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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3 11:55 点击量:68
来源: 新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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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22〕71号)要求,结合新城区实际,新城区民政局拟制定《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来电方式反映,新城区民政局电话:0471-6218123。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dibaoban@sina.com

(三)公示为期15天,2023年2月3日-2023年2月18日。


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呼政办发[2022]71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区人民政府将低保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对镇(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考核重要内容。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民政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负担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低保对象核查认定工作。

二、工作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低保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监督管理、规范流程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受理、初审及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全区统一的低保对象认定口径,通过公式换算家庭收入的原则;

(二)坚持对所有低保对象入户调查,并对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的原则;

(三)坚持对工作程序进行公开,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的原则;

(四)坚持分类施保、补差救助,加强对非重点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低保对象要依据户籍、年龄、残疾、疾病、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医药费支出等综合因素进行认定

四、认定分类

低保工作应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按户施保、差额救助、动态管理的原则。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120元的按120元给予补助,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给予补助。为便于管理,救助金分三类,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的90%(含)以上的列入A类保障范围,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50%(含)以上90%以下的列入B类保障范围,救助金额在保障标准50%以下的列入C类保障范围。

五、认定条件

持有新城区常住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按规定程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户籍条件。本方案适用于新城区行政区域内持有常住户籍的困难家庭。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我市不同旗县区的,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任一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

2.户籍改革后户口性质变为居民家庭的新申请家庭,在农区拥有土地的,申请农区低保(含土地让儿女耕种或转租的老年人家庭);由农村迁到城镇并长期居住,无承包耕地、林地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可以申请城镇低保。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盟市、跨旗县区迁入本地的低保家庭提出申请、按照迁入地低保政策受理并提供迁出地相关佐证材料。

4、由其它盟市、其它省区迁入本地区集体户的,需在迁入地所辖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由居住地受理申请。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等因素确定。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现役义务兵。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根据当地卫健委、医保局公布病种实时更新);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纳入“单人保”的家庭成员按照保障标准全额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四)重病人员是指按照呼和浩特市相关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以及其他恶性肿瘤、罕见病。

重病人员的确认:

1、医药费在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的,需提供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凭证及参保证明;

2、未在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部门报销的,需提供在旗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时医药费(包含门诊费用)、诊断(或检查报告)原件及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5年内患重病的人员需要通过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诊断和必要的检查结果进行认定,患病支出费用可作为参考;

4、患有布病、甲亢需提供呼和浩特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地方病防治中心)出具的诊断书和住院病历以及报销凭据。

(五)慢性病人员是指患有呼和浩特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慢性疾病的人员。

慢性病人员的确认:

1、被确诊为慢性病门诊治疗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书、医药费原件;

2、被确诊为慢性病住院治疗的,需提供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凭证及参保证明;因特殊原因未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医药费原件(包含门诊票据)。

(六) 申请低保救助的残疾人,其认定依据为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特殊原因未办残疾证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登记,并函告当地残联部门,给予残疾等级认定。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由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困难群众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其劳动力系数。

六、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方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按照呼和浩特市社会救助微平台操作指南,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线授权、证明材料及时上传提交,完成低保线上申请即可。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的材料。户主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或离婚协议)、残疾证、学校证明、病情诊断书、病历(重大疾病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和病历,慢性病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和病历)、家庭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提供近三个月加盖银行公章的工资流水)、戒毒期满人员需要提供3个月内尿检证明、人户分离家庭(经常居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需提供家庭成员现居住地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四)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5、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要如实申明。

七、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一)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 下列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包括:优抚对象的补助、抚恤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

2、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金,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3、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金;

4、医疗、教育、临时救助等救助金,灾民根据受灾情况领取的救灾款物等政府和社会各界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5、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7、工(公)伤职工除按月领取的停工留薪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公)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

8、医疗保险待遇中的个人账户医保金、住院及门诊报销的医疗费、医疗补助费;

9、计划生育奖励金与扶助金;

10、高龄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

11、六十年代精减支农人员生活救济金;

12、“十四五”期间,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13、文革“三民”生活补贴;

