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检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内蒙古维乐惠超市有限公司兴安北路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虾;生产日期:2023-9-3;抽样基数:10.8kg;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检验机构: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No:AED92001AEF6018800。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维乐惠超市有限公司兴安北路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大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582.768元的行政处罚。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内蒙古维乐惠超市有限公司兴安北路分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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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16 15:20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检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内蒙古维乐惠超市有限公司兴安北路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虾;生产日期:2023-9-3;抽样基数:10.8kg;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检验机构: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No:AED92001AEF6018800。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维乐惠超市有限公司兴安北路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大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582.768元的行政处罚。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内蒙古维乐惠超市有限公司兴安北路分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