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7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领取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食品经营单位新城区新明牛羊肉店经营水分限量不合格的牛肉,现将不合格牛肉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牛肉;类型:食用初级农产品;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5-3-27;购进日期:2025-3-26;抽样基数:2.09kg;检验不合格项目:水分;标准指标:水分≤77.0,实测值:77.9;检验机构: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编号:No:2025-JD-01-0791-079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从玉泉区樊晓宇牛肉经销部购进了29.3斤牛肉,进价为30元/斤,售价为33元/斤。截至检查时同批次牛肉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后,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水分限量不合格的牛肉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十三)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水分限量不合格的牛肉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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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22 15:03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领取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食品经营单位新城区新明牛羊肉店经营水分限量不合格的牛肉,现将不合格牛肉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牛肉;类型:食用初级农产品;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5-3-27;购进日期:2025-3-26;抽样基数:2.09kg;检验不合格项目:水分;标准指标:水分≤77.0,实测值:77.9;检验机构: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编号:No:2025-JD-01-0791-079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从玉泉区樊晓宇牛肉经销部购进了29.3斤牛肉,进价为30元/斤,售价为33元/斤。截至检查时同批次牛肉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后,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水分限量不合格的牛肉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十三)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水分限量不合格的牛肉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