14、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家庭收入认定。家庭收入以申请家庭实际情况为准。无法获取实际收入的,采取劳动力系数法计算家庭收入。申请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根据本人年龄、残疾状况、患慢性病及重特大疾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在本地或外出务工且无法提供收入情况材料的,按照相关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务工时长等因素计算。

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或按照实际务工时间确定)。

上述计算包括农村户口在城镇务工人员和非农业人口的城镇务工人员。

2、经营性收入:

(1)农村养殖业收入核算方式。农村养殖业年收入=平均每头(只)牛羊等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现有牛或羊等牲畜数量。

可依据当地农牧部门统计数据,综合考虑牲畜出栏率、养殖成本等因素,核定每头(只)牛羊年纯收入核算标准,保证牛、羊等养殖业收入核算口径统一,群众普遍认可。测算时,同种牲畜不分大小,牛1头起核算,羊10只起核算,生猪5头起核算,一般以入户调查时实际牲畜数为准。

(2)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必需的耕牛(马、骡、驴)、猪、鸡、鸭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3.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属工商个体户经营或合作社经营,参与经营活动人员的收入可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行业等经营平均收入和企业、行业等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

3、财产性收入:(1)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

(2)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3)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费、安置费、补偿费等,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家庭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费用提前用完的,有相关资料证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保。

4、转移性收入:(1)养老保险、离退休金、遗属补助金、失业保险金、国家各项惠农补贴、住房公积金提取等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核算: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方法原则上应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赡养人中全为务农的按500元/年·人累加计入赡养费,最高不超过1500元;赡养人中有外出务工的按600元/年·人、务农的500元/年·人累加计入赡养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赡养人中全为务工的按600元/年·人累加计入赡养费,最高不超过2500元。

(2)赡养人有固定收入的,每一名赡养人按年工资总额的5%计入父母赡养费。

(3)子女有务工、务农、固定收入的累加计入赡养费。

实际给付额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额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

(4)赡养人为独生子女家庭的,赡养费减半计入。

(5)抚养费的核算:对于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法院判决文书中明确的,按法院判决文书确定的金额核算;无法院判决文书的,按其个人年收入的20%给付。

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

(1)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现役义务兵;

(4)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5)在监狱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

(6)九年义务教育及本科、专科和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7)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8)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的。

以上人员在计算转移性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四)降低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核算:

1、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单亲丧偶家庭中有未成年人(包括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在计算补差时降低收入,以提高这些家庭的补助水平;

2、降低家庭收入核算的计算方法见附表2;

3、家庭中同时符合上述几类情形的,只降低其中一项。

(五)家庭支出扣减。

1、军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就业创业产生的必要工作成本(如培训费、面试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扣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扣减。

(1)申请前12个月,因病支出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等产生的有据可查的自付医疗费用,经商业保险、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属于医院保障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实际自付部分费用,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按20%,5001元—19999元按30%,20000元以上按40%进行扣减,扣减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按照定期复核要求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车祸(有责任人)、吸毒、自残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家庭收入扣减范围。

(六)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1、银行存款按照低保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认定;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标准认定;互联网理财按照理财金额和实际收益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

2、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

3、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按照公安、农牧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符合以下标准: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拥有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从事自给自足使用的小型农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2.城镇家庭未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农村家庭在农村未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含两套);农村家庭在农村和城镇未同时拥有住房的;家庭拥有单套楼房面积未超过120平方米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如商铺、门面、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重病、重残人员拥有单套公寓的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在享受低保期间,新购或新建住房的(因房屋拆迁原因购买必需住房的、因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的除外)。

3.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未超过低收入标准12倍的(低收入标准为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

4.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开具发票、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评议,确实不是本人拥有的,限期3个月内办理过户、注销、报废处理,超时未办理的,取消低保待遇;对于涉及车辆正常报废,但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正常报废手续的,经本人承诺,不再作为申请或取消低保待遇限制条件;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

(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对新申请低保对象按照100%比例进行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4、其它调查方式。

