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了3份食品抽检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内蒙古豆根香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纯土豆粉;检验不合格项目:吕的残留量;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报告编号:NO:2024SP03775、NO:2024SP03776、NO:2024SP03777。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豆根香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纯土豆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内蒙古豆根香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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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15 10:33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了3份食品抽检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内蒙古豆根香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纯土豆粉;检验不合格项目:吕的残留量;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报告编号:NO:2024SP03775、NO:2024SP03776、NO:2024SP03777。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豆根香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纯土豆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内蒙古豆根香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