钮志强:
本局于2023年7月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新市监处罚〔2023〕第1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罚款65000元(六万五千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斌联系电话:0471-3389335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108号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3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备注:因你预留的居住地址为新城区石头新营赛马场农贸市场北平房,无具体门牌,无法直接送达。执法人员多次通过你预留电话联系你,你均不接听。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呼新市监综罚催〔2024〕01号)通过邮政快递发往你的身份证登记地址,邮寄结果显示未联系上收件人。因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呼新市监综罚催〔2024〕01号)于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刊登公告予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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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3-14 16:44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钮志强:
本局于2023年7月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新市监处罚〔2023〕第1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罚款65000元(六万五千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斌联系电话:0471-3389335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108号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3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备注:因你预留的居住地址为新城区石头新营赛马场农贸市场北平房,无具体门牌,无法直接送达。执法人员多次通过你预留电话联系你,你均不接听。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呼新市监综罚催〔2024〕01号)通过邮政快递发往你的身份证登记地址,邮寄结果显示未联系上收件人。因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呼新市监综罚催〔2024〕01号)于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刊登公告予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