(九)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并出具核对报告,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的终止认定。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十)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八、审核确认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初审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重新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在公示之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开展民主评议,按照民主评议遵循的程序进行。

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审批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发放《最低生活保障不予审批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0个工作日。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区民政部门依托政府或民政部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建立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五)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申请方面:

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

2、家庭收入方面:

(1)证明材料显示家庭人均收入虽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均为A1的;

(3)家庭成员有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金、工资性收入等固定收入且家庭月(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3、家庭消费方面:

(1)申请低保1年内,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4、个人信用及社会责任方面:

(1)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违背其声明或承诺的;

(2)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应主动到当地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5、在审核确认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各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九、管理和监督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增发、减发、停发,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对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A、B类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C类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每年复核认定后的低保对象名单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定期核查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可以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变动,低保家庭成员死亡之后要及时向村(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报告变化情况。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月需通过“呼和浩特社会救助生存认证管理平台”进行智能认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认证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减发或暂时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减发和停发的低保金不再补发。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五)延缓计算和从业生活补助。

1、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再就业、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引起家庭收入增加且如实申报其实际收入的,其收入延缓3—6个月计算,即从其延缓收入之后的月份开始计算收入。对未如实申报,但被举报或审核发现其收入增加的,其新收入从收入实际增加月份开始计算。

2、纳入乡村振兴部门“建档立卡脱贫户”范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当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可以采取渐退方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实施渐退。

(六)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管,建立监管工作任务清单,细化监管工作任务事项、措施、程序,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审核确认事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七)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政务网站、电视、报纸、网络、村(社区)公示栏等媒介,采取图文结合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广泛的宣传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不断提升社会知晓度。加强业务工作培训,提高政策执行能力。区民政部门每年不少于1次对从事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区级民政部门每年不少于1次对社会救助协理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八)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九)采取故意隐瞒其家庭收入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停止其最低生活保障,下发追缴通知书,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68条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故意隐瞒其家庭收入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2年内不能申请低保;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非主观故意或因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追回错发资金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本办法由新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执行过程中的解释工作由新城区民政部门承担。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2、家庭收入降低核算表

3、重病病种和慢性病病种


附表1: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类别及等级

18周岁-50周岁(含)

51-59周岁(含)

60-64周岁(含)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65周岁以上

正常人员

A1:1

A2:0.7

A3:0.4

A4:0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肢体、智力、精神4级;语言听力3、4级

B1:0.7

B2:0.5

B3:0.3

B4:0

慢病人员

C1:0.5

C2:0.4

C3:0.2

C4:0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肢体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3、4级

D1:0.2

D2:0.1

D3:0

D4: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肢体1、2、级,智力、精神残疾1、2、3级;视力残疾1、2级

0

重特大疾病人员

0

附表2:家庭收入降低核算表

家庭类型

计算方法

1. 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病或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家人陪护照顾的困难家庭

1.农村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基准数×0.4(家庭扣减系数)×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对患“布病”、“甲亢”等有劳动能力的大病人员,按照大病计算收入,但不再降低家庭收入)

2.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月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4×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2. 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

1. 农村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基准数×0.2

2.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月收入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2

3.有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1. 农村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基准数×0.2×人数

2.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月收入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2×人数

附表3:重病病种和慢性病病种

低保认定中的

重病病种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淋巴瘤、重度精神疾病、脑卒中、白内障、唇腭裂、甲亢、耐多药结核病、慢阻肺、尘肺、急性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I型糖尿病、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白血病、骨肉瘤、神经母细胞瘤、尿道下裂、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器官移植(不包括器官费用)和食道癌、肺癌等癌症应纳入重病范围的疾病。

低保认定中的

慢性疾病病种


肺心病、高血压Ⅲ级(合并靶器官损害)、糖尿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狂躁症、慢性乙型肝炎、肺结核、冠心病及手术后期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股骨头坏死、脑梗塞、银屑病、过敏性紫癜、类风湿性关节炎、结节病、重度神经性皮炎。市传染病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布病和耐多药性结核病,以及呼和浩特市相关部门规定的应纳入慢性病范围的其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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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03 11:55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民政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22〕71号)要求,结合新城区实际,新城区民政局拟制定《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来电方式反映,新城区民政局电话:0471-6218123。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dibaoban@sina.com

