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进一步加强新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和康复工作,减轻辖区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药负担,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通过询价方式选定一家公司,通过购买药品达到减轻患者用药负担、稳定病情,提高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要求如下:
二、付款方式
购买合同签订后,与药品公司协商最终时间及付款方式后打入公司账户。
三、采购要求
(一)乙方交货时,必须同时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合格证书;
(二)所购药品的技术指标及量符合国家生产标准,均经过严格审查,合采购标准,所购买每一种药品都需要厂家提供药品的使用说明细则以及规格等;
(三)甲方根据药品专业法规及标准查验时,发现药品外包装、外观不合格,拒收入库;
(四)甲方根据购药计划查验时,发现药品数量、品牌和规格不一致,无有效期、近有效期(有效期距收货日期不满一年)及过期药品时应当办理退货手续;
(五)厂家需提供药品的使用方法、安全措施、注意事项以上采购药品合同从与厂家签订合同之日起,按甲方要求期限内到货。附药品明细及清单、发票,经采购单位审核,数量、质量、品牌、规格无误后,按照商定方式及时间付款。生产厂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货时间,必须保证药品及时到位;
(六)落实同类药品的价格、货比三家、择优选购。
四、其他要求
(一)参与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2.参与询价单位具备满足以上项目相关技术人员,并能到甲方工作地点进行服务、指导;
3.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加,单位负责人为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分包的采购活动;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供应商若是经销商须具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所投产品生产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商具有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递交材料要求
(1)提供经国家工商机关年检合格有效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资质证明;
(2)报名参与询价文书、资料及报价单等;
(3)报名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报名人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5)供应商若是经销商提供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所投产品生产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商提供有效期内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7)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或者承诺书;
(8)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或者承诺书;
(9)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者承诺书。
注:以上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除要求提供原件的以外,其他均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被邀请公司公章。
(三)时间及地点
公告时间:2023年7月21日—7月28日
资格审查资料接收时间:2023年7月28日17:00前
符合条件的公司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东配楼412室提交相关资料。
采购人名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采购联系人:盛媛媛 联系电话:15335552991
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
发布日期:2023-07-21 19:35点击量: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基本情况
进一步加强新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和康复工作,减轻辖区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药负担,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通过询价方式选定一家公司,通过购买药品达到减轻患者用药负担、稳定病情,提高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要求如下:
二、付款方式
购买合同签订后,与药品公司协商最终时间及付款方式后打入公司账户。
三、采购要求
(一)乙方交货时,必须同时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合格证书;
(二)所购药品的技术指标及量符合国家生产标准,均经过严格审查,合采购标准,所购买每一种药品都需要厂家提供药品的使用说明细则以及规格等;
(三)甲方根据药品专业法规及标准查验时,发现药品外包装、外观不合格,拒收入库;
(四)甲方根据购药计划查验时,发现药品数量、品牌和规格不一致,无有效期、近有效期(有效期距收货日期不满一年)及过期药品时应当办理退货手续;
(五)厂家需提供药品的使用方法、安全措施、注意事项以上采购药品合同从与厂家签订合同之日起,按甲方要求期限内到货。附药品明细及清单、发票,经采购单位审核,数量、质量、品牌、规格无误后,按照商定方式及时间付款。生产厂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货时间,必须保证药品及时到位;
(六)落实同类药品的价格、货比三家、择优选购。
四、其他要求
(一)参与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2.参与询价单位具备满足以上项目相关技术人员,并能到甲方工作地点进行服务、指导;
3.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加,单位负责人为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分包的采购活动;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供应商若是经销商须具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所投产品生产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商具有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递交材料要求
(1)提供经国家工商机关年检合格有效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资质证明;
(2)报名参与询价文书、资料及报价单等;
(3)报名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报名人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5)供应商若是经销商提供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所投产品生产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商提供有效期内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7)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或者承诺书;
(8)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或者承诺书;
(9)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者承诺书。
注:以上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除要求提供原件的以外,其他均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被邀请公司公章。
(三)时间及地点
公告时间:2023年7月21日—7月28日
资格审查资料接收时间:2023年7月28日17:00前
符合条件的公司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东配楼412室提交相关资料。
采购人名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采购联系人:盛媛媛 联系电话:15335552991
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