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检的4份餐具抽检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餐具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城区宋佰香餐馆阳光诺卡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水杯;加工日期:2023-07-13;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机构: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编号:A2230348367101020C。
样品名称:小碗;加工日期:2023-07-13;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机构: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编号:A2230348367101021C。
(二)不合格餐具处置情况
新城区宋佰香餐馆阳光诺卡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新城区宋佰香餐馆阳光诺卡分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二、呼和浩特市西贝李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体育场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盘子;加工日期:2023-07-13;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机构: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编号:A2230348367101015C。
样品名称:杯;加工日期:2023-07-13;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机构: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编号:A2230348367101017C。
(二)不合格餐具处置情况
呼和浩特市西贝李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体育场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 患。呼和浩特市西贝李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体育场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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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10 14:54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检的4份餐具抽检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餐具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城区宋佰香餐馆阳光诺卡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水杯;加工日期:2023-07-13;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机构: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编号:A2230348367101020C。
样品名称:小碗;加工日期:2023-07-13;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机构: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编号:A2230348367101021C。
(二)不合格餐具处置情况
新城区宋佰香餐馆阳光诺卡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新城区宋佰香餐馆阳光诺卡分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二、呼和浩特市西贝李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体育场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盘子;加工日期:2023-07-13;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机构: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编号:A2230348367101015C。
样品名称:杯;加工日期:2023-07-13;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机构: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编号:A2230348367101017C。
(二)不合格餐具处置情况
呼和浩特市西贝李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体育场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 患。呼和浩特市西贝李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体育场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复查验收,保证整改到位。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