(三)公示为期15天,2023年2月3日-2023年2月18日。


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呼政办发[2022]71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区人民政府将低保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对镇(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考核重要内容。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民政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负担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低保对象核查认定工作。

二、工作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低保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监督管理、规范流程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受理、初审及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全区统一的低保对象认定口径,通过公式换算家庭收入的原则;

(二)坚持对所有低保对象入户调查,并对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的原则;

(三)坚持对工作程序进行公开,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的原则;

(四)坚持分类施保、补差救助,加强对非重点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低保对象要依据户籍、年龄、残疾、疾病、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医药费支出等综合因素进行认定

四、认定分类

低保工作应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按户施保、差额救助、动态管理的原则。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120元的按120元给予补助,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给予补助。为便于管理,救助金分三类,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的90%(含)以上的列入A类保障范围,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50%(含)以上90%以下的列入B类保障范围,救助金额在保障标准50%以下的列入C类保障范围。

五、认定条件

持有新城区常住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按规定程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户籍条件。本方案适用于新城区行政区域内持有常住户籍的困难家庭。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我市不同旗县区的,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任一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

2.户籍改革后户口性质变为居民家庭的新申请家庭,在农区拥有土地的,申请农区低保(含土地让儿女耕种或转租的老年人家庭);由农村迁到城镇并长期居住,无承包耕地、林地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可以申请城镇低保。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盟市、跨旗县区迁入本地的低保家庭提出申请、按照迁入地低保政策受理并提供迁出地相关佐证材料。

4、由其它盟市、其它省区迁入本地区集体户的,需在迁入地所辖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由居住地受理申请。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等因素确定。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现役义务兵。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根据当地卫健委、医保局公布病种实时更新);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纳入“单人保”的家庭成员按照保障标准全额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四)重病人员是指按照呼和浩特市相关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以及其他恶性肿瘤、罕见病。

重病人员的确认:

1、医药费在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的,需提供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凭证及参保证明;

2、未在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部门报销的,需提供在旗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时医药费(包含门诊费用)、诊断(或检查报告)原件及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5年内患重病的人员需要通过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诊断和必要的检查结果进行认定,患病支出费用可作为参考;

4、患有布病、甲亢需提供呼和浩特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地方病防治中心)出具的诊断书和住院病历以及报销凭据。

(五)慢性病人员是指患有呼和浩特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慢性疾病的人员。

慢性病人员的确认:

1、被确诊为慢性病门诊治疗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书、医药费原件;

2、被确诊为慢性病住院治疗的,需提供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凭证及参保证明;因特殊原因未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医药费原件(包含门诊票据)。

(六) 申请低保救助的残疾人,其认定依据为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特殊原因未办残疾证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登记,并函告当地残联部门,给予残疾等级认定。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由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困难群众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其劳动力系数。

六、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方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按照呼和浩特市社会救助微平台操作指南,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线授权、证明材料及时上传提交,完成低保线上申请即可。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的材料。户主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或离婚协议)、残疾证、学校证明、病情诊断书、病历(重大疾病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和病历,慢性病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和病历)、家庭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提供近三个月加盖银行公章的工资流水)、戒毒期满人员需要提供3个月内尿检证明、人户分离家庭(经常居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需提供家庭成员现居住地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四)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5、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要如实申明。

七、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一)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 下列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包括:优抚对象的补助、抚恤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

2、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金,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3、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金;

4、医疗、教育、临时救助等救助金,灾民根据受灾情况领取的救灾款物等政府和社会各界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5、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7、工(公)伤职工除按月领取的停工留薪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公)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

8、医疗保险待遇中的个人账户医保金、住院及门诊报销的医疗费、医疗补助费;

9、计划生育奖励金与扶助金;

10、高龄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

11、六十年代精减支农人员生活救济金;

12、“十四五”期间,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13、文革“三民”生活补贴;

