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007201904711):
你公司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华侨新村项目建设中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因本局采用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住改通字[2025]第010号)、《立案通知书》(新住执立通字[2025]第010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呼新住建调字〔2025〕第010号)、《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呼新住建调证字〔2025〕第010号)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股(地址:新城区新华大街130号城建环保大厦住建局401室;电话:0471-6213534 )领取《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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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6-23 15:47点击量:
来源: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007201904711):
你公司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华侨新村项目建设中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因本局采用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住改通字[2025]第010号)、《立案通知书》(新住执立通字[2025]第010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呼新住建调字〔2025〕第010号)、《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呼新住建调证字〔2025〕第010号)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股(地址:新城区新华大街130号城建环保大厦住建局401室;电话:0471-6213534 )领取《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