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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府科技城不动产登记和分割转让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4-02-05 10:53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
字体:[ 大 中 小 ]

为有效推动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鼓励相关企业及项目入驻,促进项目资产盘活,提升总部楼宇经济活力,依据《呼和浩特市支持首府科技城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呼政发〔2023〕31号)文件精神,新城区政府组织研究起草了《首府科技城不动产登记和分割转让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诚邀公众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示期限30天(2024年2月5日-2024年3月6日)。

联系电话:0471-4190589

邮箱:hongshenggwh@sina.com


附件:《首府科技城不动产登记和分割转让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4年2月05日


首府科技城不动产登记和分割转让

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推动首府科技城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鼓励相关企业及项目入驻,促进项目资产盘活,提升总部楼宇经济活力,依据《呼和浩特市支持首府科技城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呼政发〔2023〕3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科技城范围内实施的重点科技产业园、大学生科技园、产业综合体等具有产业集聚效应的项目。

第二条  新城区成立科技城不动产登记和分割转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审核不动产分割转让产业项目审批、建设、招商、运营、政策兑现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分割产权产业项目宗地按照共用宗管理,分割转让建筑需有固定界限、能够独立使用,原则上分割转让的受让人仅用于办公的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用于办公、生产研发等综合用途的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公共配套设施用房、公共使用空间原则上不可办理分割。转让的不动产不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并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安全、及不动产登记等规范要求。

第二章  审批条件及流程

第四条  可分割产权产业项目可售部分采取前置审批,即项目获取土地后,规划报批时需明确划分自持自用部分、可售部分。根据企业项目自用需求可分批确定分割转让计划(包括分割转让规划图、产权界线布局图、各批次转让及自持情况、意向分割转让对象(受让人)情况说明等)提交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  分割转让对象(受让人)需提前与新城区人民政府或其认可的相关政府机构签署有关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分割转让对象(受让人)为符合科技城产业准入标准的法人企业,需在地块内达到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入驻企业年亩均税收为年实缴税金/用地面积,用地面积为企业购买建筑面积/容积率,年亩均税收为企业入驻后5年内的平均值)。若分割转让对象(受让人)年亩均税收达不到要求,领导小组有权按转让价格回收不动产和要求受让人补足税收差额。

第六条  可分割产权产业项目可根据经领导小组备案的分割转让计划申请办理分割转让。申请文件需包含可分割产权产业项目的用途、转让对象情况说明等。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项目单位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的用途、转让对象资格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研究,由领导小组对分割转让事宜进行审议,并出具审定意见。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应按照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意见,依法依规办理分割转让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可分割产权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其关联单位(需领导小组认可)与新城区人民政府或其认可的相关政府机构签署有关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类型、投产时间、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450万/亩)、节能环保、产出强度、财政贡献强度等的相关经济指标,明确违约责任、退出条款。同时明确项目可分割出售的有关约定。

第十条  分割转让对象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须与新城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监管协议》,明确对项目各项经济指标纳税等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一条  产业项目用房严禁改变使用性质。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产业项目,由科技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将相关证据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扩建改建(经项目管理小组批准的除外),一经发现,应责成入驻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应通知综合执法、科技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查处、收回或拆除。

第十二条  可分割产权产业用地项目要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包括协助科技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对入驻企业统一进行登记,定期统计整理入驻企业的产业、财政贡献、R&D投入、知识产权、综合能耗等情况。

第十三条  为保障可分割产权产业项目整体运维管理质量,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统一进行项目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可分割产权产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产权前若预收定制单位的资金的,需接受领导小组对资金的监管,确保预收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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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2-05 10:53点击量:

来源: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

为有效推动呼和浩特科技城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鼓励相关企业及项目入驻,促进项目资产盘活,提升总部楼宇经济活力,依据《呼和浩特市支持首府科技城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呼政发〔2023〕31号)文件精神,新城区政府组织研究起草了《首府科技城不动产登记和分割转让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诚邀公众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示期限30天(2024年2月5日-2024年3月6日)。

联系电话:0471-4190589

邮箱:hongshenggwh@sina.com


附件:《首府科技城不动产登记和分割转让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4年2月05日


首府科技城不动产登记和分割转让

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推动首府科技城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鼓励相关企业及项目入驻,促进项目资产盘活,提升总部楼宇经济活力,依据《呼和浩特市支持首府科技城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呼政发〔2023〕3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科技城范围内实施的重点科技产业园、大学生科技园、产业综合体等具有产业集聚效应的项目。

第二条  新城区成立科技城不动产登记和分割转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审核不动产分割转让产业项目审批、建设、招商、运营、政策兑现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分割产权产业项目宗地按照共用宗管理,分割转让建筑需有固定界限、能够独立使用,原则上分割转让的受让人仅用于办公的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用于办公、生产研发等综合用途的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公共配套设施用房、公共使用空间原则上不可办理分割。转让的不动产不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并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安全、及不动产登记等规范要求。

第二章  审批条件及流程

第四条  可分割产权产业项目可售部分采取前置审批,即项目获取土地后,规划报批时需明确划分自持自用部分、可售部分。根据企业项目自用需求可分批确定分割转让计划(包括分割转让规划图、产权界线布局图、各批次转让及自持情况、意向分割转让对象(受让人)情况说明等)提交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  分割转让对象(受让人)需提前与新城区人民政府或其认可的相关政府机构签署有关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分割转让对象(受让人)为符合科技城产业准入标准的法人企业,需在地块内达到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入驻企业年亩均税收为年实缴税金/用地面积,用地面积为企业购买建筑面积/容积率,年亩均税收为企业入驻后5年内的平均值)。若分割转让对象(受让人)年亩均税收达不到要求,领导小组有权按转让价格回收不动产和要求受让人补足税收差额。

第六条  可分割产权产业项目可根据经领导小组备案的分割转让计划申请办理分割转让。申请文件需包含可分割产权产业项目的用途、转让对象情况说明等。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项目单位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的用途、转让对象资格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研究,由领导小组对分割转让事宜进行审议,并出具审定意见。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应按照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意见,依法依规办理分割转让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可分割产权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其关联单位(需领导小组认可)与新城区人民政府或其认可的相关政府机构签署有关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类型、投产时间、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450万/亩)、节能环保、产出强度、财政贡献强度等的相关经济指标,明确违约责任、退出条款。同时明确项目可分割出售的有关约定。

第十条  分割转让对象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须与新城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监管协议》,明确对项目各项经济指标纳税等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一条  产业项目用房严禁改变使用性质。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产业项目,由科技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将相关证据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扩建改建(经项目管理小组批准的除外),一经发现,应责成入驻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应通知综合执法、科技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查处、收回或拆除。

第十二条  可分割产权产业用地项目要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包括协助科技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对入驻企业统一进行登记,定期统计整理入驻企业的产业、财政贡献、R&D投入、知识产权、综合能耗等情况。

第十三条  为保障可分割产权产业项目整体运维管理质量,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统一进行项目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可分割产权产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产权前若预收定制单位的资金的,需接受领导小组对资金的监管,确保预收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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