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新城区露韬越食品商行等37户经营主体(具体名单附后)在注册经营场所未开展任何与经营相关的活动,通过登记场所和预留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以上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经营主体在互联网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店铺销售食品等产品,因其经营行为出现违法行为而受到投诉举报,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当中,因为无法与商户取得联系,致使行政机关无法处理。
鉴于上述商户脱离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无法规范其经营行为和有效制止其违法行为,亦无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致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履行正常的投诉调解职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拟对上述市场主体(具体名单附后)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通过以上经营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范斌、陈涛联系电话:0471--3389335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108号
附《拟吊销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名单》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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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24 11:08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新城区露韬越食品商行等37户经营主体(具体名单附后)在注册经营场所未开展任何与经营相关的活动,通过登记场所和预留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以上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经营主体在互联网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店铺销售食品等产品,因其经营行为出现违法行为而受到投诉举报,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当中,因为无法与商户取得联系,致使行政机关无法处理。
鉴于上述商户脱离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无法规范其经营行为和有效制止其违法行为,亦无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致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履行正常的投诉调解职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拟对上述市场主体(具体名单附后)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通过以上经营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范斌、陈涛联系电话:0471--3389335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108号
附《拟吊销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名单》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