14、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家庭收入认定。家庭收入以申请家庭实际情况为准。无法获取实际收入的,采取劳动力系数法计算家庭收入。申请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根据本人年龄、残疾状况、患慢性病及重特大疾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在本地或外出务工且无法提供收入情况材料的,按照相关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务工时长等因素计算。

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或按照实际务工时间确定)。

上述计算包括农村户口在城镇务工人员和非农业人口的城镇务工人员。

2、经营性收入:

(1)农村养殖业收入核算方式。农村养殖业年收入=平均每头(只)牛羊等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现有牛或羊等牲畜数量。

可依据当地农牧部门统计数据,综合考虑牲畜出栏率、养殖成本等因素,核定每头(只)牛羊年纯收入核算标准,保证牛、羊等养殖业收入核算口径统一,群众普遍认可。测算时,同种牲畜不分大小,牛1头起核算,羊10只起核算,生猪5头起核算,一般以入户调查时实际牲畜数为准。

(2)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必需的耕牛(马、骡、驴)、猪、鸡、鸭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3.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属工商个体户经营或合作社经营,参与经营活动人员的收入可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行业等经营平均收入和企业、行业等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

3、财产性收入:(1)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

(2)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3)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费、安置费、补偿费等,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家庭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费用提前用完的,有相关资料证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保。

4、转移性收入:(1)养老保险、离退休金、遗属补助金、失业保险金、国家各项惠农补贴、住房公积金提取等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核算: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方法原则上应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赡养人中全为务农的按500元/年·人累加计入赡养费,最高不超过1500元;赡养人中有外出务工的按600元/年·人、务农的500元/年·人累加计入赡养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赡养人中全为务工的按600元/年·人累加计入赡养费,最高不超过2500元。

(2)赡养人有固定收入的,每一名赡养人按年工资总额的5%计入父母赡养费。

(3)子女有务工、务农、固定收入的累加计入赡养费。

实际给付额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额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

(4)赡养人为独生子女家庭的,赡养费减半计入。

(5)抚养费的核算:对于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法院判决文书中明确的,按法院判决文书确定的金额核算;无法院判决文书的,按其个人年收入的20%给付。

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

(1)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现役义务兵;

(4)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5)在监狱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

(6)九年义务教育及本科、专科和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7)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8)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的。

以上人员在计算转移性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四)降低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核算:

1、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单亲丧偶家庭中有未成年人(包括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在计算补差时降低收入,以提高这些家庭的补助水平;

2、降低家庭收入核算的计算方法见附表2;

3、家庭中同时符合上述几类情形的,只降低其中一项。

(五)家庭支出扣减。

1、军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就业创业产生的必要工作成本(如培训费、面试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扣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扣减。

(1)申请前12个月,因病支出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等产生的有据可查的自付医疗费用,经商业保险、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属于医院保障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实际自付部分费用,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按20%,5001元—19999元按30%,20000元以上按40%进行扣减,扣减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按照定期复核要求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车祸(有责任人)、吸毒、自残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家庭收入扣减范围。

(六)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1、银行存款按照低保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认定;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标准认定;互联网理财按照理财金额和实际收益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

2、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

3、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按照公安、农牧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符合以下标准: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拥有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从事自给自足使用的小型农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2.城镇家庭未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农村家庭在农村未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含两套);农村家庭在农村和城镇未同时拥有住房的;家庭拥有单套楼房面积未超过120平方米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如商铺、门面、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重病、重残人员拥有单套公寓的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在享受低保期间,新购或新建住房的(因房屋拆迁原因购买必需住房的、因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的除外)。

3.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未超过低收入标准12倍的(低收入标准为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

4.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开具发票、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评议,确实不是本人拥有的,限期3个月内办理过户、注销、报废处理,超时未办理的,取消低保待遇;对于涉及车辆正常报废,但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正常报废手续的,经本人承诺,不再作为申请或取消低保待遇限制条件;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

(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对新申请低保对象按照100%比例进行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4、其它调查方式。

