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3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领取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评查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食品经营单位新城区满满餐厅经营使用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餐盘”;抽样日期:2025-05-24;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评查验中心;报告编号:No:SP20250246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该店未严格执行清洗、消毒、保洁、使用规范流程,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经营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新城区满满餐厅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洗消合格承诺书》、“餐盘”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对新城区满满餐厅进行了复查。经查,该单位已整改完毕,一是优化清洗流程,重新培训清洗人员,张贴清洗流程图,增加冲洗水压检查,达到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准要求。二是规范从业人员操作流程,保证按要求规范使用操作,建立消毒时间台账,每日记录温度与时长。三是添加定期自查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复查验收合格。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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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15 09:08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领取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评查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食品经营单位新城区满满餐厅经营使用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餐盘”;抽样日期:2025-05-24;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评查验中心;报告编号:No:SP20250246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该店未严格执行清洗、消毒、保洁、使用规范流程,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经营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新城区满满餐厅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洗消合格承诺书》、“餐盘”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对新城区满满餐厅进行了复查。经查,该单位已整改完毕,一是优化清洗流程,重新培训清洗人员,张贴清洗流程图,增加冲洗水压检查,达到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准要求。二是规范从业人员操作流程,保证按要求规范使用操作,建立消毒时间台账,每日记录温度与时长。三是添加定期自查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复查验收合格。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