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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自治区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17项验收销号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29 11:56 点击量:68
来源: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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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7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5月29日至2025年6月12日。

联系电话:0471-6218328

邮寄方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29号新城区党政办公楼主楼606室

附件:自治区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7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自治区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7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单位(盖章):新城区人民政府

整改任务

水价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自治区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呼和浩特市配套印发了《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但水价调控政策尚未发挥有效作用。

责任单位

新城区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

全面落实水价调控政策

整改措施

(1)制定加价标准制度,做好分档水量划分。(2)制定非居民用水管理目录,组织征收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做好计费周期、加价收入资金使用监管。做好年用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计划用水核定工作。

(3)供水企业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对超计划部分加价征收水费。

完成情况

(1)市发改委于2020年10月28日印发《关于健全完善呼和浩特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2022对制度进行了修订,联合市水务局、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呼和浩特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呼发改价字〔2022〕609号),明确了全市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新城区无权限制定加价制度,新城区将按照市发改制定的加价制度文件执行。

(2)非居民用水管理目录制定、2000立方米以上非居民计划用水核定工作由市水务局制定

(3)对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水量部分征收加价水费,市四区集中供水由春华水务公司管网覆盖,统一由春华水务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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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17项验收销号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05-29 11:56点击量: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7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5月29日至2025年6月12日。

联系电话:0471-6218328

邮寄方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29号新城区党政办公楼主楼606室

附件:自治区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7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自治区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7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单位(盖章):新城区人民政府

整改任务

水价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自治区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呼和浩特市配套印发了《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但水价调控政策尚未发挥有效作用。

责任单位

新城区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

全面落实水价调控政策

整改措施

(1)制定加价标准制度,做好分档水量划分。(2)制定非居民用水管理目录,组织征收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做好计费周期、加价收入资金使用监管。做好年用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计划用水核定工作。

(3)供水企业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对超计划部分加价征收水费。

完成情况

(1)市发改委于2020年10月28日印发《关于健全完善呼和浩特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2022对制度进行了修订,联合市水务局、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呼和浩特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呼发改价字〔2022〕609号),明确了全市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新城区无权限制定加价制度,新城区将按照市发改制定的加价制度文件执行。

(2)非居民用水管理目录制定、2000立方米以上非居民计划用水核定工作由市水务局制定

(3)对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水量部分征收加价水费,市四区集中供水由春华水务公司管网覆盖,统一由春华水务收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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