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各用人单位、广大劳动者: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现就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1.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在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2.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3.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4.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应在注销后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5.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自助备案。用人单位在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查看“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如用工备案信息不完善,请及时动态维护单位用工备案信息,详细流程参照“劳动用工备案操作指南”。
6.新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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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15 19:00点击量: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城区各用人单位、广大劳动者: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现就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1.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在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2.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3.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4.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应在注销后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5.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自助备案。用人单位在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查看“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如用工备案信息不完善,请及时动态维护单位用工备案信息,详细流程参照“劳动用工备案操作指南”。
6.新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