公安分局通报,立即联络有关地区和部门赶往事故现场。

2.事故上报

事故发生后,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新城区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编发上报了该起事故的要情快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进行了事故直报。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对郭*立进行抢救,郭*立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9月9日,新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呼伦贝尔北路街道办事处牵头,人社局、信访局、总工会配合的事故善后处置组,负责协调善后赔偿事宜。 9月18日呼市山水物业公司与郭*立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赔偿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讨论和分析,本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违规作业造成高处坠落。

(一)直接原因分析

郭*立未佩戴安全带、着拖鞋,冒雨上到马脊梁结构的湿滑屋顶进行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司法鉴定情况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郭*立符合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所送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安眠镇静药、常见有机磷农药和常见杀鼠药。所送心血中未检出乙醇。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呼市山水物业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郭*立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以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二)有关地区和部门

未认真吸取近年以来新城区及其他地区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教训,未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专项开展物业服务企业高处作业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郭*立。男,群众,水电维修人员。对高处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不具备高空作业能力且未使用安全带、防滑鞋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雨上到马脊梁结构的湿滑屋顶查看漏雨点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无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无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呼市山水物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新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呼市山水物业公司行政处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温*利,男,群众,呼市山水物业公司水电维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郭*立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新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温*利行政处罚。

2.尚*林,男,中共党员,呼市山水物业公司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郭*立未佩戴安全带、着拖鞋,冒雨上到马脊梁结构的湿滑屋顶进行高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新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尚*林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违章作业,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未接受过高处作业安全培训,对高处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不具备高空作业能力且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雨违规上到楼顶查看漏雨点,导致事故发生。

(二)违章冒险作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山水物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针对性不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高处作业审批管理制度,未安排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未监督施工人员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配备安全带等应急装备和器材。

(三)存在管理盲区,吸取教训不到位。山水物业公司、呼伦路区域服务中心和新城区住建局未认真吸取近年来新城区及其他地区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教训,在事故防范上一定程度存在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新城区住建局未压实物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物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切实从本起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呼市山水物业公司

1.制定施工维修方案,按照规定对服务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所服务小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呼伦贝尔北路街道办事处  

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辖区内房屋维修、养护等施工的安全管理,及时关注气象预警,指导辖区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要认真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气象预警通知,深入开展辖区内房屋维修、养护等施工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2.要对辖区内房屋维修、养护等施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3.督促辖区内物业公司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督促呼市山水物业公司认真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各地区

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房屋维修、养护等施工的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关注天气预警信息,指导各社区、居委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新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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