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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成果听证会须知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3-09-16 11:13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须知

凡户籍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包括村民)、登记地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或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公民(包括村民)个人参加听证会的,请持相关证明材料,于2023年10月15日前到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分局报名。

法人、其他组织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应当确定拟作为听证会代表的人员,请持相关证明材料,于2023年10月15日前到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分局报名。

听证会举办机构将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听证会代表。

二、申请旁听听证会的须知

符合参加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公民(包括村民)可以申请旁听听证会(与参加听证会代表提交的资料相同)。申请旁听人应于2023年10月15日前到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分局报名,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听证会举办机构将根据申请情况指定旁听代表。

三、注意事项

1、听证代表及旁听代表的确定

听证会申请人经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分局审核通过后获得参加资格,并由听证举办机构发放《听证通知书》及《旁听通知书》,参会人员凭《听证通知书》及《旁听通知书》入场。

2、参加听证会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实际情况,对本次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3、在举行听证会前,听证会举办机构将听证材料送达确定的听证会代表,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提前了解、熟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等相关资料,并事先做好发言准备。会上发言时应当简明扼要,每人发言不超过5分钟,会后将相关资料交听证举办机构。

4、参加听证会人员发言、陈述、质证和辩论,须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发言时请先简要介绍本人姓名、所在单位和职务。

5、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逾期不参加本次听证会的,视为对本次听证内容无异议。

6、听证会代表应当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得摄影、摄像(新闻媒体单位的听证代表例外),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会主持人可以责令其退场。

7、听证会上提供的材料仅供听证会参加人发表意见时参考,会后收回。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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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成果听证会须知

发布日期:2023-09-16 11:13点击量:

来源: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分局


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须知

凡户籍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包括村民)、登记地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或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公民(包括村民)个人参加听证会的,请持相关证明材料,于2023年10月15日前到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分局报名。

法人、其他组织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应当确定拟作为听证会代表的人员,请持相关证明材料,于2023年10月15日前到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分局报名。

听证会举办机构将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听证会代表。

二、申请旁听听证会的须知

符合参加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公民(包括村民)可以申请旁听听证会(与参加听证会代表提交的资料相同)。申请旁听人应于2023年10月15日前到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分局报名,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听证会举办机构将根据申请情况指定旁听代表。

三、注意事项

1、听证代表及旁听代表的确定

听证会申请人经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分局审核通过后获得参加资格,并由听证举办机构发放《听证通知书》及《旁听通知书》,参会人员凭《听证通知书》及《旁听通知书》入场。

2、参加听证会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实际情况,对本次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3、在举行听证会前,听证会举办机构将听证材料送达确定的听证会代表,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提前了解、熟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等相关资料,并事先做好发言准备。会上发言时应当简明扼要,每人发言不超过5分钟,会后将相关资料交听证举办机构。

4、参加听证会人员发言、陈述、质证和辩论,须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发言时请先简要介绍本人姓名、所在单位和职务。

5、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逾期不参加本次听证会的,视为对本次听证内容无异议。

6、听证会代表应当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得摄影、摄像(新闻媒体单位的听证代表例外),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会主持人可以责令其退场。

7、听证会上提供的材料仅供听证会参加人发表意见时参考,会后收回。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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