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6日,我局领取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评查验中心于2024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餐碗”进行抽样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餐饮经营单位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昕辉餐厅经营使用不符合抽检标准的餐饮具,现将不合格餐饮具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餐碗;抽样日期:2024-12-18;样品到达日期:2024-12-18;样品数量:6个;备样数量:3个;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167;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报告编号:No:SP20240996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涉案餐碗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已重新清洗整改。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后,主动启动不合格餐饮具应急程序,主动认错,积极整改。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使用不符合抽检标准的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于使用抽检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
综上,2024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SP202408522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评查验中心于2024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餐碗”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2024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鉴于此次再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 5000元。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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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4-11 11:44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我局领取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评查验中心于2024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餐碗”进行抽样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餐饮经营单位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昕辉餐厅经营使用不符合抽检标准的餐饮具,现将不合格餐饮具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餐碗;抽样日期:2024-12-18;样品到达日期:2024-12-18;样品数量:6个;备样数量:3个;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167;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报告编号:No:SP20240996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涉案餐碗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已重新清洗整改。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后,主动启动不合格餐饮具应急程序,主动认错,积极整改。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使用不符合抽检标准的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于使用抽检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
综上,2024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SP202408522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评查验中心于2024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餐碗”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2024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鉴于此次再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 5000元。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