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检了1份食品国抽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利惠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4-06-03;样品数量:2.516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超标;检验机构: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NMG-J24370020。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利惠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免于处罚当事人。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利惠生鲜超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特此通告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
发布日期:2024-09-29 16:48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检了1份食品国抽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利惠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4-06-03;样品数量:2.516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超标;检验机构: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NMG-J24370020。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利惠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免于处罚当事人。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利惠生鲜超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特此通告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