(九)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并出具核对报告,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的终止认定。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十)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八、审核确认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初审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重新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在公示之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开展民主评议,按照民主评议遵循的程序进行。

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审批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发放《最低生活保障不予审批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0个工作日。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区民政部门依托政府或民政部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建立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五)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申请方面:

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

2、家庭收入方面:

(1)证明材料显示家庭人均收入虽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均为A1的;

(3)家庭成员有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金、工资性收入等固定收入且家庭月(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3、家庭消费方面:

(1)申请低保1年内,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4、个人信用及社会责任方面:

(1)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违背其声明或承诺的;

(2)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应主动到当地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5、在审核确认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各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九、管理和监督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增发、减发、停发,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对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A、B类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C类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每年复核认定后的低保对象名单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定期核查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可以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变动,低保家庭成员死亡之后要及时向村(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报告变化情况。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月需通过“呼和浩特社会救助生存认证管理平台”进行智能认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认证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减发或暂时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减发和停发的低保金不再补发。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五)延缓计算和从业生活补助。

1、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再就业、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引起家庭收入增加且如实申报其实际收入的,其收入延缓3—6个月计算,即从其延缓收入之后的月份开始计算收入。对未如实申报,但被举报或审核发现其收入增加的,其新收入从收入实际增加月份开始计算。

2、纳入乡村振兴部门“建档立卡脱贫户”范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当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可以采取渐退方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实施渐退。

(六)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管,建立监管工作任务清单,细化监管工作任务事项、措施、程序,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审核确认事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七)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政务网站、电视、报纸、网络、村(社区)公示栏等媒介,采取图文结合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广泛的宣传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不断提升社会知晓度。加强业务工作培训,提高政策执行能力。区民政部门每年不少于1次对从事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区级民政部门每年不少于1次对社会救助协理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八)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九)采取故意隐瞒其家庭收入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服务中心)应停止其最低生活保障,下发追缴通知书,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68条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故意隐瞒其家庭收入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2年内不能申请低保;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非主观故意或因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追回错发资金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本办法由新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执行过程中的解释工作由新城区民政部门承担。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2、家庭收入降低核算表

3、重病病种和慢性病病种


附表1: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类别及等级

18周岁-50周岁(含)

51-59周岁(含)

60-64周岁(含)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65周岁以上

正常人员

A1:1

A2:0.7

A3:0.4

A4:0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肢体、智力、精神4级;语言听力3、4级

B1:0.7

B2:0.5

B3:0.3

B4:0

慢病人员

C1:0.5

C2:0.4

C3:0.2

C4:0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肢体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3、4级

D1:0.2

D2:0.1

D3:0

D4: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肢体1、2、级,智力、精神残疾1、2、3级;视力残疾1、2级

0

重特大疾病人员

0

附表2:家庭收入降低核算表

家庭类型

计算方法

1. 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病或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家人陪护照顾的困难家庭

1.农村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基准数×0.4(家庭扣减系数)×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对患“布病”、“甲亢”等有劳动能力的大病人员,按照大病计算收入,但不再降低家庭收入)

2.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月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4×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2. 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

1. 农村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基准数×0.2

2.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月收入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2

3.有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1. 农村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基准数×0.2×人数

2.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月收入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2×人数

附表3:重病病种和慢性病病种

低保认定中的

重病病种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淋巴瘤、重度精神疾病、脑卒中、白内障、唇腭裂、甲亢、耐多药结核病、慢阻肺、尘肺、急性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I型糖尿病、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白血病、骨肉瘤、神经母细胞瘤、尿道下裂、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器官移植(不包括器官费用)和食道癌、肺癌等癌症应纳入重病范围的疾病。

低保认定中的

慢性疾病病种


肺心病、高血压Ⅲ级(合并靶器官损害)、糖尿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狂躁症、慢性乙型肝炎、肺结核、冠心病及手术后期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股骨头坏死、脑梗塞、银屑病、过敏性紫癜、类风湿性关节炎、结节病、重度神经性皮炎。市传染病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布病和耐多药性结核病,以及呼和浩特市相关部门规定的应纳入慢性病范围的其他疾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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