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关于烟花爆竹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领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强化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加大举报奖励力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下列非法行为
1.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制造烟花爆竹及原材料。
2.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含通过互联网或微信经营)、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
3.已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零售店,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地点实行一店一证、专店经营。严禁占道经营、流动经营、一证多点或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经营。
4.在禁止燃放的地点和区域(人员密集或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场所等)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5.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原材料。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危险品的行为。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公民个人责任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以及技术条件简陋、安全意识缺失、管理措施缺位等问题,极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规范经营行为,落实安全措施。广大居民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烟花爆竹,做到不非法生产、不非法购买、不非法储存、不非法运输、不在禁放区域燃放。
三、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行为,加大举报奖励力度
望广大居民朋友积极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线索。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将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举报电话:110(公安局)、0471-2570566(应急局)
举报受理时间:2026年2月19日—3月31日(全天受理)
特此公告。
新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2月19日
来源:新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6-02-24 10:19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融媒体中心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关于烟花爆竹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领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强化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加大举报奖励力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下列非法行为
1.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制造烟花爆竹及原材料。
2.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含通过互联网或微信经营)、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
3.已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零售店,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地点实行一店一证、专店经营。严禁占道经营、流动经营、一证多点或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经营。
4.在禁止燃放的地点和区域(人员密集或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场所等)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5.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原材料。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危险品的行为。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公民个人责任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以及技术条件简陋、安全意识缺失、管理措施缺位等问题,极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规范经营行为,落实安全措施。广大居民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烟花爆竹,做到不非法生产、不非法购买、不非法储存、不非法运输、不在禁放区域燃放。
三、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行为,加大举报奖励力度
望广大居民朋友积极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线索。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将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举报电话:110(公安局)、0471-2570566(应急局)
举报受理时间:2026年2月19日—3月31日(全天受理)
特此公告。
新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2月19日
来源:新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