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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线索投诉举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01 10:08 点击量:68
来源: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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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整治工作的通知》(内建市函[2025]63号)有关要求,为深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整治工作,巩固提升专项整治成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向全社会公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专项整治行动线索投诉举报渠道及电话。具体如下:

受理部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举报电话:0471-6213545

投诉举报收件(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城建环保大厦912室

受理时间:工作时间

整治范围:2024年7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项目

整治内容:(一)招标人

1.未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建市〔2023〕75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建市〔2024〕70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措施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2.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人。

3.未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4.未按《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开展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

(二)招标代理机构

1.同(一)招标人第1项。

2.同(一)招标人第3项。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在所代理的招标工程中代理投标或向该工程投标人提供咨询。

5.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6.未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建市〔2024〕164号)要求参与信用评价工作。

(三)投标人

1.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2.通过受让、租借或挂靠资质投标,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或业绩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4.国有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给民营企业,从中赚取差价。

5.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

6.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四)评标专家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打分畸高畸低,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2.未针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作出详细书面说明。

3.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4.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未按要求主动接受监管,不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调查取证、复核、审查或重新评标等工作。

6.组建或加入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7.申请评标的专业类别超过相关规定或提供虚假材料入库。

(五)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1.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或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2.违规扣押、挪用、收缴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干预选择投标保证金形式。

3.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选择性推送违法违规线索。

(六)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维护机构

1.同(五)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第1项。

2.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七)行政监督部门

1.违规插手招标投标活动。

2.未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相关线索。

3.未按规定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4.未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价办法〉的通知》(内建市〔2025〕5号)要求对评标专家开展评价。

5.监管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履职或宽松软虚问题。

6.制定的涉及招标投标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内容。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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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线索投诉举报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01 10:08点击量:

来源: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整治工作的通知》(内建市函[2025]63号)有关要求,为深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整治工作,巩固提升专项整治成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向全社会公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专项整治行动线索投诉举报渠道及电话。具体如下:

受理部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举报电话:0471-6213545

投诉举报收件(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城建环保大厦912室

受理时间:工作时间

整治范围:2024年7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项目

整治内容:(一)招标人

1.未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建市〔2023〕75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建市〔2024〕70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措施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2.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人。

3.未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4.未按《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开展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

(二)招标代理机构

1.同(一)招标人第1项。

2.同(一)招标人第3项。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在所代理的招标工程中代理投标或向该工程投标人提供咨询。

5.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6.未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建市〔2024〕164号)要求参与信用评价工作。

(三)投标人

1.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2.通过受让、租借或挂靠资质投标,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或业绩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4.国有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给民营企业,从中赚取差价。

5.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

6.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四)评标专家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打分畸高畸低,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2.未针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作出详细书面说明。

3.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4.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未按要求主动接受监管,不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调查取证、复核、审查或重新评标等工作。

6.组建或加入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7.申请评标的专业类别超过相关规定或提供虚假材料入库。

(五)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1.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或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2.违规扣押、挪用、收缴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干预选择投标保证金形式。

3.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选择性推送违法违规线索。

(六)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维护机构

1.同(五)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第1项。

2.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七)行政监督部门

1.违规插手招标投标活动。

2.未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相关线索。

3.未按规定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4.未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价办法〉的通知》(内建市〔2025〕5号)要求对评标专家开展评价。

5.监管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履职或宽松软虚问题。

6.制定的涉及招标投标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内容。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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