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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投诉电话和邮箱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05 09:42 点击量:68
来源: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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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行动,畅通群众投诉渠道,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现面向社会统一公布新城区物业服务领域投诉电话和邮箱,新城区住建局将通过投诉电话和邮箱方式接受相关问题投诉。

一、投诉问题范围

(一)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问题

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标准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不到位,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2.未履行信息公示和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具体包括: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告知相关企业和个人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危害房屋安全与公共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劝阻和制止,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街道办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3.未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或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未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管理人,未配合新物业服务人企业做好交接工作,未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等。

4.未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车进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的;未按规定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和消防安全措施的。

(二)侵害业主公共收益问题

1.小区公共收益底数不清,管理不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未准确统计和记录小区公共收益,所得收益未单独建账、建立专户导致账目混乱,公开的公共收益信息不详细、不真实存在隐瞒、虚报公共收益等行为。

2.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物业服务企业未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进行经营收益,擅自利用小区电梯投放经营性广告,擅自改变或利用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经营收益等。

3.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将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4.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分配使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将公共收益私自挪用于非小区公共事务,侵占利用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三)住宅老旧电梯更新不及时问题

1.未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导致电梯故障频发,运行状况差,出现问题维修不及时,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日常生活安全。

2.电梯更新改造申报不及时。物业服务企业在响应业主诉求方面存在滞后现象,未及时申报电梯更新改造计划,导致老旧电梯长期带病运行,严重威胁到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3.电梯更新改造资金不到位。住宅小区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业主意见不统一等原因,导致电梯更新改造资金难以筹集,电梯老旧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四)小区停车难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未充分履行车辆管理职责,巡查机制虚设,对于违规停放车辆和抢占车位的行为未及时干预。车辆登记管理制度混乱,信息记录存在错误和遗漏,更新不够及时,引发停车矛盾。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私自出租公共区域车位以谋取私利。纠纷处理滞后,未能充分倾听并积极回应业主的合理停车诉求。私设地桩地锁、摆放挡车石墩和利用非机动车和其他杂物故意占用机动车停车位等行为。

(五)其他问题

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物业服务问题,如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态度差、业主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或推诿扯皮、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将物业服务费用、水电气暖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等捆绑收费;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二、投诉方式

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471-6213562,邮箱:xcqrjhjfzcjzx@163.com。

诉求人应提供以下内容:诉求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等)、反映问题情况、详细佐证材料。提倡实名投诉,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为诉求人保密。

来电受理日期:公告发布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来电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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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投诉电话和邮箱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05 09:42点击量:

来源: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行动,畅通群众投诉渠道,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现面向社会统一公布新城区物业服务领域投诉电话和邮箱,新城区住建局将通过投诉电话和邮箱方式接受相关问题投诉。

一、投诉问题范围

(一)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问题

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标准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不到位,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2.未履行信息公示和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具体包括: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告知相关企业和个人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危害房屋安全与公共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劝阻和制止,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街道办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3.未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或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未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管理人,未配合新物业服务人企业做好交接工作,未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等。

4.未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车进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的;未按规定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和消防安全措施的。

(二)侵害业主公共收益问题

1.小区公共收益底数不清,管理不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未准确统计和记录小区公共收益,所得收益未单独建账、建立专户导致账目混乱,公开的公共收益信息不详细、不真实存在隐瞒、虚报公共收益等行为。

2.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物业服务企业未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进行经营收益,擅自利用小区电梯投放经营性广告,擅自改变或利用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经营收益等。

3.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将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4.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分配使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将公共收益私自挪用于非小区公共事务,侵占利用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三)住宅老旧电梯更新不及时问题

1.未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导致电梯故障频发,运行状况差,出现问题维修不及时,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日常生活安全。

2.电梯更新改造申报不及时。物业服务企业在响应业主诉求方面存在滞后现象,未及时申报电梯更新改造计划,导致老旧电梯长期带病运行,严重威胁到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3.电梯更新改造资金不到位。住宅小区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业主意见不统一等原因,导致电梯更新改造资金难以筹集,电梯老旧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四)小区停车难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未充分履行车辆管理职责,巡查机制虚设,对于违规停放车辆和抢占车位的行为未及时干预。车辆登记管理制度混乱,信息记录存在错误和遗漏,更新不够及时,引发停车矛盾。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私自出租公共区域车位以谋取私利。纠纷处理滞后,未能充分倾听并积极回应业主的合理停车诉求。私设地桩地锁、摆放挡车石墩和利用非机动车和其他杂物故意占用机动车停车位等行为。

(五)其他问题

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物业服务问题,如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态度差、业主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或推诿扯皮、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将物业服务费用、水电气暖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等捆绑收费;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二、投诉方式

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471-6213562,邮箱:xcqrjhjfzcjzx@163.com。

诉求人应提供以下内容:诉求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等)、反映问题情况、详细佐证材料。提倡实名投诉,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为诉求人保密。

来电受理日期:公告发布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来电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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